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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強調

發布時間: 2021-02-13 03:37:31

A.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B. 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

想要知道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我們就要了解一下關於著作許可權制的有關知識點,下面來詳細介紹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具體有哪些條件,要注意哪些細節?帶著這些問題一起來看看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原因。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一、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二、關於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製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行為。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五種情形。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三種方式三、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1、合理使用;2、強制許可;3、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C. 如何理解著作權、作者權、版權概念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僱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版權」(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僱主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製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一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范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范圍也較寬,除創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製品和電影製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目企業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

D. 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

著作權是保護智力創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傳播和繼承,因此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社會發展,所以有必要對著作權作出限制,那麼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理由是什麼1、絕大多數的作品是在繼承、吸收前人創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識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智力成果產生的社會性。一部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既是作者個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也是社會集體智慧的結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權利不應該是絕對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對社會盡一份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著作權人為社會利益所作的一種犧牲,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一致、權利與義務的相統一原則。2、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它的價值只有通過某種形式傳播於社會,並產生應有的社會效益時才能體現出來。然而,由於建立了著作權的保護制度,作品的傳播權和使用權被控制在著作權人手中,雖然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給社會傳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作出某種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會造成很大的麻煩,不利於作品的傳播,與國家制定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眾利益就會背道而馳。因此,各國的著作權法在充分注重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護作品的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用作品的正當利益,對製作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國立法對著作許可權制的程度與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有關,經濟文化發達的國家,對著作權的限制相對較少,而發展中的國家,則會更多的考慮公眾利用作品和發展本國科技文化事業的需要,對著作權作出相對較多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實際的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情況,參照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對著作權的限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的具體規定看,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兩項制度的實行上。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當然著作權不能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這是不利與人類精神文化進步、傳播的。

E. 著作許可權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並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許可權制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①合理使用;②強制許可;③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F. 招投標文件中特意強調著作權幾個,是不是違反招投標規程

特意強調著作權,強調的是業績,表明的是一種能力,不違反招投標法及相關政策。

G. 為什麼強調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識產權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經濟利益上。

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專征。當前,屬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並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技術貿易蓬勃發展,知識產權貿易轉讓額大幅度上升,其增長速度遠遠高於有形商品貿易,而且在有形商品貿易中涉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的日益增加。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資料,各國之間通過以專利技術為主的許可貿易方式成交的貿易額,1965年為2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到1995年,進一步增加到2500億美元。技術貿易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同期一般商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在一些國家的對外貿易中,專利等知識產權貿易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以美國為例,20世紀50年代,其出口商品對知識產權的依賴度僅為10%,90年代這一數字迅速上升到50%,現在已經達到65%。1999年,美國對外貿易逆差為2676億美元,但其知識產權貿易不僅有250億美元的順差,而且出口額還超過了飛機等傳統出口產品,達到了370億美元。

H. 著作權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許可權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許可權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著作許可權制具體內容: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後,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截至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於最後一個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後,則適用於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權特徵中對相對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以及保護方面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像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地域性那麼明顯。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麼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編輯]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眷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確,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所謂的「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圍的解釋。;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中「適當引用」很關鍵;首先是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主要強調:首先是以新聞報道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適用該款荽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是使用目的,僅限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來說,只能是翻譯或復製作品,復制也必須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發行,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復制館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復制的條件只能是館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是指不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表演。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本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於非直接接觸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但條件是:該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語文字作品,且翻譯的作品僅限於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於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不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且對於原作品著作權人所在地、盲文讀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該款的規定很明確,使用目的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規教科書;所謂的教科書必須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輔、教參類書籍。使用必須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轉載,是指在報刊上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過的作品;摘編是對原文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編只釀於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編到其他報刊上。順便指出的是,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只能是著作權人。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該款規定對作品的使用只限於音樂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戲劇、曲藝等其他作品的錄音製品不在法定許可之內。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其報酬支付或可與著作權人協商,或可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或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法定許可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不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相同之處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目的都是平衡社會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2)不同之處是:法定許可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的范圍不同,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法定許可只規定了4種情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法定許可多以營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後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不必事先徵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煩瑣,在向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成功時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協商與法定許可的共同點是,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沒有規定強制許可使用制度,但由於我目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也可以適用上述著作權國際公約的關於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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