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權利指定醫院證明
Ⅰ 對方打了我醫院開的證明在派出所能用嗎
醫院只能開具診斷證明,至於是否能被公安機關採用,取決於醫院的級別,還有是否具備司法鑒定的資質,供參考。
Ⅱ 我被別人打了現在派出所要診斷證明可以開嗎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Ⅲ 做傷情鑒定,派出所有權提前要病歷的復印件嗎
所謂傷情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回構的破壞、功能障礙答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鑒定是依據病歷做出的,鑒定時提供病歷就可以了
Ⅳ 由派出所指定醫院作出的診斷,是否有法律依據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 人,應當由法醫師或具有內法醫學容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法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但如果僅僅只是一個「診斷證明」,而沒有正式的鑒定文書,我覺得也應當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醫院的診斷證明是法醫鑒定的一個可供參考的依據,但是並不全部依據!除開各個醫院診療水平不一之外,有些損傷在醫院診療和法醫鑒定上的定義有差別很大,比如失血性休克,醫院下這個結論可能比較頻繁,但事實上在法醫學鑒定上,失血性休克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並不是受傷出血並且昏迷之後就能夠成失血性休克的!
Ⅳ 因有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建議休息一個月派出所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嗎
這個你問派出所啊,人家是專業的,不會弄錯的!現在時代不同了,很多都是依法辦事的,沒有那麼多例外
Ⅵ 派出所為什麼要扣留我的病例和醫院證明呢
你好,這種情況應該是留作證據存檔了。
Ⅶ 醫院證明作為證據有效嗎
警方指定醫院的可以
Ⅷ 派出所有權不給我開證明嗎
派出所一般可以開具的是戶籍證明,這個派出所是可以出具的,對於身份證本身派出所回是無法答開具這樣的證明的。國稅局的這種要求太過無理,身份證本來就是證明你的身份的,怎麼還需要證明。而且偽造身份證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一般人誰敢偽造身份證!建議向其上級部門投訴。以上意見,供參考!
Ⅸ 派出所有沒權利去醫院讓醫院沒經病人允許開具病人診斷書
醫院開診斷書,並不需要徵求病人意見。
Ⅹ 派出所要出具什麼樣的證明,醫院才可以改出生證明上的名字
因為兩年沒有回家,結果和老家裡人重名,而且人家是長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