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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的隱私權和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3 03:17:41

❶ 什麼是隱私它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隱私: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2、(1)關於私有財產的隱私;

(2)關於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隱私;

(3)關於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干涉之隱私;

(4)關於一個組織或事業內部事物的隱私;

(5)關於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隱私;

(6)關於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的隱私;

(7)關於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的隱私;

(8)關於不被他人監視之要求的隱私;

(9)關於私人相對官員的隱私。

❷ 什麼是數據所有權,什麼是公共數據,什麼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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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侵犯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幾種主要形式是什麼

詳情參閱《關於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侵犯網路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在互聯網日益融入人們生活的同時,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開放性和隱蔽性,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日益嚴重。具體而言,根據隱私權的構成本質以及現行網路隱私產生的一些問題,可以將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侵犯歸結為以下幾種類型:(一)非法收集個人數據這主要是指未經登記的個人或組織在未經數據主體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數據的行為。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必須取得數據主體的同意。採集方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進行採集時,還需徵得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僅如此,收集個人數據還需通過合法的手段,任何通過欺詐、脅迫、盜竊及黑客行為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個人數據的行為都屬於侵權的行為。(二)非法使用個人數據在這個環節上侵犯個人數據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對個人數據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業機構對個人數據的濫用。受商業利益的驅動,不少網路服務商提供各種個人數據信息供租用,更有甚者,將個人信息公然出售。此外,學校、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機構也將其由於業務需要搜集的個人數據賣給商業機構,讓其作為郵寄名單使用,這無疑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犯。(三)泄露他人的個人數據(四)運用所掌握的個人數據擾亂他人的生活安寧

❹ 大數據時代下,如何保護隱私權

實名制火車票容易泄露個人信息。 隱私權:個人私事免受干擾的權利 提及隱私,現代人可能會想到個人日記、通信通話等個人的隱秘事項,也可能會想到夫妻生活、消費開支等個人的私密事務,甚至還會想到身高體重、電話號碼、郵箱地址等個人不願公開的資料等。沒錯,這些不願外人知道、不願外人干涉的個人私事就是隱私。 當人類開始使用樹葉做遮羞布的時候,「隱私」就已經在人腦中形成概念。而「家醜不可外揚」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人們希望個人的隱私得到保障。只不過,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術的限制,古時的生活不像現在這么開放,「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式的相對「隱居」隔離使人們並沒有將隱私視為一種「權利」。即使人們意識到隱私的重要,憑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護。兩次工業革命之後,人類的文明進程大跨步向前邁進,交通、通訊等技術的飛速發展極大拓展了個體的活動空間,「隱私」遭遇「外揚」現象時有發生,依靠個體力量保護自己隱私變得越來越困難。 適應社會發展的趨勢,為對抗他人對個人隱私的干預,1890年,美國私法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了《論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了隱私權(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在這篇論文中,第一次將「隱私權」作為一種「不受別人干擾的權利」提出來,認為這項權利是個人自由的起點,只有通過界定這項「人類最廣泛、文明最珍視」的權利,個人的「信仰、思想、情感和感受」才能得到保障。此後,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利的重要內容,逐漸得到各國法律的確認和保護。進入20世紀後,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先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相繼對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信息網路時代的隱私權等保護作了針對性的規定。」

❺ 隱私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隱私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侵權責任法》未頒布之時,我國立法中並未承認隱私權,對公民的隱私利益的保護一般採用間接保護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隱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以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都明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利益。
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標志著我國從法律上正式確立了隱私權概念。
與此同時《民法通則》第140條關於「凡侵害公民隱私權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譽權認定」的規定正式被廢止。
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對隱私的界定,由於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一詞來源於美國,即由「privacy」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范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實質是一種范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並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而又具體的定義。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①關於私有財產的隱私;
②關於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隱私;
③關於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干涉之隱私;
④關於一個組織或事業內部事務的隱私;
⑤關於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隱私;
⑥關於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隱私;
⑦關於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隱私;
⑧關於不被他人監之要求的隱私;
⑨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

❻ 隱私權的概念和法律規定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徵在於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的秘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鉤,是企業的一種財產。同時,隱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內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法人雖然也有秘密,但屬於商業秘密范疇,用《反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
客體
隱私權的客體是隱私。對隱私的界定,由於民族文化,人們生活習慣的差異,法學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隱私"一詞來源於美國,即「privacy」從「privata」演化而來,意思是指與他人無關的私生活范圍,在美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隱私實質是一種范圍非常廣的概念,因而並沒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而又具體的定義。1995年10月美國商務部電訊與信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隱私與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白皮書中認為隱私權至少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①關於私有財產的隱私;
②關於姓名與形象利益的隱私;
③關於自己之事不為他人干涉之隱私;
④關於一個組織或事業內部事務的隱私;
⑤關於某些場合不便露面的隱私;
⑥關於尊重他人不透露其個人信息之隱私;
⑦關於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隱私;
⑧關於不被他人監之要求的隱私;
⑨私人相對於官員的隱私。
主要種類
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適用范圍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其他法規
侵權責任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1] 《侵權責任法》[1] 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1]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❼ 互聯網涉及的主要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形式。

詳情參閱《關於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侵犯網路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互聯網日益融入人們生活的同時, 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開放性和隱蔽性,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日益嚴重。具體而言,根據隱私權的構成本質以及現行網路隱私產生的一些問題, 可以將網路個人數據隱私權的侵犯歸結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非法收集個人數據
這主要是指未經登記的個人或組織在未經數據主體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數據的行為。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必須取得數據主體的同意。採集方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進行採集時, 還需徵得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僅如此,收集個人數據還需通過合法的手段,任何通過欺詐、脅迫、盜竊及黑客行為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個人數據的行為都屬於侵權的行為。
(二)非法使用個人數據
在這個環節上侵犯個人數據隱私權主要表現為對個人數據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業機構對個人數據的濫用。受商業利益的驅動,不少網路服務商提供各種個人數據信息供租用,更有甚者,將個人信息公然出售。此外,學校、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等機構也將其由於業務需要搜集的個人數據賣給商業機構,讓其作為郵寄名單使用,這無疑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犯。
(三)泄露他人的個人數據

(四)運用所掌握的個人數據擾亂他人的生活安寧

❽ 網路隱私權的屬性

學界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一種財產權,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網路隱私權等同於傳
統隱私權,將會給網路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障礙,網路用戶應享有對於其基本數據信息的所有權,如果否定了網路隱私權是種財產權,將不利於對其的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兼具無形財產權和人格權的雙重屬性。這部分學者認為傳統隱私權是一種獨立的精神性人格權,不具有物資性或財產屬性,但在網路社會中,個人數據具有經濟價值,網路經營商會收集、利用、買賣,隱私權具有了物質屬性。所以認為這種權利應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第三種觀點認為網路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是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仍然屬於人格權的范疇。
但大多數學者認為網路隱私權仍然屬於人格權的范疇,它是隱私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表現形式,伴隨著英特網的普及而產生,也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呈現出涉及廣、傳播快、保護難的特點。因此學界對網路隱私權的普遍定義是指:公民在網路中(包括區域網、廣域網、互聯網)享有的個人信息、網上個人活動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傳播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為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時,用戶個人信息在網路中的財產化刺激了商家的不當收集和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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