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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

發布時間: 2021-02-13 00:58:23

1.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號)

(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准。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2.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3.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什麼意思

1,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一定掛牌期限內以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2,掛牌出讓的國有土地出讓方會先公布土地條件和底價,確定一段時間作為報價期限,在期限內買家可以進行多次報價。其與土地拍賣最大的區別是,拍賣是在一個指定時間內由買家集中進行報價。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4. 什麼是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來用地使自用權 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按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5. 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一定要經過政府部門招拍掛程序嗎

不是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要形式分為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
90年初專 珠總理弄個屬分稅制度 把國家稅收分地稅與國稅 中央把絕大多數稅收拿走 導致很多地方政府 甚至工資都發不下來!<更別提 發展 建設了> 公務員都要造反了.
中央為了安撫地方95年又出台了個政策:地方出讓土地時,土地出讓金90%歸地方所有<允許政府賣地了> 在商品房市場沒有啟動的時期,地方ZF就是賣地也 沒幾個買家啊 於是98 年國務院又取消了福利分房,同時又啟動銀行按揭——商品房市場正式啟動<想住房就必須買地>

6. 不具備參與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招拍掛的條件有哪些具體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掛牌活動。掛牌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一、公布掛牌信息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地點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二、競買人報價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填寫報價單報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用計算機系統報價。
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
(2)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3)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4)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
(5)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確認報價
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流程圖四、掛牌截止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截止前將密封的掛牌底價交給掛牌主持人,掛牌主持人現場打開密封件。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場,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
(一)掛牌結束。
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活動結束,並按下列規定確定掛牌結果:
(1)最高掛牌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出讓成交,最高掛牌價格的出價人為競得人。
(2)最高掛牌價格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出讓不成交。
(二)現場競價。
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即屬於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形,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並宣布現場競價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五、現場競價
現場競價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取得該宗地掛牌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均可參加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舉行:
(1)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競價規則和增價幅度,並宣布現場競價開始。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活動截止時的最高報價增加一個加價幅度後的價格。
(2)參加現場競價的競買人按照競價規則應價或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4)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或出價,且該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現場競價成交,宣布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成交結果對競得人和出讓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應價或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終止。
在現場競價中無人參加競買或無人應價或出價的,以掛牌截止時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低於掛牌出讓底價者除外。
六、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後,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能對抗掛牌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確認書》應包括掛牌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掛牌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掛牌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掛牌過程應當製作掛牌筆錄。

8.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1andchina.com)上公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二、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於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佔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於多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於多種用途很難分割、最終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四、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一)招標出讓文件: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拍賣出讓文件: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出讓文件: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五、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一)法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組織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請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准。
(五)聯合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2)聯合申請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聯合競買、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1)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
(2)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3)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操作程序。
八、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一、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9)《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1)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9.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主體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且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劃部門同意,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重新公開出讓的,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原土地使用權人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已出讓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
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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