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訴訟有時效
⑴ 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不動產的訴復訟時效大概就是制2年,這個制度從今年六月就開始實施了,因為不動產本身就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記手續的。
第一,不動產訴訟登記條例,他的作用這是把每一個人名下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不起什麼作用,只是方便國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這個工作的,從今年起國家就有相關法律說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了。
第二,不動產登記顧名思義就是指出不會動的,比如說房屋、土地等的財產作為登記證明,國家也有明確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⑵ 確認之訴有訴訟時效嗎
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確認之訴是指:
①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
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已經成立、現在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
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於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訴訟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種法律關系成立的事實和條件。特點是訴訟本身是要認定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不確認具體的權利義務。它有時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②確認某種行政關系存在和確認某種行政決定是不是無效的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訴訟形式。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效力時,是確認其無效或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或效力不足,後者屬於否認之訴的內容。
法院確認的結果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有時也對該訴訟的第三人有效。起訴人不能因為法院的確認判決產生對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提起此種訴訟不需要適用行政救濟窮盡原則。
但如果在否認之訴、實施之訴、完成之訴中也可得到或業已得到確認效果,則行政法院可拒絕接受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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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⑶ 關於訴訟時效,開發商將我的房子辦到其股東的名下,之前我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法院以對方已辦證,我
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
⑷ 房屋產權異議登記的行政訴訟時效怎樣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內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容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