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
① 供銷社的國有土地被侵佔,沒有取得任何手續建房。鎮政府有權處理嗎有何依據
這個是違法行為,但是應該會由縣級以上國土部門和城建部門處理。
可以依據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具體包括5類行為:一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行政;二是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和規定進行建設的;三是擅自改變規劃審批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質的;四是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未經批准延期、逾期未拆除的;五是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建築物、構構築物,按規劃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
《土地法》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
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
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
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
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群眾非願意自己隨便倒騰就倒騰,政府反正是參考檔案依法處理,這種情況已經涉及轉讓土地,依法應該沒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
③ 供銷社土地所有權歸誰
歸集體或者國家吧?應該不是歸自己吧,我猜的,你上網網路一下
④ 過去供銷社佔有土地現在所有權歸誰
只要有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你的房產所有權自然受法律保護。
你現在擁有的不再是過去的供銷社,而是一處房屋的產權,完全可以合法上市,其永久產權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⑤ 原屬供銷社後賣給個人的土地如何確定其歸屬
我鄉有一起原屬鄉鎮供銷社的倉庫被別人賣得後,他們只買了地上的建築,手上沒有土地證,版現當地政府權是否有權收回土地所有權,並在按當地補償標准收購房屋後進行拆遷?當事人若不同意當地政府是否可以強制拆除,或申請當地法院依法執行收回拆除?
⑥ 曾經的集體土地給供銷社使用了幾十年。現在供銷社是否有權拍賣。如果沒有權拍賣是否可以收回集體
現在供銷社沒有權拍賣,但也不可以收回。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一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6)供銷社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九條,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三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⑦ 供銷合作社與農村土地權屬爭議應如何處理
按照《國務院關於召開全國城鄉商業學大慶學大寨會議的通知》(國發[1977] 16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回國工商行政答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供銷合作社性質問題的復函》([1979]工商總字第34號、[1979]供銷基聯字第242號)的決定,1982年以前,供銷合作社已經成為全民所有制的商業企業。供銷合作社的鄉(鎮)社從:「四固定」至1982年5月國家發布《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期間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進行補償(付款)並簽有協議的,按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應確定為國家所有。
⑧ 集體無償給供銷社土地可以買賣嗎
關鍵抄是要看那塊土地是否辦過土地證,如果沒有辦過(怕的就是他們通過非正常手段辦了土地證搞成國有土地),那就還是集體土地,權屬還是你們的,至少所有權還是你們村的,而且以前的協議也簽了是不能用做其他用途,這個協議就是生效的,具體操作可以先到土管所或分局反映,如果不行就到國土局地籍股,再不行就司法調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所以還得看看他們辦的手續,有沒有什麼批文
⑨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被非法轉讓,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權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⑩ 我想求一篇以前供銷社佔用的土地不還給村民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