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電子商務著作權糾紛的案例
㈠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㈡ 我想要找電子商務法律有關的案例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文:深水魚,[2004-10-29nbsp;21:19:58]閱讀1516人次(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民nbsp;事nbsp;判nbsp;決nbsp;書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nbsp;nbsp;nbsp;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橋和路88號9樓。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潘延鴻,董事長。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nbsp;nbsp;nbsp;nbsp;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幸福大街甲39號308室。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王偉,董事長。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王茅,男,漢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將台辦事處1號。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李慶民,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nbsp;nbsp;nbsp;nbsp;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躍公司)與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谷公司)合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躍公司起訴稱:「波奇鼠電腦教程」是原告獨立研製開發完成的,是一套適用於幼兒園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的專業軟體。200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幼兒園電腦教學課程光碟合作草約》(以下簡稱《合作草約》),約定:原告提供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版與生產技術資料,被告代理在國內生產與發行;原告獲收益的20%,被告獲收益的80%;「波奇鼠電腦教程」的著作權由原告擁有。2001年8月19日,被告委託第三方復制了「波奇鼠電腦教程」及相關產品1000套,並公開銷售發行。在銷售的該教程和演示盤上署被告的名稱,沒有註明原告為權利人。2001年8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書》,允許被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原始著作權歸屬原告。2001年12月12日,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簽訂《備忘錄》,約定「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在國內的著作權登記應回歸原告,每套「波奇鼠電腦教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元至850元的權利金。但是被告一直沒有履行上述草約、協議和備忘錄中約定的條款,沒有向原告支付使用的報酬,為此,原告於2002年3月、8月分別向被告發出了解約通知。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作草約》和《協議書》;被告返還涉案軟體著作權登記證;被告停止製作、銷售涉案光碟產品;被告支付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nbsp;nbsp;nbsp;nbsp;被告快樂谷公司答辯稱:原告主張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的著作權應歸屬於(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鑒於該公司與原告就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權屬糾紛正在台灣法院審理之中,本案應中止審理。被告享有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的著作權,《合作草約》涉及的產品為30片的電腦光碟,被告依據該草約規定對原告的「波奇鼠電腦教程」光碟進行了改版重製,致使該電腦光碟的內容及形式發生了變化,改版重製後的光碟產品為37片,被告對其應享有著作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沒有道理。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合作草約》和《協議書》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告未提供被告違約的任何證據,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沒有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躍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nbsp;nbsp;nbsp;nbsp;1、「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碟一套(37片)和《研發日記》,用以證明由被告登記注冊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是原告自己獨立研製開發的;nbsp;nbsp;nbsp;nbsp;2、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草約》,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nbsp;nbsp;nbsp;nbsp;3、
㈢ 列舉國內關於網路著作權侵犯的系列典型案例
我華政知識抄產權襲系的
泛亞訴網路案
我們老師王遷的新浪博客有這篇相關論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a2d1f50100d3qj.html
㈣ 求幾件關於著作權糾紛的事件
(1)於正《宮鎖連城》與瓊瑤的《梅花烙》,最終於正敗訴,被判實質性相似(即通俗說的抄襲)。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如果只是某類主題相似,是不構成抄襲的,但如果情節設計,人物關系,語言表達高度相似,那就會構成抄襲。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2)
從大熱的網路小說,到精裝出版的實體書,再到去年年尾的電視劇,2013年至今,《錦綉未央》始終陷於「抄襲」風波。2017年1月,11名作者聯合起訴原著作者秦簡抄襲。現在還沒有最終判決結果。
(3)唐三公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襲大風刮過《桃花債》,這在晉江網上是一段傳了很久,很多粉絲熱議的事件。因為三生三世 改編成影視劇,又被重新推上風口浪尖。雙方粉絲各執一詞,各自有很多的舉證,但作者大風刮過本人沒有提起訴訟,所以這個爭議始終在民間,還沒有走上法庭。
(4)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裡圈外》,這是國內最早被法庭判決抄襲成立的案件之一。但事後,郭敬明始終沒有道歉,商業影響力依然要高出原作者很多。
㈤ 求:關於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案例,最好是近幾年的。謝謝~
Kuro被訴停止侵權—大陸首例P2P侵權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Kuro在內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錄音製作者權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這是我國大陸地區首例P2P侵權糾紛案。
【案例簡介】
步升表示,飛行網所開發的Kuro軟體所提供的59首歌曲錄音製作者權歸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時並未獲得授權向公眾傳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飛行網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師戎朝認為用戶只要安裝kuro軟體,每月花20元錢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到該網站上無限量地下載別人擁有版權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稱有230萬用戶,他們從2001年開始對用戶收費,這樣算下來,他們目前的收益已經達到29.44億元,但是這些歌曲真正的版權擁有者卻渾然不知此事,更說不上有什麼收益。59首歌曲的錄音製作權均歸原告所有,飛行網利用其中央處理器幫助用戶侵權,並積極宣傳、誘導用戶侵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8萬元的民事責任。
戎朝說取證時,我們邀請公證員在場監督,然後使用Kuro軟體並進行現場注冊,手機付費。在公證員的注視下,他們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載等功能。
但是,飛行網的代理律師黃曉還是對於歌曲下載過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是由戎朝在其辦公室電腦中進行上網操作,這存在一種假上網的可能,「公證書中表明其後所附光碟是根據該公證書所列的操作步驟製作完成的,但我們根據公證書中列明的操作步驟來操作,並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碟的內容。」
戎朝則認為,進行用戶注冊需要飛行網的中央伺服器配合,手機付費需要移動來扣費,付費完成後才能正常使用,一環扣一環,「難道說北京移動公司和公證員都參與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國台灣曾裁定Kuro服務商涉嫌侵權,判定服務商受到三年監禁,並處罰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權網路訟案中獲得勝訴。
在國際上,也有P2P服務相關訟案,2005年6月,美國高院曾裁定P2P服務商必須為網上盜版活動負責,之後一些著名的P2P音樂網站先後關閉;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務商Kazaa涉嫌侵權,令其對軟體作出修改。
1996年,台灣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創立了付費下載音樂網站Kuro,透過「點對點傳輸技術」(P2P),會員可以在網站上互相分享、下載音樂,目前,Kuro的歌曲累積到五十萬首。今年9月,台灣一家法院判決kuro的服務侵犯知識產權,創始人陳國華和陳國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監禁,外加300萬新台幣的罰款,他們的父親,即Kuro的總裁也被判兩年監禁。此外,一名用戶因向Kuro提供有版權的音樂和電影文件也被判監禁四個月。
2006年9月,kuro網站開閉,在其網站上有一個聲明:
Kuro作為成功運營多年的華語數字音樂網站,於2006年9月15日在台灣正式與國際唱片協會IFPI和解,同時取得了國內或者國際唱片知名業者的授權。這意味著Kuro已經徹底解決了數字音樂的版權困擾,將以全新的面貌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案例分析】
1.什麼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縮寫,peer 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夥伴」等意義。一般把P2P直接理解為「點對點」,它讓用戶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進行文件共享與交換。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路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簡單的說,P2P 直接將人們聯系起來,讓人們通過互聯網直接交互。P2P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間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連接到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交換文件,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連接到伺服器去瀏覽與下載。
2.侵權原因分析
事實上,業界關注的案件焦點不在於Kuro本身,而是其背後的P2P技術。因為,一旦Kuro被判侵權,那麼所有利用P2P技術提供的服務都可能面臨侵權之訴。
一方面,P2P只是網路文件的一種傳輸方式,服務商並不將作品上載到自己的伺服器,供公眾下載,而是在網民通過指令查找到其他網民的文件後,直接從其他網民的電腦中獲取的。它像其他網路下載工具如網路螞蟻、網際快車、迅雷、BT等一樣,僅起到使互聯網用戶下載網上內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軟體使用費而提供不合法音樂文件下載便捷的做法,無論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
第一種侵權行為是復制、移動音樂文件。只要網民按照Kuro的使用說明,將音樂文件放置到軟體默認或指定目錄下為Kuro識別、上傳目錄、同人共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第二種可能侵權的行為是傳輸音樂文件給他人。Kuro網路提供的是一個擁有龐大用戶群的音樂共享平台,其230萬會員之中,相互認識的幾乎沒有。將音樂文件傳輸給陌生人,使其省去本應付出的購買正版光碟的費用,也構成了一種商業使用。
第三種可能侵權的行為就是下載他人共享之音樂文件。由於Kuro是收費軟體,網民付費使用軟體,這種下載就是商業使用。音樂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須通過合法購買,通過非法來源取得音樂文件,當然屬於侵權行為。
基於上述理由,飛行網是侵權音樂文件在Kuro通過P2P形式進行網路傳播行為的組織者和最終獲利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得到的啟示P2P技術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聯盟的體制來規范,盡力避免其成為全世界群起攻擊的公害。
「P2P是一個強大的新技術,使得在互聯網上共享信息變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這樣一項技術本身就是對社會承擔了一份新的責任。任何一個沒有制約的,大家都可以不負責任的東西,最後都會成為社會的公害,以至於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廣應用P2P,那首先必須讓其為中國的社會承認,然後能夠在世界上有我們的立足之地。」
要讓P2P得到社會的承認並不容易,P2P聯盟至少有三個方面挑戰。
(1)共享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2)共享的內容,不能夠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識產權;
(3)P2P非常耗費帶寬資源,寬頻網產業鏈需要一個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紀互聯雷紫東表示認同,稱保證信息的合法版權,在P2P的推廣應用中,必須擺在首要位置。
要解決版權的問題,並非一點辦法也沒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務內容通過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發布,當然前提是中央系統能有很好的版權意識。
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於具有高科技性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是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權利明確的正版計算機程序)的對比和鑒別。
軟體作品區別於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的特異性,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體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侵權,而後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鑒別,雖然也用對比法,但計算機程序侵權的鑒別和對比則具有不同的情況。
【案例簡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道臣、劉鈞,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培紅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個軟體著作權的涉案行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侵權行為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刊登向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內容須經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登載本判決內容,所需費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萬一千元;賠償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九千元;
(4)駁回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60.5元,由英才華網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184.5元(已交納),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負擔627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敗訴的原因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保護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張的涉案軟體的著作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原告英才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是否屬於我國相關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對相關程序及文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原告英才公司作為該公司網站後台管理系統中11個涉案軟體的獨立開發者,其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雖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屬於實現一般校驗功能的軟體,但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的方式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軟體屬於通用軟體,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法院對此沒有採納;雖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無權就經過IIS解析後的9個涉案軟體代碼主張相應的著作權,但原告主張涉案軟體程序系由開發人員獨立創作完成的,並未經過所謂的解析過程,且原告伺服器上的上述9個涉案軟體源程序與該公司網站上使用的相關軟體源程序除文字字體、書寫格式存在區別外,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相關「validate.js」和「common.js」軟體源程序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軟體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軟體系其自行開發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兩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2)關於被告集聘公司網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個軟體源程序與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集聘公司的有關員工可以接觸到原告涉案軟體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網站下載的上述9個軟體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軟體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雖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張其網站上使用的涉案軟體源程序是經過IIS解析後生成的代碼,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該公司自行開發的,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並不相同,但其未能說明其解析後的源程序與原告的相關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說明解析導致解析前後的源程序存在多處差異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9個涉案軟體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
(3)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是否應對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職,後被告唐桉和靳麗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麗娟作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其涉案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集聘公司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且原告英才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郭紹波和牛文芳為被告集聘公司的員工,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郭紹波和牛文芳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故原告關於被告唐桉、郭紹波、靳麗娟、牛文芳與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啟示: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1.主觀上杜絕侵權意識,認清侵權後果的嚴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將其他人開發的程序(系統)的源代碼拿來只作些許變動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管是出於何種動機,都不要心存僥幸,以為能從這種侵權行為中得到長久的利益。事實表明,侵權行為一經發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並給自己和他人帶來諸多的麻煩。
2.如何保護自己的軟體免受侵權
計算機軟體的所有權人應該在軟體開發出來後及時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保護和避免發生糾紛:
(1)軟體著作權登記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您軟體編程水平的客觀反映,國家權威部門對您編程能力的認可將使您在求職應聘時更加自信。
(2)採取措施保護軟體技術秘密
軟體所有者可以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對自己的軟體進行保護,具體措施有注冊序列號、試用期時間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冊文件限制等等。
(3)許可使用
在軟體轉讓給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時要簽訂較嚴密的合同。
㈥ 關於電子商務法的案例
電子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近日,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QQ」聊天記錄,一審判處涉嫌強奸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馮唐新有期徒刑4年。成為安徽省首次運用電子證據判案的案例。電子證據越來越引起人們關注。從電子證據出現的頻率來看,近幾年,電子證據多運用於民事案件而運用於刑事案件的情況卻十分罕見。此案就是藉助電子證據審判刑事案件典型例證,對於探索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4年10月22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警隊接到一群眾報案,稱其不滿14歲的女兒小麗(化名)在一家賓館被人強奸。刑警經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馮唐新在2004年8月初與小麗通過網上「QQ」聊天相識,馮唐新在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多次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2004年9月8日晚,馮唐新以出差為由,將小麗約到某賓館內,見面後與其發生性關系。雖然馮唐新供述了犯罪事實,但由於被害人親屬報案距發案時間已過去44天,並且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致使案件難以取得突破。此時,犯罪嫌疑人馮唐新突然翻供,不僅否認知道小麗的年齡,而且否認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為此,檢察機關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辦案刑警依法搜集到馮唐新通訊錄及其他網友的旁證,確定馮唐新與小麗「QQ」號網上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同一性,在安徽巢湖、福建廈門等公安機關網監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刑警獲得了馮唐新與小麗在「QQ」上的聊天記錄,並將其列印出53頁。
庭審中,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採信了公安機關搜集的「電子證據」,並在判決書上寫道:「網上聊天記錄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在本案通過偵查活動還原為與真實世界前後連貫的事實,具有穩定性和整體性,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網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的意見不予採納。」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報案距發案時間較長,並且此類案件在提取證據方面具有較強的實效性,因此難以得到能夠有力證明案件事實的傳統證據。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證據無疑派上了大用場。電子證據之所以能夠凸現出它的作用是由它的特性決定的。
首先介紹一下電子證據的概念:
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文件。這個定義確定了它的根本屬性——電子文件,這是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最大區別.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就電子證據問題出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QQ記錄是否可以證明犯罪,是否具有證明力;
做為一項刑事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三個要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9條第(2)款對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規定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特別強調了對電子證據生成的可靠性、儲存的可靠性、傳輸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根據《電子簽名法》,筆者認為QQ聊天記錄應屬於數據電文,《電子簽名法》對於如何認定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數據電文的保存方法和傳送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范。由此可推斷本案公訴方提供的QQ聊天記錄具備真實性。其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明知」小麗不滿14周歲;
在2004年刑警獲得的QQ聊天記錄中記載了這樣的內容,小麗說:「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雖然,被害人已將不滿14周歲的事實告訴加害人,但是,筆者認為仍不能斷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處於虛擬空間中的聊天者其心態與現實世界有所不同,身份的虛擬性使聊天者對談話內容抱有懷疑。假設小麗在與犯罪嫌疑人通過QQ進行聊天過程中的表現與之年齡智力不相符,並且其外表也令犯罪嫌疑人產生超越真實年齡的假相,那麼,「明知」這一主觀心態不成立。在本案中,沒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信被害人所說的:「今年9月份才上初二」「二年後才能領取居民身份證」。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主觀上「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難以斷定。
再次,電子證據是否可以證明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被告馮唐新實施強奸後在QQ上向其他網友介紹了與小麗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但是並不能單憑被告與其他網友的聊天記錄就認定被告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在聊天記錄得不到現實證據的作證的情況下,不排除被告刻意炫耀的可能。在本案中,被告與網友聊天時描述的內容與被害人描述情況吻合,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馮唐新強行與小麗發生過性關系。
回顧電子證據的三個特點:高科技性、多樣性和證明力欠完整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必要對電子證據的運用採取較之傳統證據有所區別的態度。具體表現在:
㈦ 中國首例中文域名糾紛案,案例中在電子商務法律方面有哪些啟示
英文域名都沒人關注了,
還會有中文域名起糾紛,
㈧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2
感覺「搜狐」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但原告是95年出版的,他是2000年發現的,這中間5、6年時間里,是不是還有其他人或者是原告當時的出版社給搜狐提供了該書的譯著呢?所以說,不能定死是搜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該還要考慮一下其他原因。
㈨ 電子商務中的網路著作權保護有哪些案例
您是說保護網路信息安全的措施么,在網路中用數字證書的辦法來認證合法和有專效的用戶,通屬過原始的數字證書認可來傳遞其他數字證書從而形成數字證書鏈(傳遞性),還有數字簽名的著作權保護,通過公共密鑰加密信息,再通過被發配過的私人密鑰解密信息等一系列手段和措施來建立安全的信息傳輸,使得其他人無法匿名頂替或篡改網路數據,及毀約等不法行為。。。還有很多其他措施如防火牆,安全系統等。。呼。。平自己的感覺說了很多,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㈩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