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下列哪一項
㈠ 一般而言,《著作權法》屬於下列哪一個法律部門
屬於民法呀
《著作權法》調整的是著作權法律關系,屬於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應屬於民法。
㈡ 著作權屬於公民哪項權利
既有人身權利的性質,又有財產權利的性質。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著作權的客體的是( )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㈣ 什麼是著作權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一般認為,均屬著作權的人身權。伯爾尼公約只是明確規定了作品的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兩項精神權利,即使在作者轉讓了經濟權利之後仍然享有。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變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獲得報酬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財產權。
(4)著作權與下列哪一項擴展閱讀:
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獨創性,而認定獨創性根據獨立完成和個性體現這兩個方面進行。
著作權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共領域的表達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達形式,例如商業模式只有思想沒有具體表達形式不是作品,當商業模式寫成方案這種具體的表達時,該方案才可能構成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 美術、建築作品;
五、 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著作權
㈤ 以下對著作權的認知,哪一項是正確的
A、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B、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C、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D、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可以不通知著作權人,但應支付報酬。
答案:
A、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B、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C、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原因:見2010年修訂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
一、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著作權作品的定義與保護條件: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須具備的條件(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頭作品的保護。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現形式。單純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學、藝術等客觀表現形式的,不能稱為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不保護思想本身)
㈥ 著作權包括哪些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㈦ b站會員社區規范題以下對著作權的認知,哪一項是正確的
著作權的范圍復非常廣泛,關於制著作權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之中。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專有權。
著作權包括: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發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著作權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㈧ b站答題 下面哪項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製作漢堡包的方法、新聞時間、跳水動作都不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因此,題中三項均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但製作漢堡包的方法可受專利法的保護。
(8)著作權與下列哪一項擴展閱讀: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中國史上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為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而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實施。
根據著作權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㈨ 什麼是著作權它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
一、人身權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被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所採用,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縱觀各國的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大致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對於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對其採取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並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都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後來才將此內容列入版權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路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路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路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匯編作品。
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㈩ 12.下列哪一項屬於著作人身權的內容。( )
B.發表權
(一)至(四)人身權;(五)至(十七)財產權。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