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著作權侵權原因
1.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
2.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
3.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
B. 網路的著作權侵權的話是因為什麼情況啊
我國網路出現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權方式及對象也呈多樣化趨勢。主要有幾下幾種類型:
1、以抄襲剽竊為特徵的網路著作權侵權。由於網路作品修改的靈活性和隨意性,網路作品在計算機上使他人擅自侵權易如反掌。與此同時應該注意認定抄襲復制的幾個問題:(1)抄襲剽竊與合理使用的區別: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合理使用是為了個人學習、欣賞及教育、科研事業等;剽竊、抄襲的使用意圖則完全不同,一般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第二,二者使用原作品的量不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與原整個作品的比例要適當。第三,原作品有無發表不同。合理使用所引用的作品必須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將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引用在自己作品中加以發表則構成剽竊、抄襲行為。第四,註明出處不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的姓名及作品的名稱等;剽竊、抄襲是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予以發表。(2)剽竊、抄襲與演繹作品的區別。一般演譯作品是由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再創作或以另一種形式表現相同內容。作者的創造性主要表現在對原作品進行改編,將其譯成其他語言文字,經作者創造性的勞動,創作出了新的作品。剽竊、抄襲與演繹作品的主要區別就是:演繹作品的作者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創作出了新的作品;而剽竊、抄襲者最多隻是把他人作品的個別內容和詞句略作變動,便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根本談不上付出創造。
2、侵犯網頁著作權。(1)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論壇非法復制、傳播、轉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2)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3)行為人將他人熟知的著作權的文件傳到網路並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4)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者傳播。
3.因鏈接而產生的網路著作權侵權。對瀏覽者來說,網路鏈接起導航作用,但設置鏈接並不需要被鏈接者的同意,設鏈者完全可以在被鏈者渾然不知的情況下設置,因此鏈接者已經侵犯了他人的網路著作權。
4、隨意下載音樂的侵權糾紛。目前在全球網路上至少已經有100萬個站點將音樂作品並傳遞,每天都有超過50萬人從網上下載音樂作品。而這些下載不會都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大部分都是在著作權人未知的時候下載,侵犯了音樂人的網路著作權。
C.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D. 網路著作權侵權有哪些行為特徵
1、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
2、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
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就會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
3、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4、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
較之傳統的網路著作權客體范圍來講,我們可以看到網路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路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路著作權的客體范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路著作權成為一種動態的權利。
E. 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
網路著作權侵來權案件的三源種情況,網路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提供者,網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時常發生,目前我國也正在加強網路著作權的司法保護,那麼我國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是什麼呢?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如下:第一種,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路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第二種,網路對網路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網路對網路的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路版信息,已引起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第三種,網路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三種情況大致為以上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F.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
網路發展的同時也給人們創作提供了方便,現在作者只要將自己的文章放在網路上,就有可能會被人賞識,很多人也會在網站上面注冊成為專業的寫手。但是,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聽聽小編的說法。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有哪些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
G.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著作權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的發生更是頻繁。對於作品的著作權人來講,這樣顯然是損害其合法利益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相關的侵權案件作出處理。而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該如何認定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網路著作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