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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抗辯理由

發布時間: 2021-02-12 19:55:41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知識產權法中如何從侵權人角度看侵權人的抗辯理由

根據知識產權法中,具體的發如《著作權發》中規定了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㈣ 在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常見抗辯理由有哪些

您好,首先,原告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人,否則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這個問題的解析上,著作權侵權案件比合同案件復雜得多,具體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權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但是,作者與著作權人身份發生背離的情形也不少見。在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權侵權發生,作者無權起訴。比如:
(1)委託作品、職務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委託人或者作者所在單位享有權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
(2)著作權轉讓。著作權人依法轉讓著作權後,其著作權依法由受讓著作權的人享有。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前,則由原著作權人起訴;如著作權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後,則由受讓人起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未轉讓著作權、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的情形。大陸法系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訴權是派生於實體權利的,不轉讓實體權利,只轉讓訴權或維權權利是無效的。
(3)著作權許可使用。根據許可使用的類型不同,有權起訴人的身份相應不同。
商標司法解釋》第3 條規定,《商標法》第40 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3類:①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②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③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4 條規定,《商標法》第53 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2.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音樂 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等,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著作權人的授權,以信託方式管理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著作權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可以繼承或者遺贈。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著作權的人有權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㈤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當音樂人有了自己的音樂作品就會擁有其著作權,不過對於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很多人都不清楚,這我是比較重要的法律規定。那麼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音樂作品著作權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1、無過失抗辯一般來講,被訴侵權行為人既無侵害的故意,也無過失而造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如採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知領域部享有著作權,如侵權人本身不具有過錯。根據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侵權人不知或者不應知自己的行為屬侵權行為時,可以責令行為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者二者並處。這是不當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責任。2、共同侵權行為抗辯音樂著作權案件中,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都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在此過程中雖然每一個權利都可以獨立成為一個權利請求,但音樂著作權侵權往往是因多數人在不同的階段所形成的侵權行為。這些主體的行為具有客觀關聯性,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應當共同承擔連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3、合理法定使用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有關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面對原告要求其承擔軟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而作出的其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或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那麼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1、合理使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
2、權利人同意。包括權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權利人同意,如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等。
3、著作權無效。如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或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4、時效完成。對權利人主張侵權的經濟損失,只能自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超過兩年不予保護。
5、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該使用屬於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和強制許可使用制度。
6、未達到侵權程度。引用並未達到著作權法規定的抄襲的程度,並註明了引處。
7、非保護對象。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並未在形式上引用。
相關法條鏈接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㈦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㈧ 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

1、專利無效抗辯

2、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3、禁止反悔原則抗辯

4、捐獻規則抗辯

5、現有技術抗辯

6、先用權抗辯

7、合同許可抗辯

8、訴訟時效抗辯

9、合法來源抗辯

㈨ 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應該稱為「針對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新聞侵權即新聞單位或個人故意或過失新聞報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合法民事權利損害。
抗辯事由就是對新聞媒體自身行為免責證明和對不侵權的證明,主要有:
一、新聞報道屬實或屬於媒體對公眾事件的合理評價;
二、新聞報道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深度挖掘導致的後果為新聞媒體不能控制;
三、經過采訪對象的同意進行的報道或公開或合理使用。
關於名譽權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九、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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