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怎麼證明所有權
⑴ 如何規定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⑵ 地下室應該不應該有所有權
是這樣的抄!
地下室是襲作為國有的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說白了,作為業主來講,只能買一個較長的租期,但是對於該地下室沒有處分權。
買還是要買的,因為,大家都在這么操作,也不會有太多麻煩。
⑶ 房產證上沒有明確標注地下室有地下室買賣票據能證明地下室歸房主所有嗎
如果地下室沒有產權的話,在房產證上是不會顯示的,有票據也是能證明房主所有,再者物業處也有備案的。
⑷ 地下車庫的所有權如何規定
無法規定。
從現行房地產法律法規看,確認地下建築物所有權歸屬問題卻內缺乏法律依據。我國《城市房容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只是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沒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權屬登記。《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這里的"土地上"當指地表之上。房地產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要獲得權利證書,必須要到房管局登記, 如果沒有進行權屬登記,自然無法獲得法律承認的所有權。
⑸ 關於地下室的所有權問題
你好,是應該描述清楚,否則將來會有很多麻煩,建議您找律師幫您起草購房協議,約定明確!
⑹ 地下室有產權嗎地下室產權歸誰所有
當前,業主、開發商、物業公司經常為地下室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的現象層出不窮。那麼,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歸業主所有?買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產權了嗎?今天,小編就為您說道說道。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區均配備有地下室。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地下室的權屬處於一種模糊狀態。
關於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從地下室的建設、銷售、分攤以及人防工程的權屬性質等多方面來分析,而不應從單一的或籠統的角度就認為地下室的產權歸業主或開發商所有。
一般,按照傳統觀點上說,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未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原建設單位――開發商所有;在商品房銷售時,地下室中已分攤部位和空間的產權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
根據各小區建設實際,參照《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判斷,地下室權屬應有如下兩種情況:
(1)建築層高低於2.2米的,根據《房屋測量規范》,層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計算建築面積,不能辦理房屋產權;作為公用建築面積,業主在購房時已出資的。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規定公用建築面積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該條所指地下室建築成本已打入房價,開發商不能單獨議價和出售,產權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獨立使用空間,且設計用公用建築面積的,開發商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置。
但即使開發商將地下室出售、附贈給業主,但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而無法取得權屬證書。根據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故為業主取得的仍然為債權上的權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難取得真正的物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⑺ 證明所有權歸屬的基本證據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依據,是基於法律行為(如:房屋買賣後轉移登記等)、事實行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規定(如:繼承或受贈房屋等)或公法行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書或政府徵收決定)。房屋確權時,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庭審中,要出示這些證據並予以質證。
民事訴訟中,舉證和質證是法定程序,必須履行。
【解答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⑻ 關於房子地下室的產權問題
看產證,如果產證上有對於這個地下室的描述和配圖,那麼李和張交易過戶後,這個地下室就歸了張,因為地下室屬於這個房子的配套設施,就如同買復式一樣,總會送一個層高不足2.2米的地下室,這個面積是不算如房產證里的,但是產證上會有配圖和詳述的。
舉個例子,就車位問題而言,買賣房子前要先行過戶車位,車位也是有產證的,沒有過戶交易,房子是無法過戶的。
再有一種情況,是單位曾經分的房子,地下室又稱儲藏室,面積不大,只能存放自行車,摩托車的那種,這種性質的就麻煩了,可能當時就是跟單位買下來的,或許有協議性合同。
總之,如果合同上沒有,就看產證,產證上只要有這個地下室的描述,那這個地下室就算在李和張買賣的總房價款內了。
回答你補充提問:
張可以詢問這個房子歸屬的物業和開發商,對地下室當初的分配和買賣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的,產證上沒有描述,那麼基本可以肯定地下室在交易中心沒有備案的,所以即便張不買李的也可以買其它人的,同樣,權益的保障要看交易中心是不存在備案。 因此,搞清這個小區地下室性質是最關鍵的,因為,李是靠何種憑證證明這個地下室歸屬與他呢?那個權利部門給他的權利保障呢?張問清這些,對自己將來擁有一套權利清晰明確的地下室也是必須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