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案例
Ⅰ 請推薦幾個知識產權案例
電子工業部第十八研究所訴秦皇島撫天電源公司、撫寧縣開關廠、撫寧縣撫寧回鎮經濟管理委員答會、孫洗塵、邵桂榮、魯文東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武漢銀鯊休閑用品有限公司、百盛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單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訴哈羅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香港)富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Ⅱ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准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准,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2)世界知識產權案例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葯品專利鏈接制度、葯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台保護管理標准。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範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Ⅲ 中外知識產權案例
http://ipr.chinacourt.org/
有不少了
Ⅳ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Ⅳ 知識產權案例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重要文件。
Ⅵ 知識產權案例
歸二人共有來
本案系共同自發明.
共同發明是由兩個以上的發明人共同創造完成的發明。全體發明人稱為共同發明人。在中國,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共同發明完成後,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有下面幾種情況:(1)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應由共同發明的全體發明人共同提出,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專利的共同發明人共同所有。(2)從事職務發明的共同發明人都屬於同一單位,專利申請權歸所屬單位所有,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或持有。(3)從事職務發明的共同發明人分別屬於兩個以上的單位時,根據專利法的規定,首先要按照共同完成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確定申請權。如果沒有協議,申請並取得專利的權利由各單位共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Ⅶ 誰能提供一下幾個知識產權的案例
你好,來源 大律師網
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去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同時發布了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介紹,截至2015年底,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省市收案數量持續在高位運行,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數約佔全國法院該類案件總數的70%。
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表示,今年中國法院系統將重點加強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相關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開展商業模式創新、標准與專利、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的研究,同時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對話交流,推動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的革新和優化。
發布會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國猛表示,浙江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收案量持續增長,司法逐漸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渠道。二是案件類型全面,覆蓋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各種方式的市場競爭行為。三是重大疑難復雜及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Ⅷ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Ⅸ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幾個典型案例,僅供參考。
評述人:李東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案件的審判長)
1. 網路環境下作者身份的認定: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案(1999)
」3D芝麻街」為一國際互聯網上個人主頁的名稱,版主署名為」無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題為《戲說MAYA》的文章被上載到該個人主頁上,作者署名亦為」無方」。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辦的《電腦商情報》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為」無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原告可修改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密碼,並可上載文件、刪除文件。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認可原告即為」無方」。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中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個人主頁」3D芝麻街」的版主與《戲說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為」無方」。在一般情況下,個人主頁密碼的修改、內容的添加和刪改工作只能由個人主頁的注冊人完成。原告能夠修改該個人主頁的密碼、上載文件、刪改文件,被告據此已認可其即為」無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故原告應為」無方」,《戲說MAYA》一文的著作權歸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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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網路環境下的商業信譽保護: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中北高科機電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與被告中北公司均為生產有源音箱的企業,其產品均在國內市場銷售。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訴普天公司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經法院調解, 普天公司承認侵權,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此後,中北公司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針對普天公司的、含有貶義詞彙的消息;同時中北公司還將該案的起訴書和法院的調解書製作成網頁,與主頁相鏈接,時間共計83天。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院認定的、體現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內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應在其網站主頁上連續83天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
分析:
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競爭者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被告在其網站的主頁上發布含有針對原告的、帶有貶義詞彙的消息,並在網路空間傳播前一案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在此過程中,被告雖未改變調解書、起訴書的原本內容,但因起訴書中含有未經法庭認定的、體現其自身意志的內容,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足以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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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頁的獨創性: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國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個提供在線服務的小公司(與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與其網站主頁相似(如圖:左,原告的主頁;右,被告的主頁)。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著作權歸其所有的主頁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或已經處於公有領域。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主頁上存在鏈接問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頁雖然所用顏色、文字及部分圖標(比如圖標"new", 在網上圖庫中可以找到)等已處於公有領域,但將該主頁上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這種構思正是獨創性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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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網路環境下的虛假廣告:北京市鶴鳴日新市場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訊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為提供網路信息服務的公司,並都分別在各自的網站上提供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信息服務。原告先於被告提供此項服務。
原告在其網站上發布廣告宣傳其網站是」國際互聯網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紹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站點」。
被告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同樣內容的宣傳並同時強調其網站」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綜合性法律信息站點」。
原告以被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但未舉證證明有其他網站先於原告提供此類服務。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禁止虛假廣告不僅是為了保護競爭者的利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網路空間亦是如此。被告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其網頁上使用"第一家"、"最權威"等修飾性廣告用語,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提供此類服務的網站的服務質量,從而誤導了公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競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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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環境下的假冒行為:北京金洪恩電腦公司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案(2000)
原告與被告均是股市軟體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開發完成其主要產品《股神》軟體,主要用於股市管理。由於產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國內進行廣告宣傳,很快該產品投入市場後位居銷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這兩個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冊商標(第9類),用於計算機硬體。
自2000年年初起,被告開始以《股神2000》的名義銷售自己的炒股軟體《股市經典》。被告將"股神2000"用於產品的包裝上並作為網站上宣傳《股市經典》的鏈接標識。
兩個軟體的內容並不一致,兩個"股神"在字體上亦不相同,但二者讀音相同。
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分析:
原告的《股神》軟體已成為知名商品。被告所用」股神」二字在字體上與原告所用的」股神」有所區別,但在讀音上並無差異,被告將《股市經典》軟體的名稱變更為《股神2000》,在兩個專業軟體商品之間建立了聯系和對比,誤導了消費者,降低了原告《股神》軟體的商品聲譽和」股神」注冊商標在進入市場時識別商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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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搜索引擎的使用:葉延濱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2001)
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發行了《路上的感覺》一書,作者署名為葉延濱, 本案原告。
此後,原告通過使用被告的新浪網站的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路上的感覺 葉延濱", 檢索到位於第三人網站上的該作品.
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被告,以新浪網站未經其同意上載《路上的感覺》為由要求被告停止此行為,但為被告所拒。
原告狀告被告著作權侵權。
被告辯稱否認侵權。
法院判決原告所訴被告著作權侵權不能成立。
分析:
提供關鍵詞搜索引擎服務,類似於放魚網,搜索到的信息是網中的魚;在沒有確定網中的魚是否有毒(侵權)之前, 我們不應將魚網撕破。換而言之,在此案中,這種搜索服務並不等同於使用作品, 在原告未能明確其他網站上載其作品的行為的法律性質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以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