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觀園的所有權屬於誰
㈠ 所有權歸誰
應歸甲所有。【解析】 根據「一物一權」的原則,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內以,本案的容核心是確認誰是這塊手錶的真正所有人。 1.此表原為丁所有,但丁將其遺失,有人拾到後將其交至失物招領處。此時,丁雖然喪 失了對這塊表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能,但仍然是所有權人,如在招領期內去認領,則該表 自然歸其所有。不過,招領期屆滿後他沒有去認領,該表屬於無主財產,所有權已經由國家原始取得,丁對該表的所有權自然消滅。 2.甲通過公示公信方式(拍賣)繼受取得該表所有權,並實際佔有,是該表的合法所有權人。他在招領期內認領其被盜的表,應確認該表所有權歸甲所有。 3.乙將該表從甲處盜走,並私下以較低價格賣給丙。乙非法佔有該表,沒有處分表的權利,丙佔有該表沒有合法根據,而且丙以低價私下購買,不符合公開市場交易的原則,不能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該表的所有權。
㈡ 歷史名人故居的所有權歸誰如果所有權歸個人,景區又如何從個人手中拿到管理權的
有不同的所復有權。
名人故居是制名人從前曾經居住過的房子,因此,將名人的出生地、名人長期生活工作過的住所、名人雖短暫居住但卻為其人生重要階段的住所,以及名人逝世紀念地等,都應稱「名人故居」。有些名人故居,名人自己有所有權,便可以按遺產傳給下一代。還有些所有權模糊的,就歸政府代管了。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0/08/05/006628263_01.shtml有個案例,希望對你有用
㈢ 寧國府、榮國府和大觀園分別是誰住的
寧國府輩分最高的是賈敬,因為賈敬當了道士以後就再沒有子女了,他只有一個兒子叫賈珍。賈珍也只生了一個兒子叫賈蓉。
榮國府還有一位老長輩活著就是賈母,所以寧榮二府都叫她老祖宗,輩分最高。
大觀園是賈府為貴妃省親而修建的行宮別墅。在寧國府、榮國府的後半部分,是充分利用榮國府的東大院和寧國府的會芳園的西半側合並擴建而成。
大觀園里住的是榮寧二府的小姐們——賈家三春、寶釵、黛玉,寡嫂李紈,外來的妙玉,有時候史湘雲串親戚過來住一陣子,還有一個另類賈寶玉。
榮寧二府是皇帝為榮寧二公敕造的宅院,一直傳序到家政、賈珍這一輩。
[hóng lóu mèng]
紅樓夢
(清代曹雪芹著章回體小說)
《紅樓夢》,中國古典四大名著之首,清代作家曹雪芹創作的章回體長篇小說[1] 。早期僅有前八十回抄本流傳,八十回後部分未完成且原稿佚失。原名《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程偉元邀請高鶚協同整理出版百二十回全本,定名《紅樓夢》。亦有版本作《金玉緣》。
《紅樓夢》是一部具有世界影響力的人情小說作品,舉世公認的中國古典小說巔峰之作,中國封建社會的網路全書,傳統文化的集大成者。小說以賈、史、王、薛四大家族的興衰為背景,以賈府的家庭瑣事、閨閣閑情為中心,以賈寶玉、林黛玉、薛寶釵的愛情婚姻故事為主線,描寫了以賈寶玉和金陵十二釵為中心的正邪兩賦有情人的人性美和悲劇美,歌頌追求光明的叛逆人物,通過叛逆者的悲劇命運預見封建社會必然走向滅亡,揭示出封建末世的危機。
《紅樓夢》的作者具有初步的民主主義思想,他對現實社會包括宮廷及官場的黑暗、封建貴族階級及其家庭的腐朽,封建的科舉制度、婚姻制度、奴婢制度、等級制度,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社會統治思想即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學、社會道德觀念等,都進行了深刻的批判,並提出了朦朧的帶有初步民主主義性質的理想和主張。這些理想和主張正是當時正在滋長的資本主義經濟萌芽因素的曲折反映。
《紅樓夢》以「大旨談情,實錄其事」自勉,只按自己的事體情理,按跡循蹤,擺脫舊套,新鮮別致,取得了非凡的藝術成就。尤其「真事隱去,假語存焉」的特殊筆法更是激起了後世讀者強烈的好奇心和窺探欲,各種猜測附會之說愈出愈奇。
㈣ 紅樓夢中「大觀園"這個名稱是誰取的
書中對"大觀園"名稱由來是這樣的:在第十八回 "隔珠簾父女勉忠勤 搦湘管姊弟裁題詠"中元春是這樣題的:"銜山抱水建來精,多少工夫築始成.
天上人間諸景備,芳園應錫大觀名."
所以就叫大觀園
㈤ 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於誰
《礦產資源法》(1986年通過,1996年修正)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㈥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㈦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㈧ 怎麼確定所有權歸誰所有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還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即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根據《民法通則》第74條、《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有以下3類:(1)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2)如果村范圍內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3)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