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運動
Ⅰ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 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 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Ⅱ 簡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種類及基本含義。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內作品容: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Ⅲ 簡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種類及基本含義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 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Ⅳ 籃球上籃動作能否申請著作權保護
大前提: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
小前提:體育運動不能成為作品
結論:不能申請
Ⅳ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1)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2)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3)曲藝作品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4)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5)雜技藝術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美術、建築作品(1)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2)建築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作品屬於以立體形式表現的作品.著作權法對於建築物本身也作為作品的形式之一給予法律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樓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備獨創性的建築物,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建築物的構成材料、建築方法不予以保護,並且建築物外觀,裝飾、設計中的通用元素,屬於公有領域的范圍,也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建築作品的保護還應該包括建築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築模型等。但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列舉方式,這些作品被作為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給予保護。《著作權法》主要是對作品進行規范調整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也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的條文來處理解決。但是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有相應的范圍規定,並非我們認為的任何一個作品都會受到該部法律的保護。
Ⅵ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是一個概念嗎兩者有區別嗎
第一,保護的抄對象不同。著作襲權保護的是供人們欣賞、學習和閱讀的作品,如小說等;商標權保護的是用於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務標記,如海爾等商標。第二,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商標法》不會保護在同一種或同一類商品上的兩個相同的商標。第三,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通常自動產生,不必經過任何登記或審查程序;商標則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Ⅶ 著作權中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
著作權中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表演者權屬於作品領接權的一種,主要是依附於對作品的演繹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中對表演者權作出了相關定義,同時也詳細介紹了表演者權的相關內容。接下來,就由小編詳細介紹一下表演者權的相關知識吧。著作權中表演者權的含義及內容是什麼?著作權中表演者權的含義是什麼?對表演者權利主體即表演者的界定,理論界的認識並不一致,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1、范疇界定。在廣義上,表演者不僅包括對享有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同時也包括對公有領域內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以及進行非作品表演的人。在狹義上,表演者只包括那些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表演的人而不包括表演非文學藝術的人,例如雜耍演員、雜技演員、體育運動員等。2、主體類型。鄰接權意義上的表演者肯定為自然人,但能否為公司、企業或其它法人,則值得探討。我國著作權法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將表演限定為是對作品的公開再現,而對非作品的再現則主要利用合同法或再現者在民法上的肖像權來進行保護。著作權中表演者權內容有哪些?(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象,並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象製品,並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表演者權產生:表演者權產生的前提在於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權設定卻有利於維護表演者利益,因為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權卻屬於著作權人。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Ⅷ 新的球類規則可以申請著作權嗎如在水下打羽毛球
一般來說,智力規則是不能申請專利的,比如菜譜、棋譜、球類規則等。
而著內作權只保護一種容表達形式,不保護其中的具體文字和思想內涵,也就是說,你的球類規則申請了著作權後,可以阻止別人復制或印刷,但不能阻止別人實施。類似的案例比如說商業策劃案,別人不能復印你的文件,但別人看了你的文件後拿去實施,目前的法律還不能制裁他(如果你的策劃案是保密的,那麼也只能用盜取商業秘密來制裁他)。
Ⅸ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權法是保護該作品的作者對其享有的與該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那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接下來由八戒知識產權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一)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二)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三)曲藝作品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四)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五)雜技藝術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4、美術、建築作品(一)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