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著作權論文
『壹』 論文著作權問題
用於學術研討或交流的,不算做侵犯著作權。但最好還是徵求作者的意見。
『貳』 書刊著作權與論文的區別是什麼
書刊著作權與論文的區別有以下3點
1、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轉讓。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2、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主體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作者以外的人通過法定途徑也可以取得著作權。著作權客體是具有獨創性和某種客觀物質表現形式的作品,但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3、著作權與出版權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是主從關系,它們主要聯系是:同為著作權是聯系作品的創作、使用而產生的權利,通常指公民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佔有、使用和處分自己創作的作品的專有權利。而出版權僅僅是著作中諸多權利的一種。它們的主要區別是: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並不等於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轉讓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本身並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轉讓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轉讓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叄』 完成一篇論文,寫這篇論文所享有的著作權包括哪些
學術論文是科學或者社會研究工作者在學術書籍或學術期刊上刊登的呈現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學術論文往往強調原創性的工作總結,但也可以是對前人工作總結的回顧及做出評價,後者也往往被稱為綜述性文章(Review)。學術論文的出版正在經歷著重大變化,出現了從傳統的印刷版到網路上電子格式的興起。論文中最重要的就是論點、論據和論證,所以在寫作中,一定要對這三點加以重視。
論文寫作,簡單的說,就是大專院校畢業論文的寫作,包含著本科生的學士論文,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博士生的博士論文,延伸到了職稱論文的寫作以及科技論文的寫作。一般來說,論文寫作,即高校畢業生,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據一定的論文格式和字數要求,對學習和工作的學術總結和創新。[1]
2寫作要求
編輯
簡介
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其中部分組成(例如附錄)可有可無。論文各組成的排序為: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英文題名、英文摘要、英文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和致謝。
下面按論文的結構順序依次敘述。
題目
(一)論文——題目科學論文都有題目,不能「無題」。論文題目一般20字左右。題目大小應與內容符合,盡量不設副題,不用第1報、第2報之類。論文題目都用直敘口氣,不用驚嘆號或問號,也不能將科學論文題目寫成廣告語或新聞報道用語。
命題方式
簡明扼要,提綱挈領。英文題名方法①英文題名以短語為主要形式,尤以名詞短語最常見,即題名基本上由一個或幾個名詞加上其前置和(或)後置定語構成;短語型題名要確定好中心詞,再進行前後修飾。各個詞的順序很重要,詞序不當,會導致表達不準。②一般不要用陳述句,因為題名主要起標示作用,而陳述句容易使題名具有判斷式的語義,且不夠精煉和醒目。少數情況(評述性、綜述性和駁斥性)下可以用疑問句做題名,因為疑問句有探討性語氣,易引起讀者興趣。③同一篇論文的英文題名與中文題名內容上應一致,但不等於說詞語要一一對應。在許多情況下,個別非實質性的詞可以省略或變動。④國外科技期刊一般對題名字數有所限制,有的規定題名不超過2行,每行不超過42個印刷符號和空格;有的要求題名不超過14個詞。這些規定可供我們參考。⑤在論文的英文題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詞均不用。
署名
(二)論文——署名科學論文應該署真名和真實的工作單位。主要體現責任、成果歸屬並便於後人追蹤研究。嚴格意義上的論文作者是指對選題、論證、查閱文獻、方案設計、建立方法、實驗操作、整理資料、歸納總結、撰寫成文等全過程負責的人,應該是能解答論文的有關問題者。往往把參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應該以貢獻大小依次排列。論文署名應徵得本人同意。學術指導人根據實際情況既可以列為論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謝。行政領導人一般不署名。
引言
(三)論文——引言是論文引人入勝之言,很重要,要寫好。一段好的論文引言常能使讀者明白你這份工作的發展歷程和在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寫出論文立題依據、基礎、背景、研究目的。要復習必要的文獻、寫明問題的發展。文字要簡練。
材料方法
(四)論文——材料和方法按規定如實寫出實驗對象、器材、動物和試劑及其規格,寫出實驗方法、指標、判斷標准等,寫出實驗設計、分組、統計方法等。這些按雜志對論文投稿規定辦即可。
實驗結果
(五)論文——實驗結果應高度歸納,精心分析,合乎邏輯地鋪述。應該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圖而主觀取捨,更不能弄虛作假。只有在技術不熟練或儀器不穩定時期所得的數據、在技術故障或操作錯誤時所得的數據和不符合實驗條件時所得的數據才能廢棄不用。而且必須在發現問題當時就在原始記錄上註明原因,不能在總結處理時因不合常態而任意剔除。廢棄這類數據時應將在同樣條件下、同一時期的實驗數據一並廢棄,不能只廢棄不合己意者。
實驗結果的整理應緊扣主題,刪繁就簡,有些數據不一定適合於這一篇論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湊到一篇論文中。論文行文應盡量採用專業術語。能用表的不要用圖,可以不用圖表的最好不要用圖表,以免多佔篇幅,增加排版困難。文、表、圖互不重復。實驗中的偶然現象和意外變故等特殊情況應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隨意丟棄。
『肆』 求一篇關於著作權或版權的論文,2000字左右,要有參考文獻
試論著作權的繼承
楊唐勇
( 廣東培正學院 法學系,廣東 廣州 510830)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08(2007)0420
著作權作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歷史不很悠久。當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以後,著作權繼承也逐漸在各國法律中確立下來了,我國也不例外。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許多特殊之處,因而,對有關著作權繼承問題的探討也就顯得很有意義。本文試圖對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特殊性、法律的適用以及實踐中具體操作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
著作權的繼承是指根據著作權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其它繼承方式,在著作權人死亡時,將其所有的著作權移轉給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從各國的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來看,著作權通常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其中,前者與著作權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離,不具有可轉讓性,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於後者,由於這種財產權利與人身可以分離,具有可轉讓的性質,各國通常在其著作權法和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死亡後,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在本文論述的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關系中,僅僅指著作財產權繼承這部分內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權這部分內容。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承認著作權的繼承製度,並在著作權法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
著作權成為繼承的客體,其理論基礎何在呢?
首先,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從著作權客體來看,它是以某種客觀存在的具體形式體現出來的創造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作者智力創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勞動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簡單勞動,而是能創造出較高價值的復雜勞動,這些勞動創造的價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種凝聚了一般人類勞動的勞動產品,必然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可以在市場上交換、轉讓,和其他知識產品一樣都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無形商品。
其次,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著作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與其主體相分離,從而可以轉讓。對此,我們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國有關著作財產權轉移的立法理論。各國對著作財產權的轉移存在著不同的立法理論。大多數國家採納著作權「二元論」的觀點,主張將著作權分成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彼此相互獨立,認為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從而可以被繼承。也有一部分國家採納著作權「一元論」的觀點。例如在德國,該國著作權法學者認為著作權是由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構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權的轉讓,由於著作人身權是不可轉讓的,因而著作權也就無法轉讓。該理論有礙於版權貿易的發展,於是,學者們又設計了一種「創設轉移」或「創設繼受」的理論,從而使得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最終也可以被繼承。可見,無論是採用「二元論」理論的國家還是採用「一元論」理論的國家,其著作權立法或繼承立法都普遍承認著作財產權可以作為繼承的客體。[2]
著作權的財產屬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轉讓性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的客體也就是遺產,判斷某一客體能否成為繼承客體,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遺產通常必須具備的如下特徵:第一,遺產是公民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財產性。第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第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並且是依法能移轉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具有個人專屬性和可流轉性。第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從我們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權的客體符合了遺產必須具備的特徵要求,因而,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各國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分別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通常都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為屬於遺產的范圍,能夠成為繼承的客體。
我國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繼承立法和著作權立法的經驗,在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立法過程中,均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於公民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審結了許多涉及著作權繼承糾紛的案件。例如,馮雛音等八人訴江蘇三毛集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3]裴立、劉薔訴山東景陽崗酒廠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案;[4]……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繼承人依法享有被繼承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對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對著作人身權,繼承人只能給予保護,而沒有繼承權。
二、著作權繼承的特殊性分析
(一)著作權主體的特殊性
著作權的主體是廣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組織,甚至可能是國家(例如我國)。但是,能作為遺產成為繼承客體的著作權,其主體只能為自然人,這是由繼承法律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繼承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發生於自然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承受關系。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作為著作權人,發生變更、解散、撤消或終止法律關系時,其著作財產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由國家享有,但這不是繼承。因為法人和其它組織不能成為被繼承人,因而不產生繼承法律關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時,其著作權才能成為該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由此可見,著作權的可繼承性僅限於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後,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5]
(二)繼承期限的特殊性
作為繼承客體的著作財產權,各國著作權法普遍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期限,超過了有效保護期,該著作財產權就終止,這種智力成果也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保護期通常包括著作權人的生存期間和死後一定期間。目前,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和國際著作權立法中,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25年,如波蘭;也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75年的,如德國;還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還有長達99年的,如象牙海岸;但大多數國家都規定為50年。這決定了繼承人所繼承的被繼承人的著作權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權人死亡後有效的保護期內。
(三)繼承數額的不完全確定性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物質財富,必須經過物化過程才能產生一定的物質財富,通常要通過對作品的使用才可實現其價值。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發表作品,從而可獲得稿酬;也可以是許可他人以復制、發行、翻譯、改編、網上傳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從而獲得報酬;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還將會不斷出現,這都可能給著作權人帶來財產利益。因此,著作財產權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無法完全確定的。在著作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其著作財產權,他也可以通過類似方式使用該作品,從而獲得報酬。甚至將來出現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該繼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就可以取得收益。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深及作者死後的幾十年,這就使得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不能完全確定的,因此,繼承人所繼承的著作權在繼承數額上具有不完全確定性。
三、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適用與繼承方式
各國著作權法或繼承法都有關於著作權繼承的規定。由於著作權繼承與有形財產權繼承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著作權繼承當然也可以適用各國繼承法中關於繼承的原則規定。[6]不過,由於著作權的特殊性,許多國家並沒有簡單地援引其他單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則來處理著作權繼承問題,而是在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繼承作出專門的、具體的規定。有些國家甚至在著作權法中特別指出民法中關於繼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則,不能適用於著作權繼承。在這一類著作權法中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對繼承的規定最為詳盡的法國和德國。[8]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他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在我國,著作權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等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復數時,通常要進行遺產分割,最終使每一個繼承人得到自己的遺產份額,由其單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由於著作財產權與物的所有權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區別。一部著作、一幅畫的著作權是不可能像糧食、布匹等物品那樣按繼承人數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為著作權是無形的,對著作權載體的分割不等於對著作權的分割。如果將一幅畫的載體分割成若干塊,不僅不能分得這幅畫的著作財產權,而且會毀了這副畫的載體,也會毀了這副畫的著作財產權。因為它再也不能以這幅畫的價值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了。[7]因此,在著作權分割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只獲得了權利而沒有取得實際財產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實際財產利益實現時,其繼承人才可以通過分割而實際獲得。對處於這種狀態的著作財產權,共同繼承人應該保持一種共同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將它折作價款歸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支付相當於他人繼承時應分得的同等份額的價值以補償其損失,從而分割遺產。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從而進行實際分割。當然,這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著作財產權的辦法,若發生繼承人中有人應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況時,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區別對待。此外,由於著作財產權價值的不完全確定性,各繼承人可結合著作財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糾紛。
參考文獻:
[1]王利民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
[2]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頁。
[3]唐德華主編,《知識產權案例實錄與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頁。
作者簡介:楊唐勇,男,江西泰和縣人,廣東培正學院法學系教師,碩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伍』 關於論文的著作權
叫什麼
別人惡心
你要是抄別人的成果捏
要是真的有這樣的事情我看你是·············
畢竟抄襲的事情不是你說了算所以要麼你要搞死別人
要麼別人被你搞死之後你被別人搞死
你選擇
『陸』 知識產權法的著作權的論文怎麼寫
知識產權法考試參考論文題目:
1、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
2、綜述: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權利及其實施)
3、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保護模式之關系
4、綜述:物的分類(如古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
5、綜述:物權的保護模式
6、綜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保護模式之關系
7、綜述:服務的分類——從服務貿易的角度
8、綜述:服務與信息
9、綜述:信息與財產
10、綜述:信息之上的權利
11、綜述:作品與人格
12、綜述:原件、復製品(臨摹)與知識產權的行使
13、綜述:資料庫之上的權利
14、綜述:著作權之內容
15、綜述:專利權之內容
16、綜述:著作權內容與專利權內容之區別
17、綜述:商標權侵權理論與案例
18、綜述:商標權和商號權之沖突解決
16、綜述:未注冊商標與權利
17、綜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
18、綜述:商標與平行進口
19、綜述:商品化權的權利性質以及案例分析
20、綜述: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綜述:遺傳資源的內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綜述:遺傳資源的歸屬以及案例分析
23、綜述: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綜述:傳統知識的外延
25、綜述: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綜述: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調查:各地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與對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調查:各地傳統知識的保護措施與問題以及案例分析
29、調查:民間文藝的保護措施與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案例分析
30、調查:城市知識產權戰略
31、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柒』 該論文的著作權應歸誰享有,為什麼
1、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權利自作品完成之日取得,而並非以發表作為前提;
2、肖某構成侵權,郭某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捌』 求著作權方面的論文一篇
著作權方面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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