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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類似的

發布時間: 2021-02-12 17:40:00

著作權的作品有哪些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版權有哪些類型

著作權分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屬築作品;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Ⅲ 類似著作權有沒有可能被授予兩次

類似的定義比較模糊,中間有抄襲的情況肯定是不能授予兩次的;還有一種是臨摹或者再創造的情況,後面的作品雖然只是與原作品像,但是也包含作者的獨立的畫風等內在的精神在裡面,也有著作權。

Ⅳ 我們用的圖標跟人家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相似的也算侵權

你好,如果要是打官司,只要證明商標圖形比該美術作品早創作、登記、使用即可。

Ⅳ 軟體有軟體著作權的話,頁面相似算侵權嗎

計算機軟體來的侵權行為,一般有源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Ⅵ 著作權類別里的「其他」是指哪些

申請一個「設計使用」說明的「小錄像」請問是放在「其他」選項呢?還是在「電版影和類似權攝制電影方法創作」呢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一共有九類:即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Ⅶ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

電影作復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另,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Ⅷ 著作權的種類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的種類有哪些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Ⅸ 如何判定實質性相似和著作權侵權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版作權法》第四十七權條和第四十八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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