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來源
「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版權」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僱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僱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詫異畢竟沒有消失。
Ⅱ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Ⅲ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 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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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意義
1、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
2、著作權調整的范圍很廣,涉及到調整作者、國家、集體之間的利益問題平衡創作者和使用者的關系,即要充分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必須給作者以限制,滿足公眾的需要。
可以說,著作權(版權)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動每一個角落,但是包括許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師對著作權法存在誤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權法律常識和版權意識。
Ⅳ 什麼是著作權管理是著作權的部門是什麼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總稱。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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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准。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Ⅳ 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在我們現實生活使用中,一般著作權是等同於版權的。但是從這兩個專業術語的來源看的話,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區別的。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版權英文原詞翻譯是right,屬於英法美法律體系。從其英文原詞直接翻譯為復制權利,就可以看出,剛開始版權是為了禁止別人在沒有得到去權利人的許可就復制其作品,從而對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而建立的權利。在法律體系裡,是不屬於自然權利的,當然天賦人權也並不適用,而是一種用來刺激作家等進行藝術創作的政策之一。側重點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權益所以看出其側重點就是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權益,也就是作品只是財產的存在方式之一,和作者的價值觀、精神世界是沒有關系的,所以可以隨便轉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個買家僱傭一個作家進行一部作品的創作,那麼這部作品是屬於這個買家的,而不是作家本人,在有的使用英法美體系的國家甚至認為這個買家才是作者。著作權是大陸法律體系的概念之一而著作權則是大陸法律體系的概念之一,原文翻譯為author'sright,作者權利。這就可以看出,將作品是看作作者的人格以及精神世界的展示,而不是直接物化為作者的財產之一。所以在著作權的法律中,想要轉讓作品有很多限制的。因為這已經屬於人身權利的范疇,而人身權利一般是不能進行轉讓的。而同樣的一個買家僱傭一個作家進行一部作品的創作,無特殊情況,著作權還是屬於作者的,而買家只能通過作者的授權才可以使用作品。但是由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不斷發展,兩大法律體系的國家也都加入,這兩者的概念不斷融合,差距也在逐漸縮小,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雖然規定版權和著作權是同義,但是詳細表述的使用過的大陸法系。
Ⅵ 什麼是著作權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一般認為,均屬著作權的人身權。伯爾尼公約只是明確規定了作品的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兩項精神權利,即使在作者轉讓了經濟權利之後仍然享有。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變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獲得報酬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財產權。
(6)著作權的來源擴展閱讀:
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獨創性,而認定獨創性根據獨立完成和個性體現這兩個方面進行。
著作權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共領域的表達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達形式,例如商業模式只有思想沒有具體表達形式不是作品,當商業模式寫成方案這種具體的表達時,該方案才可能構成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 美術、建築作品;
五、 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著作權
Ⅶ 我國著作權制度一般被認為起源於哪裡
您好,受《中美來高能物理協定自》、《中美貿易關系協定》影響,1979年4月,一份關於起草版權法並逐步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報告呈遞到當時主管國家宣傳工作的領導面前。領導批復:「同意報告。請你們趕快動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
著作權」和「版權」對我國都是外來詞,這兩個詞都是來自日本。版權是日本教育家福澤喻吉根據英文right譯出(1869)。為參加《伯爾尼條約》,版權法正式更名為著作權法。著作權是當時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學博士水野練太郎根據「作者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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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按著作權的來源,主體分為哪兩類
按照著作權的取得來源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原始著作權主體和繼受著作權的主體專
著作權主體的屬分類
1、按照著作權主體的自然屬性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和國家
2、按照著作權主體國籍的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本國人和外國人
3、按照著作權的取得來源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原始著作權主體和繼受著作權的主體
4、按照享有著作權的內容的不同,著作權主體可以分為完整著作權主體和不完整著作權主體
5、按照著作權主體人數的不同,著作權主體可分為單一主體和共同主體
Ⅸ 版權的名稱來源
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亦稱著作權。非經同專意,他人不得出版屬或作更改。
魯迅《書信集·致胡今虛》:「但既系改編,他們大約也不能說是侵害版權的罷。」從語源學上講,版權不僅表示復制權,而且表示對作品本身及其載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有時也與文學藝術產權交替使用。與英語版權一詞相對應的法語是droit d'auteur,德語是Urheberrecht,西班牙語是derecho de autor。這些名詞直接指明了權利的受益人,譯成漢語為「作者的權利」。為了保障作者因創作作品獲得正當權益,協調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廣大公眾因作品的傳播和使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鼓勵作者創作,促進作品傳播,發展科學文化事業,世界上已有 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版權制度。
Ⅹ 承攬可以著作權侵權構成合法來源嗎
您好,「合法來抄源」,一般認為襲應是指使用者、銷售者、復製品的發行者、出租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或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行為。因此多數學者認為認定「合法來源」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主體適格,二是客體符合,三是主觀上「不知道」,四是客觀上來源合法。
一般情形,符合以上4個條件的,則構成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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