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代位行使房屋使用權嗎
❶ 什麼是代位權怎樣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版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權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三是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
❷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直接歸於債務人,債權人雖可以直接要求債務回人的債務人直接將給付交給答債權人,但這只是代位受領,所以其歸屬權仍然是歸債務人所有。
(2)對於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與未行使代位權的人處於同一法律地位。
(3)對第三人而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與債務人行使權利的地位相同。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即次債務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對債權人均得行使。
❸ "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怎麼理解這句話,請大師幫幫,謝謝!
你問的問題應該是合同法之中的代位權問題。但據我了解代位權的行使不應該是你提問的那樣「可以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3、債權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4、債權已屆履行期。
5、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為限,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大致有:(1)基於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例如扶養請求權,夫妻財產的約定權等;(2)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3)禁止讓與的權利,例如救濟金請求權;(4)禁止扣押的權利,例如維持生存所需的勞動收入請求權;(5)權利的某項權能,例如債務人未出租房屋,債權人不得代位出租
❹ 在執行中債權人可以使用代位權嗎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專債權人可以向屬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更詳細的債權債務法律條款條例華債網可以找到。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❺ 什麼是民法上的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如何
您好!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並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可作共同原告。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或者正在代位訴訟,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並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限度。在必要范圍內,可以同時或順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范圍,限於保存行為與實行行為,原則上不包含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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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按抄相關法律規定,代位權的襲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另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