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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受讓進項稅抵扣

發布時間: 2021-02-12 11:18:11

1. 營改增 土地使用權 能抵扣進項稅嗎

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不能抵扣。
但是土地出讓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內。
國稅總局容2016第18號公告,"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2. 房產企業土地出讓金怎麼抵扣增值稅

土地出讓金不是抵扣增值稅。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應該是「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政府並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採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2)土地使用權受讓進項稅抵扣擴展閱讀:

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3. 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怎麼抵扣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開發商,開發商必須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即為土地出讓金。政府並未收取開發商的增值稅,所以開發商無法渠道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進行抵扣。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土地出讓金可採取差額計稅方式進行抵扣。

(一)營改增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

(二)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准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3)土地使用權受讓進項稅抵扣擴展閱讀:

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4. 購買土地使用權,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嗎可以進項票抵扣嗎

購買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 產,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進項票抵扣。

5. 營改增之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是抵扣,而是自銷售收入抵減。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5)土地使用權受讓進項稅抵扣擴展閱讀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

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6. 購買無形資土地使用權發票可以抵扣嗎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
一是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現行營業稅的規定應當徵收營業稅,轉讓方需要給受讓方開具營業稅發票,受讓方計入土地成本。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增值稅,轉讓方給受讓方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受讓方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招拍掛從國土管理部門受讓土地使用權,國土管理部門屬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文件規定,國有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要給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開具土地出讓金收據。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鏈條稅,實行層層抵扣的辦法把上一環節已納稅款通過下一道交易抵扣。如果,在房地產業營改增的第一個環節就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這個鏈條則無從開始。因此,我們預計,營改增時最大的可能是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環節徵收增值稅,給土地受讓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房地產企業在今後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文件規屬於抵扣的范圍,並且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7. 購買土地使用權取得增值稅發票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全面實施營改增後,購買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 產,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一般納稅人可以認證後可以抵扣進項。

請參考

8. 土地增值稅中土地出讓金已抵扣的稅需要扣減嗎

土地增值稅中,土地出讓金已抵扣的稅,不需要扣減。繳納的稅需要扣減內。
房地產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容,如果外購土地進項稅已經抵扣,則按不含稅金額填報,如果不涉及進項稅抵扣的,按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依據是財稅〔2016〕43號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填報,稅總函〔2016〕309號 :第6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納稅人為取得該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地價款)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的數額填寫。

9. 營改增後,土地使用權轉讓所交增值稅,可否作為買方進項稅抵扣

土地使用權轉讓,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是可以抵扣的。

10. 土地出讓金抵扣增值稅怎麼寫會計分錄

土地出讓金不是抵扣增值稅。按照國稅總局第18號公告,應該是「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銷售額,自然扣除了增值稅,不用再做分錄。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

(10)土地使用權受讓進項稅抵扣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

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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