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萬20年使用權的車位
⑴ 車位9.8萬,不能辦產權證,只有20年使用權,那20年之後呢
如果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⑵ 使用權車位和產權車位什麼區別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權車位:車位只有20年使用權。
產權車位:車位有70年產權。
2、交易性質不同:
使用權車位:不可交易
產權車位:可以交易
3、所享權利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通過協議的方式取得對車位的使用權,在租期屆滿時使用權也就滅失。
產權車位:產權人通過產權登記的方式,確立產權人對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繼承權等。
4、所屬人不同:
使用權車位:一般是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
產權車位:屬於產權人,有產權證。
5、繳費方式不同:
使用權車位:根據物業或開發商簽署協議,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繳費一次。
產權車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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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如下: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⑶ 車位13.8萬起,無產權只能用20年,這樣規定合理嗎
覺得這樣是不合理的,如果花這么多錢買的車位是有產權的就算了。最重要的是花這么多錢買的車位還是沒有產權的,這就讓很多人感覺到自己非常的虧。而且那麼多錢只能用20年,這事怎麼算怎麼虧呀。而且客戶買了房子的話,客戶買停車位應該就是給有產權的,而不是像這樣給無產權的。
有熟悉相關規定的認為,地下車庫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是屬於人防設施不允許出售,但開發商有權出租或贈與,而且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可以在附加條款中註明,到期後自動續期,直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
所以說房地產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房地產公司有更好的處理方法,但是他們選擇了讓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現在這個問題也是引起了很多人關注。希望有關部門能夠重視這些問題。
⑷ 二十年後,車位使用權怎麼辦
1、首先我們將車位分成兩種,一種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機動車位購置協議》;另一種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比如《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如果是有產權的車位其和住房一樣擁有70年的產權,可以轉賣,而70年後的產權歸屬,現在國內還沒有定論,這里不做討論。
2、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
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這兩種車位都面臨20年後的難題。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兩種車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問題。
3、對於列入公攤的的車位。
國家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但是為了達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在租用協議上都寫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對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擁有所購房產同等使用年限.這種車位20年後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擁有相同的使用時間。
4、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但是發生戰爭時,會被無償收回的。
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規定了使用年限,如不發生戰爭依然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從此看來人防車位可能存在很多隱患。
5、對於合同中只寫了20年的使用權的車位。20年後如果物業要求收回車位再進行出租的,從法理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種車位恐怕20年後會有被物業回收的風險。
6、對於出售人防車位或者出售公攤車位的。由於合同本身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這種情況,業主最好與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協商,從新訂立相關合同,以免發生爭議時,處於被動地位。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無產權車位得租售國內尚無定論,這種車位類似於小產房,在無政策風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簽訂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發生變動則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當然大家也沒必要驚慌,相信國家會妥善處理此類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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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⑸ 房子有房產證。車位車庫只有使用權,還要交管理費。車位9.8萬一個。那20年後,使用權到期了,是交一
使用權就是你到期還的繼續買,又被博大精深的房地產文字欺騙了
⑹ 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到期後可以免費使用至房子產權結束,這樣的車位能買嗎
總體上來說,抄車位可以地簡單襲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⑺ 車位13.8萬起,無產權只能用20年,20年之後該怎麼辦
車位就像是給自己心愛的車買一個家一樣,能夠在晚上回家的時候,也能夠讓奔波一天的愛車有個歸宿。但是如果車位只能用20年,那麼20年之後的車位應該去哪找呢?小區業主被告知,小區車位只賣不租。車位起價是13.8萬,且沒有產權只能用20年,不能開發票。
20年之後,可以在到期之後再延期就可以了,因為地下車庫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是屬於人防設施不允許出售,但開發商有權出租或贈與,而且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可以在附加條款中註明,到期後自動續期,直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我覺得這樣的方式能夠讓20年之後還是能夠繼續延續合同繼續使用。
⑻ 車位13.8萬起,無產權只能用20年,這個車位到底值不值得買
如果有那復個經濟能制力自己需要買無所謂,如果經濟能力有限建議不要買,畢竟無產權的車位是不值得購買的,只有使用權沒有擁有權。
買車位跟買房子一樣也要看位置,買不買車位看區域。如果您是在城市中間購買的房子,小區規模不大,那麼車位的需求會越來越高,車位數量明顯不足,並且該類房源的購房者普遍都擁有私家車,供應更顯車位不足。而非中心區域購房者出行依靠公共交通和軌道交通的比例更高。此外城市中間車位的利用率和租賃價值更高,相對而言更容易獲得租金和回報,即使將來出手,高檔社區接盤者對產權車位也有一定的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