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綠化道路所有權
㈠ 小區內道路和綠化誰是管理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內部有路名的道路綠化版和養護管理權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㈡ 小區綠化,地面道路是誰的是業主的還是開發商的還是物業的
如果是商品房小區綠化、地面道路是業主共同所有,也不能說是具體誰的。
如果是經濟適用房,公攤面積沒有土地出讓金,那麼這些不歸業主所有,但也不是開發商的。
㈢ 小區內道路和綠化屬於誰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內部有路名的道路綠化和養護管理應回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答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㈣ 按物權法小區共有綠化土地規劃部門是否有權分割給小區部份業主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和建設部《城市房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這種共有並非指道路、綠地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所以該種表述應理解為將道路和綠地視為土地的附著物,歸業主共有,不能由開發商保留所有權,也不能由其他組織機構處置。
㈤ 商業住宅小區的道路,綠化樹木所有權屬於誰
所屬類別: 賓館
所在區域: 長沙市-雨花區
商家特色: 時尚性客房
詳細地址:長沙市香樟路澧水綜合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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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住宅小區中屬於業主共有的綠化用地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來和國物自權法》第73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但現在國土資源局沒有把共有的綠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分割和分攤給業主,基本上還是在開發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又沒有分攤給業主,無形中變成了國家的。
㈦ 小區的代征綠化用地,在小區建成後是歸屬國家還是歸屬小區全體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但現在國土資源局沒有把共有的綠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分割和分攤給業主,基本上還是在開發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又沒有分攤給業主,無形中變成了國家的。
㈧ 小區綠化帶屬於業主共有還是物業所有
小區綠化帶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物業管理公司只是負責小區的日常服務,對小區內各項設施(包括綠化帶)沒有所有權。
㈨ 物權法規定,小區內道路屬全體業主所有,憑什麼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抄於審理建築物襲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㈩ 小區道路的所有權
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
一般來說,停車場主要是地上和地下。地下停車場一般不會分攤到業主身上,屬於開發商自留資產,收取停車費合理。地上停車場是業主共有的面積,而非單個業主所有,所以收取費用也是合理的,但這筆費用應該歸業主共有。
至於物業費中是沒有含有停車管理的費用的,所以不能與物業費混淆。但無論地上或地下停車,物業公司必須到交管局辦理停車相關手續,否則收取費用將屬於非法。
因此,物業公司如果收取小區道路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於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停車應不應該收費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並可制定管理規約。小區物業無權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等屬於業主享有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小區物業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進行相應的管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據此規定,小區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這些地方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和分配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
因此,應該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合法維護業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