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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2-12 07:58:20

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2002年10月12日 法釋〔2002〕31號
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 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第五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了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第十條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權人是自然人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劃等確定署名順序。
第十二條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第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第十四條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第十五條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第十六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第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對前款規定藝術作品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人,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
第十九條 出版者、製作者應當對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承擔舉證責任,發行者、出租者應當對其發行或者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軟體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體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二十七條 在著作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著作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判決的,可以參照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除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相同的侵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十條 對2001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於2001年10月27日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採取訴前措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後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以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涉及該日期前發生,持續到該日期後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㈡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

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是一種基於文學類作品而產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權利,那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關於著作權法中對網路著作權是如何定義的?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內容,可以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

㈢ 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各有哪些急求急求!!!詳細一點,精確到其全名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2002)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㈣ 著作權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麼權利

提問者問題應該是一題二問,該問題確實很復雜。如前問題,按照您的提問,實際是限定了除了出版商承擔違約責任外的侵權責任問題,其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其規范了出版商「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其後可能會出版與作者作品類似作品侵權情形;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是規范了出版商確確實實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應當承擔的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等著作權造成作者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因出版商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後作者對出版商請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選擇做了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二十三條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㈤ 著作權司法解釋23條,出版社侵犯了作者什麼權利

提問者,按照您的提問,實際是限定了除了出版商承擔違約責任外的侵權責任問題,其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其規范了出版商「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其後可能會出版與作者作品類似作品侵權情形;
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是規范了出版商確確實實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應當承擔的侵犯了作者的作品物件的物權和作品的復印權等著作權造成作者重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因出版商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後作者對出版商請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選擇做了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二十三條出版者將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一百一十七條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㈥ 著作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

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1號
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 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第五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第十條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權人是自然人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劃等確定署名順序。
第十二條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第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第十四條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第十五條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第十六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第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

㈧ 求侵犯著作權罪最新司法解釋

侵犯著作權罪,
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回軟體等答作品,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㈨ 關於作品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作品: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具有獨創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復製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游戲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在著作權法中解釋是:作品是指文學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1、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現不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襲、剽竊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觀點或者信息等。
2、可復制性: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能以物質復制的形式加以表現的智力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錄制、攝影、繪畫、表演等。
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作品包括下列種類: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類產品、計算機軟體、資料庫或其他材料的集合體、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司法解釋
就是依法有權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做出理解,然後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做出解釋,才能做出裁判。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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