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名詞解釋
㈠ 通俗的說建設用地使用權什麼意思
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一個必備手續,意思是建設局賦予開發商可以使用該土地建房子的權力,與購房者無直接的關系!
㈡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
就我的理解應該是1:「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只是用益物權.土地還是國內家的,只是允容許你使用而已,一般居住用建築使用年限70年,綜合用地的出讓最高年限為五十年,劃撥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前提是國家不用,國家徵用時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根據物權法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 因合法建造等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只是一般規定,現在的公房就屬於"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房子是你的,但土地使用權不是你的.
4當然是國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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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1、含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專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屬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
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㈣ 簡答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使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復行使」是制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一並處分;2、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3、如果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㈤ 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指土地在農業耕種這一范疇的使用,如土地承包耕種;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指建設房子(建築物體)的使用,如宅基地。
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與聯系分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使用者向國家交付費用後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國有土地權是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便可以使用,無目的而言。
㈦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您好,出讓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內定期限內讓容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