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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2-12 02:03:57

①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能否約定歸其中一方所有

您好,可以,約定優於法定。
約定:民事法律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專尊重當事人在屬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自行處分權利,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其中一方所有,法律也是認可的。
法定: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② 可以兩個人共享一個著作權嗎

可以,對於合作的產品,可以多人共享著作權。

③ 一個版權可以同時多個人擁有嗎

如果公司想要版權,你朋友也願意讓人拿走,

那就請公司拿出收購版權的費用。

除非你朋專友自願屬雙手送出!

要想一個版權多方同時擁有,不可能,只可以這樣:比如版權是你朋友的,經過申請,你朋友同意讓公司掛牌子使用,公司必須繳納一定的費用才可以!

④ 2個人或者3個人共同申請的著作權,如何進行轉讓

可以進行轉讓。需協商同意以後轉讓。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構成合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合作作者有合作創作的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間有共同合作創作的意圖。但這並非意味著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聯絡,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創作過程中加入進來;也不必要求各自創作部分在同一時間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2、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行為
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對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每個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勞動,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質量和數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與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勞動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協調一致的。這里的共同創作行為並非要求合作者之間必須做同樣形式的行為,也並非意味著合作者必須在創作上互相類似,在數量或質量上相當。
3、產生的合作作品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合作作品都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含義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創作行為全部結束時才會產生,而不會在此期間內陸續地或分別地產生;
(2)合作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作作者創作的每一部分對於作品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
綜上所述,合作作品的學理定義應當是:由兩人以上作出共同創作的意思表示,並通過他們的共同創作行為創作出來的形成有機整體的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這里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
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以上就是哪些作品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合作作品涉及到多人的著作權,在行使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時,稍有不慎就會侵害到其他著作權人的權利。這樣不管會影響作者之間的合作關系,還可能導致侵權訴訟。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時,可以先向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咨詢法律意見。

⑤ 幾個人一起寫小說,著作權怎麼算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屬問題分兩種情況
一般能夠分割的,著作權就可以進行分割,各回自獨立擁答有各自部分著作權,對整體共同享有著作權
例如:《中國知識產權案例分析新編》由 趙某、錢某、孫某、周某、吳某分別提供案例
作品不能夠分割的,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行使,有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例如:《蝴蝶魅影》一書有兩名作者,其中一名作者在另一名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書交出版社發行,後收益兩人均分,至於著作權沒有發生絲毫變化,仍舊歸兩人共有。

⑥ 怎樣判定一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

怎樣判定一個人是否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考慮上述問題,須考慮作品是何作品。是個人作品?職務作品?法人作品?演繹作品?合作作品?還是委託作品?

●個人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演繹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匯編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職務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委託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電影作品
《著 作 權 法》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美術作品
《著 作 權 法》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⑦ 版權可以由多人同時享有嗎

連載閱讀首創網路文學共享版權指由作者、讀者和投資者組成的社區共同享有作品版權的收益權,共同為了作品的發展做貢獻,共同享有作品發展的紅利。

⑧ 試述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1.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⑨ 兩人獨立先後發表了相同內容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著作權屬於誰 這個從是誰發表的問題上是看不出來的。是誰創作的這個回作品 創作作品是有原稿的答。 從這個可以看出來誰創作的。不過2個人都發表 那肯定有個是原創人 發表人自己應該很清楚的。要想維權那就到版權局去咨詢下。

⑩ 兩個人對聯相同,著作權由誰享有

如果未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則略難判定著作權歸屬。且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國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

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我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後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並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於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

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復製件上加註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

①「不許復制」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聲明,或將這種聲明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製品,則為字母P並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

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

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於《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註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採用。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復制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的規定,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指「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著作權權屬證明指「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 根據上述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著作權屬的有力證明,雖然著作權屬從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產生,毋需經過登記程序,但在網路時代,信息復制和傳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復制和傳播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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