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使用權違法
❶ 與開發商簽訂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是否是開發商合同詐騙。
一,贈與合同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2,附條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負一定義務,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車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屬於附條件合同。二,車位、車庫權屬;1,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2,車位(小區屬於設立的專業停車場)、車庫(專業停車庫房),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3,人防工程規劃面積,屬於業主共有使用權,戰時無條件撤出。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每棟規模建築,都有人防工程面積).引用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❷ 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歸屬問題哪個政府部門可以出具權威說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❸ 法院是否可以將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權判給業主
完成可以
❹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有部分是人防車位,開發商出賣車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否合法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❺ 人防用地下車庫可以買賣使用權嗎
1、建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維權。
2、如果地下室停車位沒有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也不是開發商獨立出資建造,那麼開發商出售、計程車位的行為涉嫌違法、侵權。
3、如果地下室並沒有經過人民防空管理機關作為獨立人防工程規劃、報建、審批、驗收、備案,那麼地下室既使算是「人民防空洞」,也屬於結合民用建築建造的業主共有產業,不屬於開發商所有。
4、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均由全體業主民主選舉、選聘,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罷免。
❻ 開發商提出出售產權車位,置換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嗎
產權車位和人防車復位制是有明顯的價格差的,只要業主能接受,減掉差價,從實用性肯定是離得近用起來更為便利。現在的一般人防車位,哪怕最後打仗,也很少使用的,最多就是擺放點軍備物料而已。一般簽署人防車位轉讓書就行。
如果實在糾結於法律問題的話,那畢竟產權車位是有紅本的。
❼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使用權嗎
這種車復位是不能不允許出制售的,也不允許經營使用的,必須留用的,所以使用權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
專業判斷方法: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7)人防車位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非專業判斷:
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❽ 買小區人防車位,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註:人防設施會被戰時無條件徵用。
(8)人防車位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2015年3月,原告御景半島公司與被告李某簽訂了《車位購買協議》,約定李某購買御景半島公司建設的地下車位,總價款80600元,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購買費用,逾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一向出售方支付滯納金。
協議簽訂後,李某按約定付款期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剩餘兩筆尾款共50000元未能支付。御景半島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支付欠款50000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李某答辯稱,御景半島公司未取得車位的銷售許可證,無權出售車位,雙方簽訂的《車位購買協議》應屬無效合同,御景半島公司應向李某返還已付款項並支付利息。
承辦法官認為,御景半島公司與李某訂立的《車位購買協議》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之上,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承辦法官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向御景半島公司給付車位款5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
❾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9)人防車位使用權違法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