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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未利用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1 22:16:25

㈠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准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徵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徵用林地的,應當先徵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徵用土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和徵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徵用土地。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用的土地。
徵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徵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的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
(一)徵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葯材地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徵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徵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徵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徵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
(一)徵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徵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准:
(一)被徵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參照徵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徵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徵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並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後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佔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佔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徵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徵用完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餘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佔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准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准: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徵用土地補償標准,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情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㈡ 訴訟保全的國有未利用地沒有土地使用證如何執行

未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本身權利沒有確定,不能用於抵債.確權登記需要土地使用權取得手續(國土局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拔決定書)

㈢ 土地為未利用地和其他草地的區別

未利用地和其他草地的區別關系:

1、從屬關系不同

其他草地指的是除農用草地和建設用草地以外的草地。而未利用地是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因此其他草地屬於未利用地中的一種。

2、范圍不同

其他草地只涉及非農用和建築用草地,范圍小,未利用地涉及范圍更大大,包括荒原地、岩石地、沙地等非農用和建築用地。

3、包含類型不同

其他草地包括生長草本和灌木植物為主但未被用於農業生產和建築裝飾的土地。而未利用地並不僅局限於植被生長地,湖泊、冰川、積雪、岩石地等只要不用於農業和建築業的土都屬於未利用地。

(3)安徽未利用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未利用地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國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規范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國有未利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但開發國有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其審查報批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未利用地開發是指利用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行為。

三、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審查、報批工作,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內國有未利用地開發的申請受理和前期審查工作。

四、國有未利用地開發審查,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符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3、經過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

4、依照規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㈣ 國土部門認定的未利用地范圍包括哪些土地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和建設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
我國未利用土地的主要地形類型有哪些
土地類型主要有:耕地,林地,沙地,建築用地,在我國主要類別土地利用的方式:1、從土地利用效益的角度來考慮,土地利用方式有粗放型和集約型兩種。採集者退散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外延擴張,通過增加土地面積來滿足獲取土地收益的方式。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的標志是土地的投入和單產都很低。考試大論壇集約型土地利用方式,是指依靠增加物質和勞動投入來提高土地收益的利用方式。為了協調土地經濟供給的稀缺性和人類對土地需求的無限性的矛盾,目前各國都提倡集約型土地利用方式。2、土地利用方式的另一種理解是,它相當於土地利用類型,如耕地、園地、林地的利用等。它近似於土地利用類型,但不同地方細類有所不同,可以分得很細。 (1)農用地利用的方式農用地利用的方式主要是採取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有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建設用地利用的方式主要是:無償(行政劃撥),有償(出讓、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設定期限:依據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年限。城市用地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娛樂、旅遊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㈤ 國家把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的所有權規國家還是集體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回、沙地、裸土地、裸岩等答。因此,只要在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權屬的土地,應該歸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㈥ 集體未利用土地使用可以轉讓嗎

集體未利用土地使用可以轉讓因為他承包你了你再轉讓另一個人,但是土地都有承包年限限制的到了年限國家就可以收回你事先就得把這些事情安排好承包人多少年到期收回。

㈦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㈧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8)安徽未利用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㈨ 有人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地類(用途):未利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問:他能把使用權轉給人建房嗎

農村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隻有本村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資源,如果本人不使用土地的話就必須交給集體重新分配個人之間的轉讓是無效的

㈩ 未利用地能轉變為建設用地嗎如果能,可以辦理宅基地嗎

未利用地可以轉變為建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後,可以辦理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10)安徽未利用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容積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計算規則由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確定。

第四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第六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前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的,應當遵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確定的容積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進行調整: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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