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出售土地使用權
⑴ 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回用職答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頃(30畝)以依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⑵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刑法條文
對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明文進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內人員徇私容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何種情形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第7條規定,國屬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40%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⑷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⑸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會判刑嗎
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內上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容,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⑺ 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限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我國一級土地市場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劃撥、協議和「招拍掛」出讓。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的規定,協議出讓價是所有土地出讓活動的紅線。工業用地出讓的,還應不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410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6條、第7條規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6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40%的;
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⑻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怎麼判
對於非法低價出讓國抄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條明文進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⑼ 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如何處罰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內用職權,非容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頃(30畝)以依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