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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版權怎麼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2-11 19:29:25

『壹』 怎樣保護自己文章的版權

雖然版權遵循「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但網上的東西要證明原作者是你,專是不容易的。

所以,屬最好的方法是申請版權,那麼版權登記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1、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2、有利於作品、軟體許可轉讓,有利於作品、軟體的傳播和經濟價值的實現;
3、個人自我價值的體現,企業創新實力的表現;
4、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貳』 網路文章的版權如何保護

文章版權屬於作品著作權,版權保護之前需要需要有證據證明作品是你的原創,需要電子取證。流程是比較麻煩的,最好找專業的代理機構

『叄』 網上發表文章如何申請和保護版權

可以申請著作權,就可以保護自己著作不受侵害。下面就是著作權申請的一些注意事項和申請步驟與時限。
1、材料要求: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
2、辦理步驟: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製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3、辦理時限: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5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後兩個月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後4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肆』 網上投稿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

網上投稿的方式可以把作品底稿用特快郵遞或者傳真給自己或者親朋好友郵寄一份,郵遞收到後不要開封。 這種方法比較原始,但很實用,既經濟又方便,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快郵遞和傳真件可以做為法律證據。當有人剽竊或者盜竊作品時,就可以以此維權。

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規定,明確期限內不許一稿多投,同時又對報社、雜志社進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間過後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報刊投稿,這樣可以促使報社、雜志社認真地、及時地處理稿件,保護投稿者的利益。

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採用。採用的應簽訂合同;不採用的,應及時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6個月後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6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4)文章版權怎麼保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伍』 原創作者都是如何維護版權的

版權,又稱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版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後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陸』 網上發表文章,如何保護版權

音樂作品
文字作品
登記保護版權

『柒』 如何對自己的文章進行版權保護

著作權保護就在你身邊

——解讀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由國務院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施行。在一些人看來,著作權保護只是作家、科學家、名人的事,和普通老百姓沒什麼關系。實際上,《條例》中涉及到職務作品、打擊盜版,作者按時獲得報酬等多個方面,和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緊密相聯,著作權保護就在你身邊。

關註:走出四個認識誤區

對於教案,網路作品中的著作權問題,上海版權保護協會秘書長任彥針對市民中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作出了解答:

誤區一:教案沒有著作權

評析:教師為完成教案要對課本進行鑽研,花費了大量的精力,而且教案具備作品的兩個特徵:(1)獨創性;(2)能夠固定在有形物上,因而教案也有著作權。

關於教案有沒有著作權的問題,發生在上海市黃浦區的一個案件結果作出了回答:

小學語文教師姚某在一本書中發現了自己的教案,署的卻是另一位教師的姓名,他馬上把這位教師和出版社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的署名權受到侵害。案件審理中,原被告主動調解,姚某爭取到了教案的署名權和被告的經濟賠償800元。

誤區二:網路作品沒有著作權

評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誤區三:演出作品沒有著作權

評析: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並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前段時間,某日本歌舞團在滬演出,其中要使用「粱祝」的一段樂曲作為背景音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上海辦事處與主辦單位交涉後,使用者同意每演出一場支付曲作者1000元。

誤區四:轉載作品要有授權

評析:某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它報刊可以在不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進行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這是一種「法定許可」。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進行轉載的報刊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解讀:《著作權法法實施條例》更具可操作性

支付稿酬不能超過2個月

《條例》強調,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產生,如以法定許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條例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侵害著作權處罰有標准

對於侵害著作權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處罰有了明確標准:發生《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條規定,在於加強行政執法的可操作性。

職務作品界定有新說法

按照《著作權法》及《條例》,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而「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其中單位「工作任務」一詞是實踐中區分職務與非職務作品的關鍵,其准確的界定將避免有人動輒就把作品說成職務作品。

著作權保護「中外平等」

《條例》規定,對於任何一個屬於世貿組織成員的著作權人,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將受到同等待遇。這是我國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所作的承諾而做出的修改。新條例還加大了對於境外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等涉外著作權的保護力度。

使用不經許可作品,需堅持「兩不」

按照《條例》,使用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需堅持「兩不」標准:一、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二、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雜技、建築、模型也有著作權

《條例》對去年修訂《著作權法》中新增的保護課題雜技、建築、模型作品的具體含義做了進一步解釋。根據條例,對這些作品的保護主要是指其中藝術創作的部分。

提醒:哪些情況可不經許可免費使用他人作品

《著作權法》規定,以下12種情形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他人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監摹、繪畫、攝影;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提醒:著作權要靠自己來維護

發現別人剽竊自己的作品,或在沒被告知的情況下,自己的作品被隨意復制、發行、表演,這時該怎麼辦?任彥秘書長指出:「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是一種私權,它與靠政府強制力未保護的公權不同,要靠著作權人自己來維護。」

對於如何維護著作權,任秘書長認為,著作權人首先應向侵權人提出交涉(或委託律師提出),至於解決途徑,一是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還有一條途徑就是對侵權人提起訴訟,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有關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即著作權人在獲知作品被侵權後兩年內不提出訴訟,法院則不予支持。

『捌』 自己的著作權該怎麼保護

如何保護我的著作權
現如今網路發達,隨筆記錄的平台也有很多種,作品被抄襲還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那麼我們如何保護我們的著作權呢?
第一:公開發表文章,這個樣子就意味著你的文章是有著作權的,而且發布在報紙或者是網站上,這些都是會受到相關網站的保護的呢,所以這一塊還是比較的重要的呢,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了!
第二:找一個好的出版社出版,這個還是很重要的呢,不僅可以給我們帶來收益,也是可以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商機的,雖然這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吧,至少可以保證不被盜走!
第三:和自己的同行保持一定的距離,你不想讓自己的東西被抄襲,就自己也是要小心一點,保護自己的東西,尤其是那個讓自己更加的優秀,讓文章變的更好,才是王道!
第四:如果是網路作品的話,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到底是不是你的作品了,一般來說在網路上發布,都會有相似度檢驗過的,所以別害怕這個,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襲,那就可以舉報了,現在都是可以的!
第五: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登記注冊,一般來說正式的網站,是會對你的版權進行保護的,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在登記注冊的時候,要好好的研究這些東西,不得不說這個還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塊!
第六:版權登記中心去登記自己的資料,不得不說啊,我們一定要好好的研究這個,畢竟是關於自己的文章,自己付出去的努力得到的東西,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東西,最好的也就是去登記了!
第七:如果是在網路上發布的文章的話,建議使用的圖片上都打上我們的那個水印,現在很多自媒體工作者也都是這樣的,會在那個上面打上水印,這個樣子會好很多的呢!

『玖』 如何保護文章作品版權

當自己的文章作品版權受到侵犯之後,一定要在保護期限之內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如何保護文章作品版權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其相關知識。文章作品版權保護第一:公開發表文章,這個樣子就意味著你的文章是有著作權的,而且發布在報紙或者是網站上,這些都是會受到相關網站的保護的呢,所以這一塊還是比較的重要的呢,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了!第二:找一個好的出版社出版,這個還是很重要的呢,不僅可以給我們帶來收益,也是可以給我們帶來更多的商機的,雖然這也算是一個保護的方法吧,至少可以保證不被盜走!第三:和自己的同行保持一定的距離,你不想讓自己的東西被抄襲,就自己也是要小心一點,保護自己的東西,尤其是那個讓自己更加的優秀,讓文章變的更好,才是王道!第四:如果是網路作品的話,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到底是不是你的作品了,一般來說在網路上發布,都會有相似度檢驗過的,所以別害怕這個,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襲,那就可以舉報了,現在都是可以的!第五: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登記注冊,一般來說正式的網站,是會對你的版權進行保護的,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在登記注冊的時候,要好好的研究這些東西,不得不說這個還是非常的重要的一塊!第六:版權登記中心去登記自己的資料,不得不說啊,我們一定要好好的研究這個,畢竟是關於自己的文章,自己付出去的努力得到的東西,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東西,最好的也就是去登記。第七:如果是在網路上發布的文章的話,建議使用的圖片上都打上我們的那個水印,現在很多自媒體工作者也都是這樣的,會在那個上面打上水印,這個樣子會好很多的呢!

『拾』 文學作品版權怎麼保護

申請版權登記。
在我國,版權是自動產生的,作品一經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那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精神權利)和財產權(經濟權利)。
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上述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上述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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