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貿易壁壘案例
❶ 前輩們,能否幫我找一些關於知識產權濫用的案例,先感謝了
知識產權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知識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識產品創造者享有的同時,社會公眾對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識。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又具有私權的屬性,是知識產品創造者的個人勞動的產物。保護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保障。正當地行使知識產權應當受到尊重與保護。但是,如果濫用這種專有權,就會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使其成為一種非法的壟斷權。自20世紀70年代始,發達國家相繼進入以知識經濟為基礎的時代,壟斷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國家壟斷變為知識壟斷。這種變化導致了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產生,並對我國經濟帶來巨大的沖擊,如何解決這一難題成為我國政府和外向型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這在掌握著核心技術以及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跨國公司上表現更為明顯。美日等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比較優勢,把知識產權作為壟斷的手段來限制我國民族企業,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
濫用知識產權擠壓我國民族企業
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市場二十多年來,不遺餘力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我國政府的保護力度也不斷加強,跨國公司在華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謂日漸完善。隨著我國逐步融入世界經濟,跨國公司經過多年努力對我國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專利技術限制機制等相繼啟動。前者更多地以環境保護為由提高產品進口的門檻,後者則是知識產權濫用的最新體現。
入世以來,跨國公司的知識壟斷行為已經給我國的民族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沖擊。中國產品成本低、價格便宜,質量也不錯,但技術研發能力弱,核心技術大多依靠進口。由此,跨國公司以「技術牌」應對我國的「價格戰」,以技術佔領我國市場成為了一種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國外DVD廠家聯合起來,把專利綁在一起形成專利池,然後形成標准,向我國 DVD 生產企業索賠高額專利費。而這些企業制定的標准我國企業必須執行,因為這種標准已形成了市場壟斷。其後,彩電、電池、數碼相機等產業因知識產權而起的貿易糾紛此起彼伏,使我國眾多企業和行業蒙受重大損失。
有的跨國公司還利用對各種知識產權 (如專利技術) 的專有權,通過訂立不平等的協議給我國企業種種束縛,實現其限制競爭的目的。如在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競爭的條款,實質是用合同這樣的合法形式達到限制競爭的非法目的,來維持既有優勢或謀求進一步的壟斷地位。
在我國市場套取超額利潤以損害我國消費者利益
跨國公司在沒有競爭對手時,利用專利與技術產品對我國實行價格歧視。如微軟在視窗系列中對我國採取的歧視性的超高定價行為,微軟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國的售價是 1998 元,在美國僅為 109 美元。據保守估計,我國一年的計算機銷售量是200萬台,以100萬台新出售的品牌機捆綁銷售Windows98計算,與在美國的差價就達10億元人民幣。這就是說;一年中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的差別價格要多支出10億人民幣。
在出現競爭對手時,壓低價格打擊對手。微軟公司為了剿滅我國國產軟體WPS97,在WPS97發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價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價,還是Windows98的高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識產權行使市場壟斷,謀取超額利潤。
憑借知識產權控制我國企業甚至行業
目前,跨國公司還通過控股的方式並購我國企業,擴大規模和實力,控制行業甚至形成壟斷。如柯達公司並購除樂凱公司之外的幾乎所有國內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廠家,迅速形成市場優勢地位。目前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都規定,如果跨國公司通過並購進入本國市場,會破壞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但在我國,這種做法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尚沒有可以制約的法規。
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對我國的影響
技術性貿易壁壘影響我國出口
2000年,我國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影響出口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達17.6億美元,50%的企業因技術性貿易壁壘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業因此而增加了經營風險。2001年,因不符合國外環保標准而受阻的中國出口商品價值已超過100億美元。加入WTO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影響更加嚴重。據商務部科技司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高達170億美元。食品土畜產品出口受到的損失最為嚴重,近90%的企業受限,損失達90億美元,僅歐盟禁止中國動物源性產品進口一案就涉及我國企業94家,勞動力近5萬人,農戶十幾萬家,貿易金額達6.23億美元。
對外支付的專利費持續增加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面對我國企業的日益壯大,跨國公司更加註重有計劃、有目的地利用專利與技術標准等知識權利在我國跑馬圈地,特別是根據我國的各個5年規劃,提前大量申請相關專利。盡管我國已開始重視技術開發與專利的注冊,但是,科技不可能實現一日千里的發展,短期內很多領域還是難以和跨國公司抗衡。於是,我國企業每年不得不花巨資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即使如此,每年還是有不少的企業觸雷而受到侵權的指控,在無奈中蒙受重大的損失。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國際收支平衡表也顯示,2000年-2002年,我國對外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持續走高,遠遠高於外方支付給我國的費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這項費用的逆差接近30億美元。
我國企業的競爭力被削弱
我國企業在沒有硝煙的知識產權大戰中很被動。我國在高科技方面的專利申請數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許多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外國企業經常先下手為強在我國申請專利,然後利用得到批準的專利來限制我國企業與之競爭,我國的相關法律或無動於衷或表現無奈。權利沒有制約,必定導致濫用。當我國企業按部就班地自主研發產品時,卻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而為了繼續我們的發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資金購買外國的專利使用權,從而大大削弱了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面對跨國公司利用他們所掌握的知識產權優勢形成對我們民族產業的不公平競爭,應把這個問題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中,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考慮和安排。
破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與壟斷的對策
面對跨國公司紛紛利用知識產權或技術標准對我國企業進行的圍剿,面對外國企業利用國際規則頻頻發起的專利沖擊,我們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應對,將會在未來的國際科技和經濟競爭中陷入更加被動的地位。可以說,如何規范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限制權利的濫用,成為我國政府和企業對抗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亟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盡快出台《反壟斷法》,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確定其合理范圍。當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壟斷,產生很大危害性時,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國家制定了相關法律來避免這種危害,如美國《反托拉斯法》明確表示,如果企業要聯合制定標准,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經過審查才能合法。在歐盟、韓國、台灣,微軟公司就曾經因為濫用支配地位被起訴。
我國經濟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場,必須盡快出台反壟斷法,以保護我們的民族企業。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經佔有80%的市場,而且一直以這種優勢地位實施高價策略,形成事實上的壟斷,但是我國至今沒有法律可以制約。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結合我國國情,盡早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規定有關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這些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應當比較全面、具體地闡述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合理平衡知識產權交易的各方當事人 (開發者、生產者、消費者等) 之間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發揮鼓勵創新、競爭的作用,又切實照顧到限制競爭的合理需要,防範合法壟斷權被不正當地濫用,使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競爭秩序不至於受到破壞。
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反制知識產權濫用
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是一把雙刃劍,跨國公司可以用來保護其知識產權,我們也可以利用其來反制知識產權壟斷。對國內企業來說,一旦遭遇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應退讓隱忍,而是應該「以牙還牙」,具備足夠的抗爭意識,這樣才能取得自己應有的利益。我國企業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對上還是不夠成熟,據統計,2002 年美國針對我國企業展開的8起知識產權調查中,國內應訴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企業面對不當指控時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應訴,不畏懼專利糾紛,採用獨立或聯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及相關規則為自己爭取合法權利。
實際上,在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 TRIPS 協議) 中即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證國民待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功德、公眾健康等原則,第8條2款就明確規定:「為了防止權利所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採用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技術的國際轉讓有不利影響的做法,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但以這些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為限。」這賦予成員國「可以根據成員國自身的實際,對有關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行為進行控制」的權利。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卻對此沒有給予相當的重視,導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的限制性規定。所以,我們應當研究國際相關公約,利用國際慣例和准則去考慮如何限制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的濫用。
重視自主研發,提高創新能力
歸根結底,發展自己的核心技術才是能從根本上解決困境的關鍵因素。在支持企業發展的諸因素中,核心技術佔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業單純靠從外部引進技術,是不可能長期發展的,只有集中力量開發和改進核心技術,才能立於不敗之地。而技術創新需要有堅實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創新意識的專業人才,而這些都需要長期積累。國內企業應更加重視技術研發,加大投入,在人才、資金和設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究,也可以走聯合開發的道路,努力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行業的關鍵技術或核心技術,這才是抗衡、超越跨國公司,破解他們知識產權壟斷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車產業,由於奇瑞、吉利、哈飛等企業自主開發的努力,使得跨國公司感受到了來自我國企業的壓力,不得不加快對華技術轉移的速度。
重視「二次技術」的開發。在核心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的輔助技術,稱為「二次技術」。日本在發展初期也遭遇到發達國家技術壁壘的限制。日本企業在得到核心技術時,對這項技術再進行深入的研究開發,開發出「二次技術」來申請專利,即「第二次專利」。如此一來,二次技術是在新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的結果,不但開發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術更先進和更具有經濟價值。根據規定,「第二次專利」投入生產時,須經第一次專利權的許可。所以,日本企業採取交叉許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術,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術。日本的這種做法很值得國內企業借鑒。
及時把握各國的知識產權發展動態。可以由商務部、海關、工商局、統計局等共同建立專門部門,對世界知識產權發展的相關信息進行預警分析,主動、長期、動態地為企業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讓企業了解其它跨國公司最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在積極利用的同時規避沖突、尋求創新,提高國內企業和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政府採取措施,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標在於促使跨國公司植根東道國,為東道國服務,並推動東道國全面發展。作為東道國政府,應因勢利導,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使其成為本土公司,這也是化解壟斷的重要手段。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澳大利亞利用對市場准入的控制權,對跨國公司提出了信息技術和電子通信領域的「夥伴開發計劃」,促使跨國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亞的研發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實際上,我國市場的規模比澳大利亞大得多,政府在推動跨國公司本土化方面應有更大的作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人力資源本土化。目前國內的跨國企業似乎正處在人力資源本土化的高潮階段。政府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加快這一本土化進程,比如採取改革人事體制、完善人才市場等措施,鼓勵跨國公司通過完備、有效的培訓體制開發國內人才。
研發中心本土化。20世紀90年代後期,跨國公司更加重視產品研究開發的本土化,紛紛在中國投資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政府鼓勵跨國公司在境內建立研發中心是至關重要的,是改變過去以市場換技術吸收外資方法的一項重要舉措。
配套國產化。通過國產化培育民族產業,進而推動我國產業升級,也是化解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壟斷的一種途徑。比如摩托羅拉把配套產品國產化作為在華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並實施本地采購策略,促進了我國相關行業企業的管理與技術進步,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在知識產權發展相對落後的背景下,我國要保護知識產權,更要防範跨國公司知識產權的濫用。我國應立足國情,遵守和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採取完善法律等多種措施,限制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給予在知識產權上處於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更多保護,從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我國民族經濟的發展。
❷ 幫忙找一篇關於我國遭遇技術壁壘的典型例子。最好是近幾年,謝謝!!
溫州打火機抵制歐盟CR技術壁壘等一度引起國內媒體廣泛關注,媒體稱其為「中國加入WTO第一案」。此案最終以我方勝訴而告終,因此,通過此案例的分析可以從中學習如何按國際貿易規則辦事,如何交涉以至最後成功地突破歐盟技術壁壘。
2001年秋,歐盟啟動制定限制中國打火機出口的CR法規程序。該技術壁壘規定出口價在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安全鎖」,否則不準進入歐洲。中國打火機企業(主要來自溫州)獲悉後,在國家原外經貿部的有力支持並帶領下,組成「中國民間第一團」,跟隨中國政府代表團前往歐盟有關機構當面陳述、抵制。2002年5月中旬,歐盟依然通過了從2004年6月起正式實施的CR標准。國家有關部門組織溫州外經貿局及打火機協會、企業對打火機的定理、分類進行科學評估,對各類打火機的安全性能。進行科學實驗,並拿出科學論據,將之提交歐盟參考。2004年10月,國家有關部門又帶領溫州尼博煙具公司等打火機企業負責人前往歐盟進行抵制CR標準的談判、交涉。這一系列工作對歐盟產生進一步的影響。
2003年12月9日,歐盟《通用產品安全規定指令》(GPSD)緊急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在歐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標准(一旦公布即付諸實施),各成員國並未達成一致意見。該委由此決定公布此規定不應在現階段提出,且委員會應進一步調查由某些成員國提出來的問題。據此,歐盟原定對打火機製造商、進口商及零售商分別從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強制執行。
CR的決議不再生效。
一、成功原因分析
第一,高度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面對應訴貿易壁壘,必須是民間行為和各家單體企業無力應對(即使單家企業打贏官司也不能惠及全行業)的兩難境地。溫州打火機協會在有關法律和應對反傾銷專家的指導下,共聘律師、聯合應訴。16家企業無償集資200多萬元巨資,聘請國際間有關精通WTO事務的律師積極應訴。這一決策惠及整個中國打火機行業。在戰術上,兵分兩路出擊。應訴中,協會也與歐洲打火機進口商協會建立「民間聯盟介面」,雙方互動,從而形成了信息預警機制。溫州打火機協會這些舉措,開了中國應訴國際貿易壁壘的先河。協會挑頭和自我建立預警機制的做法,為中國的企業應對「技術壁壘」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第二,把握情況「有理有節」。在應對工作中,他們在認真分析和甄別的基礎上,一方面對歐方保護兒童和提高產品質量的願望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以我方檢測數據為依據回擊外方歪曲。同時,他們始終根據WTO規則賦予我國的權利,有步驟地開展應對工作,兩次赴歐游說均明確指出 CR標准與WTO規則不符之處,通過有理、有利、有節的交涉,迫使歐方不得不接受中方大多數建議。
二、突破「技術壁壘」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據浙江省外經貿廳調查資料顯示,浙江省之所以頻頻遭遇各種貿易壁壘,一方面是由於浙江省出口產品競爭能力較強,引起世界競爭對手的恐慌,招致「圍剿」。上面這個案例的起因就是因為我打火機佔了七成國際市場份額,打破了原來日韓、歐洲等國家壟斷世界打火機市場的局面,而使部分歐洲打火機生產商起了封堵、剿殺的念頭。另一方面,浙江省強大的出口競爭優勢也存在著一些不安全隱患,在接受國際游戲規則檢驗時也暴露了其不足。浙江省企業與產品的競爭能力比較單一的,主要是以低價的勞動力成本與批量化、專業化生產等產業優勢換來的價格競爭能力與競爭優勢。這種競爭能力與競爭優勢,一旦被技術設限,就會陷於被動局面。
另一方面,由於長期積累的一些因素,面對貿易壁壘,我企業突圍的難度相當大。國外企業一般在知識產權外圍戰中做了充分准備後,再對我產品設置技術壁壘,採取的是步步為營的封堵政策。在遭遇技術壁壘後,我企業突圍難度相當大。無論是開發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還是購買許可證,代價都非常昂貴。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夠強,在國際競爭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制勝的能力更有待提高。
三、浙江省出口貿易中遇到技術壁壘的特點
1、出口貿易中遇到的技術壁壘涉及的行業廣、品種多,不僅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面臨著苛刻的技術壁壘,而且傳統的服裝、打火機、農產品也受到了壁壘的困擾。
2、出口貿易中遇到的技術壁壘已經從針對產品本身的性能、質量標准,發展到覆蓋產品生產、加工、運輸等全過程。有時產品質量符合標准,一些國家也往往借口該產品的生產、運輸乃至銷售過程不符合其技術法規要求而被拒之門外。特別是在綠色壁壘盛行的新形勢下,技術壁壘范圍更廣,ISO14000所要求的清潔生產也成為許多國家限制浙江省產品准入的技術壁壘。
3、繁瑣、苛刻的認證認可制度與檢驗程序,使產品成本增加,造成市場競爭力下降。近年來,由於人們對人類生命安全以及世界環境問題的關心,發達國家的技術標准和技術法規中對這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使出口貿易適應困難,造成市場准入障礙。
4、國外嚴格的環保技術法規、環保標准和「綠色環保標志制度」正在對產品出口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歐美等國的環保法規中,對商品包裝材料的易處理性和可回收率有較高的要求和標准,而我國出口商品的傳統包裝材料落後、不易處理回收,這就造成了許多產品因包裝問題而無法出口。
四、技術壁壘對浙江省相關產業發展的影響
技術壁壘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浙江省出口行業的發展,特別是浙江省具有出口優勢的機電、紡織品和服裝、農水產品等領域。
1、對電子電器產品出口的影響
歐盟2004年8月13日實施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關於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兩項《指令》規定了十類產品的電壓新標准,並禁止銷售含鉛、汞、鎘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器電子產品,同時還要求生產者必須承擔報廢產品的回收處理費用。這必然造成浙江省相關產品向歐盟市場出口的重大阻力。不但加大了企業出口產品的成本,使現有低生產成本優勢受到嚴重沖擊,還將會有連鎖反應,潛在危機大。估計每年影響浙江省出口近10億美元。
2、對紡織品、服裝出口的影響
入世後,隨著《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簡稱ATC協定)的實施,浙江省紡織品和服裝出口不得不面對以產品質量的環境指標為代表的「綠色技術壁壘」。歐盟頒布並實施的《未來化學品政策戰略白皮書》和《關於化學品的注冊、評估、許可辦法(REACH)》,預示著占浙江省出口總額33.8%的紡織品、服裝及相關產品出口必需進行注冊、評估和檢測。相關企業也必須按照歐盟的有關要求對產品進行附加實驗,並承擔產品的安全性責任。
3、對農產品、水產品出口的影響
自2004年起,歐盟正式禁止 320種農葯在歐盟的銷售,其中涉及中國的有60餘種,而浙江就佔了22種。由於禁令中的農葯大多屬種植業常用的品種,將對浙江省向歐盟出口的水果、蔬菜、茶葉等農產品構成壁壘。最典型的是歐盟對浙江省茶葉的農殘檢測項目已由29項增至62項。2002年日本等國制定了入境農殘檢驗的冷凍蔬菜目錄,同時提高了對農水產品的檢測標准,使浙江寧波的冷凍蔬菜和水產品出口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特別是出口的烤鰻由於氯黴素殘留量過高等因素,2003年上半年出口額與上年同比下降了55.41%。
五、地方政府如何應對國外技術壁壘
從浙江外貿出口遭遇「技術壁壘」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出,技術壁壘對我國出口企業造成了許多不利影響,如:減少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退出市場、損害企業信譽等。並使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產品尤其是農產品、食品信心下降,給我國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技術壁壘將成為今後長期制約我國外貿出口的最大屏障。就政府層面而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密切有關主管部門間的合作,引導企業應對「技術壁壘」。
(一)政府要完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建立快速反應系統
1、完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
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技術性貿易保護體系,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發揮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統一協調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運作體系;其次,要從中長期發展戰略角度出發,將應對技術壁壘的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列入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為主要手段,為政府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決策依據。
2、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與快速反應系統
政府要充分利用通報咨詢制度的信息渠道,及時掌握更多的技術信息,為廣大出口企業服務。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快人才培養步伐,盡快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疏通部門與部門之間,以及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要加強信息收集與分析,加快信息傳遞與協調,及時應對突發性事件的發生;要建立國外技術壁壘信息資料庫,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要積極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針對技術壁壘最新動態和要求,分析國外可能進一步採取的措施以及對外貿出口的影響。
(二)重視和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的作用
近年來,在處理技術性貿易糾紛過程中,行業協會等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溫州打火機行業協會經艱苦努力,迫使歐盟最終突破其擅自設置的技術壁壘,撤回對中國打火機出口歐盟的反傾銷訴訟。因此,要建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的溝通機制,發揮行業協會等組織的「橋梁」作用;要引導行業協會等加強自身建設及業務培訓,提高應對技術壁壘的能力和水平;幫助行業協會等履行好服務職能,一方面要承擔起保護企業的職責,及時引導企業規避出口風險;另一方面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形成利用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出口產業保護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實施標准戰略,幫助企業「苦練內功」
必須明確認識到技術壁壘應對能力,是一個國家、一個行業、一個企業技術競爭能力的體現。「技術壁壘」的破解最根本的辦法還要靠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來解決。
實施標准戰略,引導企業加強標准化和質量管理基礎工作。實施標准戰略有利於企業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也是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必備條件。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採用和推廣國際標准,加強出口產品的國際認證;其次,要引導企業加強標准化工作,促進企業技術標准盡快與國際標准接軌,並逐步採用國際標准;再次,要幫助企業強化質量管理,完善質量標准和檢測體系,嚴格按照國際質量管理標准組織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安裝調試和售後服務。
幫助企業「苦練內功」,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跨越技術壁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能力。標准體系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專利權問題。我們要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上狠下功夫,增加產品的技術附加值。以專利為手段,促進技術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有機融合,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引導企業「走出去」規避技術壁壘
「走出去」是打破區域貿易壁壘的有效形式。在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的同時,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這些經濟貿易共同體,區內國家互相開放市場,消除貿易壁壘,對外則統一貿易政策,加強貿易保護。我們如果忽視對外投資和發展跨國經營,不「走出去」,而仍以傳統的貿易方式出口商品,就會在國際競爭中處於被動。特別是加工貿易,「走出去」可以立竿見影,繞道技術壁壘。可以說,「走出去」是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作者單位: 浙江樹人大學外經貿學院 來源:《中國外資》)
❸ 誰能幫忙舉幾個關於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第一,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於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一系列技術標准,築起了一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准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一些標准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准,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准,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准。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准比傳統的技術標准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准化組織和一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一些標識注冊成證明商標。一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事實上.一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一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一個衡量標准,這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邊境措施及臨時措施的濫用。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必須要求的,但是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於繁雜,都會使進口人付出高額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出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規定可以實行而並非必須實行。設立出口控制,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負擔,通關審查時要履行繁雜的手續,提交各種授權文書、商業票證。這不僅拖延時間,而且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路著作權的濫用。按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因科研、教學、個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在互聯網上,許多應為大眾知悉的信息被網路商及版權人封鎖起來,如一些應當公開為公眾服務的商業信息、報刊、已發表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被匯編成資料庫而受到特殊保護。此種信息壟斷會妨礙著作權客體的交流及商務活動的展開。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所謂貿易的「內部化」,是指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保持其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優勢,其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具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的高技術或含有技術專利的商品、專有技術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擁有多數或全部股權的國外子公司,即使在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經營不相吻合的情況下,企業也往往不是輕易地單方出讓該項技術成果,而是將它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非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跨國公司一方面壟斷專利技術產品進口權.以便確保權利人產品對外輸出的市場銷路;另一方面,奪取了授權國獲得專利技術的一切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情況下,不將具有戰略意義的專利與專有技術列入技術許可證貿易的范圍,而是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結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合作關系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其在技術和產品上的領先地位。與此同時,將貿易對象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就目前關鍵性技術而言,要麼等價交換,要麼開出令被許可者望而卻步的高價,從而造成了事實上的不許可,嚴重阻礙了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新競爭對手的加入。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國際化的自由貿易衍生出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要與地域性獨立管理的知識產權產生矛盾,即使是嘗試統一規范國際貿易領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TRIPs也在此問題上保持中立:依本協議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窮竭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無論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多附有靈活條件。所以,平行進口很容易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產生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
❹ 知識產權構建的非關稅貿易壁壘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您好復!主要表現形式有:
(制1)以知識產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達到阻止競爭者產品或服務進口的目的;
(2)以安全、衛生、環保的名義,推行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技術標准作為進口產品必須到達的標准,從而脅迫產品輸出企業必須採用相關的知識產權,迫使企業增加成本,降低產品的競爭力。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❺ 中國加入w丅o是那年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服務;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該組織由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紐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WTO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他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WTO協議的范圍包括從農業到紡織品與服裝,從服務業到政府采購,從原產地規則到知識產權等多項內容。
WTO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兩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他監督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發展中國家每6年一次。上訴法庭負責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WTO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知識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WTO是一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就在於要公平,公正的處理各國貿易活動中所發生的爭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國際貿易秩序。然而在美國向歐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這一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雖然WTO 不斷完善其規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國家和經濟體,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尋找種種借口,不遵守貿易條款。雖然一些權威的認證機構可以通過實驗等方法,證明貿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貿易方仍會通過其他因素,控制貿易。
❻ 我國遭遇知識產權壁壘的現狀是怎樣的是現狀,現象,不是影響~
知識產權壁壘已經成為關稅壁壘之外的又一國際貿易壁壘。
例如著名的美國337調查版。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權》第337節的規定,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
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中國企業遭遇美國337調查的案例,這5年間的案例數超過前20年的總和。2010年,美國共發起56起337調查,其中涉及中國的案例共18起,佔比近三成,位居首位。
❼ 由於我國企業對國際法律和國際規則導致企業遭受知識產權貿易壁壘 造成損失的案例 要最近兩年的
不好意思,這個問題我不懂
❽ 知識產權壁壘的相關
據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有70%左右的外貿出口企業遭遇到國外技術型貿易壁壘的限制,在這些技術壁壘中,大多與知識產權有關。國內知識產權研究專家蔡建敏認為,「知識產權已經與出口順差、人民幣幣值等問題共同成為中美貿易的三大焦點,而知識產權更是其中的頭號議題。」此外,近年來國外一些大型跨國公司也動輒就對中國企業發起知識產權訴訟。國際大型跨國公司針對中國企業發起的知識產權訴訟,主要偏好以下三種企業:即產品在國內外市場有一定份額的企業、本身缺乏核心技術和專利技術的企業、有進軍國際市場大動作的企業。
❾ 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
利用非關稅壁壘限制商品流通,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另一重要手段。近年來,隨版著科技的進權步,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增強,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勢頭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合法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體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
❿ 我國進口的時候遭受知識產權貿易壁壘的案例
經典案例:中國貿易壁壘調查第一案順利中止背後
http://finance.sina.com.cn/j/20041101/120811229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