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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之間的樓板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1 16:57:29

① 房屋每層之間的樓板厚度是多少

一般樓層樓板厚度不應小於80mm,當板內預埋暗管時不宜小於100mm;頂層樓板厚度不宜小於120mm,宜雙層雙向配筋;轉換層樓板應符合本規程第10章的有關規定;普通地下室頂板厚度不宜小於160mm;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樓層的頂樓蓋應採用梁板結構,樓板厚度不宜小於18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於C30,應採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於0.25%。

(1)樓層之間的樓板所有權擴展閱讀:

1、設計確定板厚:依據板的跨度、荷載狀況初選跨度的1/30左右,必須符合GB50010-2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中各種用途房屋樓板的最小厚度要求。然後作承載能力計算、配筋。必要時還應作撓度及抗裂驗算。

2、施工確定板厚:嚴格按照結施圖標注或說明施工。

3、完工測定:不需鑽孔實測,現在都用無損檢測的儀器,簡單快捷。

樓板一般指預制場加工生產的一種混凝土預製件。樓板層中的承重部分,它將房屋垂直方向分隔為若干層,並把人和傢具等豎向荷載及樓板自重通過牆體、梁或柱傳給基礎。按其所用的材料可分為木樓板、磚拱樓板、鋼筋混凝土樓板和鋼襯板承重的樓板等幾種形式。

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當承重牆的間距不大時,如住宅的廚房間、廁所間,鋼筋混凝土樓板可直接擱置在牆上,不設梁和柱,板的跨度一般為2—3米,板厚度約為70—80mm。

鋼筋混凝土肋型樓板:也稱梁板式樓板,是現澆式樓板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它由主板、次梁和主梁組成。主梁可以由柱和牆來支撐。所有的板、肋、主梁和柱都是在支模以後,整體現澆而成。其一般跨度為1.7—2.5m,厚度為60—80 mm。

無梁樓板:其為等厚的平板直接支撐在帶有柱帽的柱上,不設主梁和次梁。它的構造有利於採光和通風,便於安裝管道和布置電線,在同樣的凈空條件下,可減小建築物的高度。其缺點是剛度小,不利於承受大的集中荷載。

板式樓板:是將樓板現澆成一塊平板(不設置梁),並直接支承在牆上的樓板。它是最簡單的一種形式,適用於平面尺寸較小的房間(如混合結構住宅中的廚房和衛生間)以及公共建築的走廊。板式樓板按周邊支承情況及板平面長短邊邊長的比值,分為單向板、雙向板、懸挑板等。

② 請問樓層之間的樓板都有什麼

你家房子以前是現澆還是蓋得預制板 如果是現澆下面還做防水處理的和保溫處理的

③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④ 現在每個樓層之間的樓板有多厚

高層3米樓板厚度為抄12CM。超過3米厚度要求是在15CM以上。層高4米以上一般施工方都會用承重梁解決這方面問題。據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第4.5.5條規定,一般樓層現澆板厚度不該小於80mm,預埋暗管時不小於100mm,頂層板不小於120mm。對於一般開間進深住宅樓來說,樓板厚度普遍是80~100mm之間。

⑤ 樓層與樓層之間地台樓板厚度多少

在我國普通民用住宅建築(包括高層樓房),層間樓板的厚度大約在15~20厘米之間。

⑥ 真題,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這種樓板的權利為樓上樓下共有,也就是說,一樓和二樓對中間的樓板都有權利和義務。這一點是從相鄰權衍生出來的。

⑦ 根據新物權法的規定,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部分只是房間牆壁以內的空間嗎

物權法沒有規定來,我覺得從理論自上,應該認為是 三層四層共有,以樓板中間分界線為界,以前聽老師講過德國是這樣的牆板也是,但是我國沒有規定,討論的價值不是特別大,要看其具體利益人是誰,比如承重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不能隨意處分

⑧ 樓層之間的樓板都有什麼

目前的樓板有現澆混凝土和預制應力空心樓板兩種。
後者已經很少採用了。
這兩種樓板只有鋼筋和混凝土。前者一般使用10mm左右的2級鋼筋。後者使用的是預應力鋼絲。
照你的說法,預應力空心樓板的可能性比較大。

⑨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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