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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1 16:41:5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例總共有多少

《物權法》是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法律,不是條例。
總共247條。分為總則、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答物權、佔有和附則。
第一編 總則 ——共三章1-38條
第二編 所有權 ——共六章39-116條
第三編 用益物權——共五章117-169條
第四編 擔保物權——共四章170-240條
第五編 佔有 ——共一章241-245條
第六編 附則 ——共一章246-247條
此外,物權法司法解釋有兩個(09年10月施行):
1、《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共19條
2、《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共13條

《物權法》是法律,效力高於條例,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憲法有什麼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回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答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C. 為什麼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1、從學理上來講,之所以存在限制物權,一般是由於所有權人和其他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實現的,由於所有權人基於自己的意思來設定限制物權,法律尊重他這種意思自治,並且保護這種限制物權

2、限制物權的優先性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限制物權之所以叫限制物權,它的含義可以理解為限制所有權的一種物權。即使所有權人也不能事後無端反悔,正如訂了合同反悔叫違約是一樣。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有權擴展閱讀:

1、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的例外情況

完全物權是與限制物權相對應的概念,即權利人依法對標的物具有完全控制權。限制物權主要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權實現而設立的權利,以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是一種其他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專有權,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產權優先於債權,但不違背交易條件的租賃除外。

以物權(共有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先於以債權(出租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物權之間也存在著一個優先權問題,即物權重合時的優先權問題。例如,其他財產權利優先於所有權。物權優先權不能反映物權優先權。它應該在其他系統中進行總結。

2、限制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物權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對於國家所有的財產以下的法規 :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內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容,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可見,物權法中所稱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並且不至於損害價值的物,比如桌子、電視機等物;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雖可移動但移動就會損害價值的物,如土地、建築等。民事立法上一般不給動產和不動產下定義,而是採取列舉和排除的方法。先對不動產列舉規定,不動產之外的財產就是動產。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法律調整的原則不同。

G.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共19章247條。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 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則

H.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私人對哪些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這個范圍大了點。。。
總之,除了法律規定只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之外,私人都可以享有所有權

I.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9)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有權擴展閱讀

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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