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正當性
Ⅰ 著作權限制的幾種情況
想要知道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我們就要了解一下關於著作許可權制的有關知識點,下面來詳細介紹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具體有哪些條件,要注意哪些細節?帶著這些問題一起來看看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原因。著作許可權制的幾種情況一、關於著作權行使范圍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二、關於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製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行為。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五種情形。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合理使用、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三種方式三、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1、合理使用;2、強制許可;3、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Ⅱ 如何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許可權制的主要內容。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知識與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可以從多方面加以認識,包括激勵與接近之平衡、憲法與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經濟學分析等。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國頒布實施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即是這種體現。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對作品所進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觀的考慮是不允許使用他人作品會阻礙自由表達與交流思想,它最關注的是非營利目的的使用。換言之,「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它服務於一種設計,這種設計是要確保著作權人對作品表達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會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許可權制最重要的一種形式,自然可以定位於對著作權的限制。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這種專有權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適用於作品或者與作品相關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權人發行和展示作品的專有權受制於首次銷售原則限制;而有些限制適用於著作權作品使用的特定類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對合理使用來說,該原則也是對所有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計算機程序復製品的所有人為了備份而製作一個復製品,根據合理使用原則,沒有侵犯程序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在合理使用原則下,本來由著作權人控制對作品著作權使用的行為如復製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和研究等性質的對作品的使用被劃定為合理使用行為。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列舉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在具體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斷的著作權案件中,無論一個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類的行為,都不能簡單地確定是否為一種合理使用。沒有在明確的分類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舉范圍內的行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發展了判斷合理使用的標准和方法。如在美國,法院首先考慮行為是否列入了一個或幾個廣義和模糊的對合理使用的分類中,然後考慮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確定被告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作品的性質、作為一個整體的著作權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實質部分、使用效果對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Ⅲ 怎樣保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合法性
進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可以保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合法性
我國實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從軟體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並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那麼為什麼還要做軟體著作權登記這件事呢?因為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可以:
●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 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體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 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 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 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 在進行軟體企業認證(雙軟認證)、高新企業認證、創新基金、種子基金等國家科技項目申報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簡單通俗的說:登記並不是著作權產生的必須條件,但是代價不大卻很有用。
Ⅳ 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Ⅳ 關於出書的版權問題和合法性問題
程序代碼是你自己編寫的?還是別人的?如果是別人編寫的,那麼出版社出版的時候就內不能署你的名字,並容且要支付實際作者稿費。如果是你編寫的,那麼你有權要求出版社署你的名字並支付你報酬,另外你還有擁有對該程序代碼的修改權、保護其完整性的權利。
象這種和編的書,著作權應該按具體章節來劃分,如果沒有註明分清的,並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某一段是某一位作者所寫,就應該認定為是幾位作者共同編著。可以是幾個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
Ⅵ 著作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
您好,曹新明教授認為:不正當的創作行為主要有:
(一)借用他人現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藝術形象、場景、線索等進行時空延拓的不正當竟爭行為。
(二)仿製他人同類作品的標志,致使與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故意使用與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誤認為是該他作者的作品的行為屬干不正當竟爭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仿胃『,。因此,作者依此規定享有的姓名權,是一項人格權具有絕對性,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聯系在一起。當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盜毛或假冒時,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僅侵犯了該作者的姓名權,而且當仿冒者的這種仿冒行為,使人誤認為仿胃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與原作者有關的作品時,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
演繹創作行為是以改變作品的形式、內容、用途或者語言文字表術為目的,但是延拓創作行為卻是以伸延或拓展原作品的形式或內容為目的的。各國著作權(或者版權法)兒乎都對演繹創作行為作了規定,即演繹權是原作品之著作權人的經濟使用權,但是,幾乎還沒有一個國家的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時空延拓權。據《中國時報》1986年7月28日報道,美國米高梅電影公司與《飄》的作者瑪格麗特·米切爾的繼承人間,因拍攝《亂世佳人》續集而訴訟,法院判決認為電影續集之權利屬米切爾的繼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攝該電影之續集。而我國,因《圍城之後·圍城續集》引起的糾紛,卻表明未經原作品之作者的許可擅自對原作品進行時空延拓創作的行為,屬於一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相似的名稱」導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里所指的「知名商品」就是他人的名著、名作;「特有的名稱」就是他人名著或名作的標題。
當然,並不是任何情況下,他人都不得對現有作品進行延拓。因為,延拓之創作行為如果使用得當,不僅不會侵犯原作者的權利,不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且還會使原作品所塑造的藝術形象、所敘述的事件等得以完善和發展。例如,倘若沒有高鵲先生對《紅樓夢》的續作,恐怕曹先生的《紅樓夢》不會有今天的影響。另一個方面,,山於創作題材、線索、場景等是非保護要素,所以,一般情況下不能為在先的創作者壟斷。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對他人作品進行時空延拓,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個相當廣泛的區域內為一般公眾所認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藝術形象是非現實生活中的真實人物。如果原作品所塑造的藝術形象或主角是現實中的真實人物,那麼由於「創作源」和「素材」不受保護,不能被任何人壟斷,故他人可以續作;(3)原作品必須仍在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保護期內,否則任何人都可以對它進行時空延拓。(t1)如果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發表時已明確表示將對該作品進行續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冊次、卷次、集次、編次等形式發表的。那麼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他人都不得擅自對作品進行續作。
(二)仿製他人同類作品的標志,致使與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Ⅶ 著作權制度正當性的三種學說
1、從法學史的視角觀察,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就是一部「為權利而斗爭」的歷史。
2、在人類社會所追求的法律體系的構成中,權利是其基本要素,「一切法的領域均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
3、著作權的產生及其權利體系的形成折射出法學理論上的權利觀念及其理論的演進與理念思考。
Ⅷ 著作許可權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因此,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在規定作者權利的同時,還相應地規定了作者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並通過對著作權的限制來體現。著作許可權制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由此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①合理使用;②強制許可;③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Ⅸ 《著作權法》裡面什麼才是所謂的正當理由呢
1、這個正當理由沒有詳細規定
2、一般指的是不影響作品完整性,功能性等到
3、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