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
❶ 全球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電子商務概述
1.電子商務概念
2.電子商務的發展歷程
3.電子商務的現狀回和趨勢
二、電子商務之答知識產權保護課題
1.商標權問題
2.著作權問題
3.軟體專利問題
4.商業秘密問題
5.不正當競爭問題
三、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國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分析
2.建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3.加強和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4.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協調工作
四、電子商務之知識產權案例與評析
五、總結
六、參考文獻
❷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❸ 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有哪些特點
1)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作性成果,它是一種可以脫離其所有者而存在無形的信息,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在一定條件下也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使該項知識財產自身遭受損耗或者滅失。這個特點是與有形財產的不同之處。
2)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
這類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其財產權屬性主要體現在所有人享有的獨占權或者排他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其所有人可以通過自己獨家實施獲得收益,也可以通過有償許可他人實施獲得收益,還可以像有形財產那樣進行買賣或抵押;其人身權屬性主要是指署名權等。當然也有的知識產權權具有單一的屬性,例如,發現權只具有名譽權屬性,不具有財產權屬性;商業秘密只具有財產權屬性,不具有人身權屬性。專利權、商標權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其人身權的屬性是什麼就頗有爭議。
3)依法審查確認性
由於無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財產那樣直觀可見,因此,確認這類智力成果的財產權及其法律保護需要依法審查確認。例如,我國的發明人所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雖然已經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動獲得專利權,完成人必須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專利證書,只有當專利局發布授權公告後,其完成人才享有該項知識產權。對於商標權的獲得,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實行注冊制,只有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文學藝術作品和計算機軟體等的著作權雖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權利即自動產生,但有些國家也要實行登記或標注版權標記後才能得到保護;法院在保護作品著作權時,也要首先依法審查該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不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是不予保護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著作權的客體保護也要依法審查。法院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要首先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受保護的條件,缺少其中一個法定條件,法院即不予保護。所以,不少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法院授予的一種權利,需要依法確認。
4)獨占性或者排他性
由於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時被多個主體所使用的特點,因此,大多數的知識產權是法律授予的一種獨占權,具有排他性,未經其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法律對各種知識產權都規定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不影響其獨點權特徵。也有少數知識產權不具有獨占權特徵,例如技術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獨立開發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術秘密,因此,商業秘密不具備完全的財產權屬性。
5)地域性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特點,即各國主管機關依照其本國法律授予的知識產權,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受法律保護,例如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或中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專用權,只能在中國領域內受保護,其它國家則不給予保護,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使用中國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不侵犯我國專利權,所以,我國公民、法人完成的發明創造要想在外國受保護,必須在外國申請專利;反之亦然。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之一。著作權雖然自動產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國法律對外國人的作品並不是都給予保護,只是因為我國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履行這兩個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保護這些公約成員國的國民作品;公約的其它成員國也按照公約規定,對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給予保護。還有按照兩國的雙邊協定,相互給予對方國民的作品保護。
6)時間性
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即自行終止,成為社會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至於期限的長短,依各國的法律確定。例如,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我國公民的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這兩個權利期限屆滿後,該發明和作品即成為公有領域財產。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限自核准注冊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由此可見,商標權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據其所有人的需要無限地續展權利期限。如果商標權人愈期不辦理續展注冊,其商標權也將終止。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是不確定的,該秘密一旦為公眾所知悉,即成為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識。
❹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
1.1電子商務概述
1.1.1電子商務的含義
1.1.2電子商務的基本特徵
1.1.3電子商務的分類
1.1.4電子商務框架
1.1.5中國互聯網發展與電子商務
1.2知識產權概述
1.2.1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1.2.2知識產權的類型與性質
1.3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的關系
1.3.1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觀念、特點及保護程序的挑戰
1.3.2中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3國際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
1.3.4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1.3.5電子商務對具體知識產權保護的挑戰
習題l
第2章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保護
2.1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
2.1.1網路條件下作品表現形式
2.1.2網路條件下著作權的延伸
2.1.3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
2.1.4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2.2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
2.2.1電子商務與著作權保護的關系
2.2.2電子商務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2.2.3電子商務中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2.2.4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3網路服務商對著作權法的侵權問題
2.3.1網路聯線服務商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幾種理論
2.3.2不同國家網路服務商著作權法律責任
2.4鏈接所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4.1鏈接的概念和分類
2.4.2鏈接帶來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2.5電子商務中資料庫的保護
2.6電子商務著作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兩個層面
2.6.2利益平衡的實現
習題2
第3章電子商務域名和商標權的保護問題
3.1電子商務與域名的關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機構及注冊
3.2電子商務與商標權
3.2.1商標權概述
3.2.2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標使用和商標權
3.2.3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3.2.4現行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
3.2.5電子商務活動中商標侵權責任承擔
3.3域名與商標的法律關系
3.3.1域名是否屬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
3.2.2域名是否可以歸入商標范疇
3.4域名爭議和商標糾紛
3.4.1域名糾紛的產生原因
3.4.2糾紛的主要類別
3.4.3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3.4.4處理糾紛的途徑
3.5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
3.5.1馳名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地位
3.5.2馳名商標的國際保護
3.5.3美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3.5.4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習題3
第4章電子商務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4.1專利權及相關的法律制度
4.1.1專利權的概念
4.1.2國內外專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4.1.3專利制度的特徵
4.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
4.2.1電子商務的專利技術框架
4.2.2電子商務專利技術特點
4.2.3電子商務對專利權問題的影響
4.2.4與電子商務有關的專利權
4.3國內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1國內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2國外企業電子商務專利現狀分析
4.3.3電子商務專利申請的發展趨勢
習題4
第5章電子商務立法中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5.1網站的知識產權保護
5.1.1互聯網技術簡介
5.1.2網站(網頁)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5.2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2.1網路內容提供商侵權問題
5.2.2網路中介服務商侵權問題
5.3鏈接的知識產權法律責任
5.3.1超文本鏈接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5.3.2我國超文本鏈接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5.4網路用戶在電子商務中的侵權問題
5.4.1下載
5.4.2網上瀏覽
5.5網路環境下幾種合理的使用行為
5.5.1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載作品
5.5.2為學校教育製作多媒體製品
5.5.3網上遠程教育帶來的合理使用問題
5.6網路侵權行為的避免
習題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標保護的案例與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莊福蘭德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業公司案
6.1.2案例二:寶潔公司訴國網公司案
6.2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例
6.2.1案例一: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糾紛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訴另外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網站著作權糾紛
6.3綜合案例
6.3.1案情簡介
6.3.2公證取證難辨真偽
6.3.3網上商標保護缺少規范
6.3.4網上創作「身份」尚未明確
6.3.5網路版權保護立法需加強
參考文獻
……
❺ 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❻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的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供包括六章,第1章,主要介紹電子商務的基本概念、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以廈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綜述,第2章,對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進行了闡述,主要包括版權的基本概念、電子商務與版權的關系、在電子商務中存在的主要版權糾紛以及怎樣在電子商務版權保護中尋求利益平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