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化的知識產權
1. 知識產權為何沒有產生於中國
1.封建社會的「特權」與知識產權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即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國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發明創造者、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內的專營權、專有權。這種特權帶有一定的恩賜性質,與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畢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確認為一種獨占權,是知識產權發展進程上的一次飛躍。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2.知識產權在財產權地位中的確立過程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二、知識產權的發展階段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三、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點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智力成果,已成為當代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
前已指出,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並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當然,公權的滲入並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調節器,這種「平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它需要適時由公權介入進行調整;二是知識產權由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逐漸轉化為一種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能夠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20世紀90年代美國關於網路著作權立法的討論,就反映了這一點。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已日臻完備。國際公約確立的一些原則不斷為各國國內法所吸收,推動了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化的進程,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以我國為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基於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特點,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十分注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努力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符合國際化協調的趨勢。具體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則發展的:第一,注重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接軌,逐步使中國的知識產權符合國際公約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准則;第二,以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獨立保護為原則;第三,在遵守國際公約保護基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
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還表現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數量增多,參加國增多,保護水平提高,以及國際保護組織日益健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知識產權日益成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極力主張建立一個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被列為三個新增議項之一納入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並且最終達成了Trips。Trips是一個代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准、高水平的協議。隨著烏拉圭回合的結束,Trips也隨之生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普遍接受的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並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公約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加入WTO以後,Trips也必將成為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可以說,Trips的生效,使得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3.地區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在加強
當代一些國家或地區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密切的經濟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區性的經濟集團,建立了一些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如歐洲專利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安第斯組織等。以歐盟為例,隨著歐洲統一市場的形成,歐盟先後頒布了《關於資料庫保護的指令》、《關於出租權保護的指令》、《關於著作權保護期的指令》、《關於衛星的指令》等,旨在協調歐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制度。
實際上,在我國當今「一國兩制」的環境下,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也存在著區際性質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問題。這方面研究亟待加強,以促進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經濟、文化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存在矛盾與沖突
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是和一個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經濟實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形式」上的平等並未消除「實質」上的不平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主張對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國際公約條款進行修改,這勢必會與發達國家存在矛盾與沖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北間知識產權外交談判就是一例。由於世界經濟和科學技術存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知識產權發展的不均衡性仍將存在。
從發達國家來說,最主要的是美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的磨擦較多。其實這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是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戰略和對外貿易政策的結果。美國是世界頭號經濟、科技強國,為了維護、鞏固其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為了維持其經濟、科技霸主地位,美國嚴格主張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限制科技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對競爭對手特別提出對等性要求,並且積極主張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世界貿易體制,以使其國際化。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美國1988年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通過,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問題之一,為保護美國的知識產品創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夥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准和要求保護其在他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並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美國將採取報復措施。我國曾在1992年被美國以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為由,列入報復名單。後來經過艱苦談判,最終達成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諒解備忘錄,避免了一場貿易大戰。
2. 知識產權包括發現權嗎
包括來。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源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載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益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2)沒有產權化的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3. 如何使知識產權資本化
如何使知識產權資本化,方法有二:出資與證券化。
(一)知識產權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 條第1 款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法》第 25,82條)。「通過對該法律條文的解析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立法所要求的現物出資的構成要件有: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價值的可評估性;可獨立轉讓性。另外,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28 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對用於出資的現物作了有益性的構成要件的規定。」
(2)知識產權價值的現存性,這是從出資的目的而要求的條件,如果知識產權已經消滅或者將來才有的話,那麼出資的目的就無法達到,所以知識產權必須現實存在,我國公司法原則上要求交付日期到來前由出資人所有即可,不要求在擬出資時就有出資人所有,靈活而符合實際。
(3)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評估性,這在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中有所闡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或定價只能是一種預測性的判斷。最終由市場決定和反映出的價值才應當是真正的知識產權價值,這也是對評估值一個檢驗。」
(4)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轉讓性,如果知識產權不是屬於自己所有,或者與他人共享,或者是被許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轉讓,否則對真正權利人不公。「從本質上看,知識產權轉移的應是獲利能力及相應的權利,而並不是必須讓公司像擁有物質資本那樣來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獨占財產權。」
(5)知識產權價值的有益性,是指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為公司帶來利益,即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能為公司所用。知識產權是否能為公司所用取決於它與公司經營范圍之間的關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且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之物。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或者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以上的構成要件實為現物出資的要件,不過知識產權出資屬於現物出資,所以可借鑒,另外這些要件是大陸法繫上,從前引的美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不存在的。「在現物出資方面,兩大法系均注意到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採取的路徑卻完全不同,英美法系採用了實用主義的效果規制模式,而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理性建構主義的事前規制方式。不難看出,英美法系的做法賦予了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公司資本構成的充分自由,而大陸法系嚴重限制了生產要素資本化的自由度,分析大陸法系現物出資適格理論及立法的潛在理論邏輯可發現,這種理論和立法有兩個基本的理論支撐,即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物質資本本位觀。現代公司是以自身獨立的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要求現物出資須符合『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在物質資本與非物質資本的關繫上,單向地用物質資本尤其是貨幣資本來衡量和要求非物質資本,認為公司中必須擁有相當的物質資本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故而用『價值評估可能性』來排斥某些無法用貨幣估價的非物質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現物出資的適格理論及相應立法仍然固守著傳統的公司資本的價值目標及其陳舊內涵。」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Originator)將其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流量的知識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後者發行一種基於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據以融資的過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於知識產權的融資和再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體化。」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徵,不同於有體物,但是通過證券將知識產權評估後的價值記載於紙面上,變無形為有形。
基於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知識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
4. 如果產品沒有知識產權可以廢標嗎
如果標書里要求產品必須擁有知識產權的話,就可以廢標,否則,就不能廢標。
5.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會怎樣
現在階段,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會抑制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科技研發的經費投入還是太大了,時間周期長。如果不保護勞動成果,被輕易仿製了,會極大的打擊積極性。
6. 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未來
11.「根本」,指來事物自最重要的部分,准確指出創新力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或:「早在….」就」,指事情發生以前,准確說明熊彼得發現之早。或:「明確」,指清晰明白而確定不疑,准確說明熊彼得對自己論斷的確定性。)
12.引用材料證明知識產權制度(或「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作用和意義。(或:引用材料證明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未來。)
13.知識產權決定命運。
14.①雖然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文化素養中等偏低;②面對發展壓力,我國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正在加強;③嘉興市在知識產權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績;④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7. 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未來 閱讀答案
11.「根本」,指事物最重要的部分,准確指出創新力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專用。(或:「早在屬….」就」,指事情發生以前,准確說明熊彼得發現之早。或:「明確」,指清晰明白而確定不疑,准確說明熊彼得對自己論斷的確定性。)
12.引用材料證明知識產權制度(或「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作用和意義。(或:引用材料證明沒有知識產權就沒有未來。)
13.知識產權決定命運。
14.①雖然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文化素養中等偏低;②面對發展壓力,我國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正在加強;③嘉興市在知識產權工作上取得了顯著成績;④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8. 知識產權不屬於絕對權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知識產權: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如果說簡單一點,就是知識產權是以「智慧」為基礎產生的,而物權卻不一定。
9. 釆購沒有知識產權的產品,違反了什麼法律
違反了《專利法》《知識產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嚴重的還違反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