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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英文

發布時間: 2021-02-11 07:10:41

① 修改著作權法後外國人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著作權在中國受保護的情形有: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② 如何理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3、34條規定

此為對等原則,如中國公民在該國不受著作權的保護,則中國給予該國的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受保護,反之,亦然。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③ 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介紹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一0五號發布, 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專日起施行屬 為實施國際著件權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本規定。全文共二十二條。

④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得到履行,視為脫銷。其中的兩份訂

對的。這條規定是有利於出版商的,等於給了出版商一個寬限期。

⑤ 如何理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7條:「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

從理論上 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比如作者死前寫了遺贈協議和遺囑 約定甲乙共同在其死後享有著作權 但是太極端了
但是多人共享著作權很正常啊 比如作者死後 有多名兒女繼承著作權
在這種共有著作權的情況下 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願意發表的 另一方也可以發表作品 理論上 除了轉讓權之外的著作權 都可以在對方無正當理由反對的情況下行駛 因為1 著作權法是希望作品發表並且流通世界的 作品不同於專利 一般不需要保密 2如果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發表 會傷害共有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 當然 此案中 受繼承人不是作者 但是規則還是一樣的 既一方反對 也可發表

樓上的劉大來律師 這不是繼承發里遺囑和遺贈誰優先的問題 這是知識產權法里共有著作權行使的問題 你一句受益增人優先 又不說道理 何況你又加V 你要誤導多少人?

選B 理由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17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據此可知,甲書稿原件的發表權應該由其繼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情況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本題考的就是這個法條 想誤導你原件持有者有沒有獲得發表權 但是法條說的很清楚了 原件持有者不意味著擁有發表權 況且 題干說:「甲立遺囑由丙繼承全部遺產」當然包括權利遺產 既基於書稿作品的發表權(這里要重點理解,即使甲已經把書稿給丁 丁只獲得了作品的所有權 而著作權還是作者甲的 當然可以給別人繼承)

⑥ 著作權保護法的中國著作權法的歷史

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回施條例答,2013年修訂;
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9年修訂;
4、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
5、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4年;
6、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11年;
7、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

⑦ [求助]請問在大學翻印英文原文書課本賣給學生犯法嗎請好心人解答!!

這是一種抄侵權行為。
翻印英文原文課本是一種復制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依法對作品享有的復制權,而不是翻譯權。
說法,侵犯復制權。
翻譯也需要付出勞動,如沒有經過原教材版權人的同意,應該是侵害他人的翻譯權。
TOFEL訴新東方案已有判例:法院認定為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我國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締約國,因此,無論英文原版書課本的作者是我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還是外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我國均有責任對此類作品提供法律保護。
要想在知識產權版作到游刃有餘,要有真工夫。

⑧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 是指合同約定不明時為專有使用權

分兩項:
一、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視為許可使用的權利為非專有使用權。
二、合同中約定許可使用的方式是專有使用權,但對專有使用權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訂版)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⑩ 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哪些明確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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