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
⑴ 尋找關於國外 知識產權的歷史文化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
確立全面注冊商標保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還頒布了《著作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英國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追溯到15世紀,但較全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於20世紀的中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修訂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相關法律體系更趨完善。日本主要有1933年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時間,學界有不同認識,一是「二十年說」,一是「百年左右說」。前者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20年前。「百年左右說」是從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算起的。
其實,古代中國便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萌芽。早在2000年前,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猶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北宋時,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白兔兒」商標,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該法的主要內容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和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
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底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其中載有「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
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自晚清時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國人於1904年起草的。1923年當時的北京政府頒布了商標法44條,同年又頒布37條實施細則,是我國首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5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實施了幾部知識產權法,逐漸形成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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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國外如何對中小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
(一)確定企業知識產權作為轉讓或許可貿易的價格;
(二)確定企業知識產權資本化價回值,如以知識產權作答為入股的股金額,建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方或雙方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方式;
(三)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產權之一,將知識產權資本化,如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企業合並、破產清償、涉及產權變更時;
(四)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
此外,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涉及侵犯財產權利的賠償時,也有必要進行評估.
⑶ 專利是如何跨國保護的
(一)中國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在不斷完善國內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從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自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中國先後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為專利程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布達佩斯條約》、《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中國加入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情況見下文表2)。
在陸續加入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過程中,中國積極參與這些公約、條約、協定項下的各種活動,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的廣泛贊譽。
此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加入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如中國目前已經著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作準備。
(二)中國參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和國際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情況
中國密切關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發展動態,積極組織相關部門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植物新品種聯盟(UPOV)、亞太經合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等國際組織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國際知識產權問題的談判。如中國積極參與了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TRIPS理事會)主持下進行的,作為WTO多哈回合新一輪談判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共健康、地理標識、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知識產權議題的談判;中國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舉行的會議,中國代表團就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取得的成績,以及中國對國際專利制度、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及民間文學藝術等國際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的看法作了重要發言,闡明了中國的原則和立場;中國還組團參加了UPOV、APEC、ASEM等國際組織的會議,積極宣傳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成就,並與其他國家進行了有益的交流。
⑷ 外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優秀做法
http://mba2001.okey.net/kj/Business_law/2003MBA%C9%CC%B7%A8%B0%B8%C0%FD%D1%D0%D3%910320.ppt#331,70,幻燈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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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外國的知識產權法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國際知識產權法成立時間:
如果要追溯到起源的話應該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准化。這表現為: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葯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資料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范圍等等。
⑹ 中國應該怎樣借鑒國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我國最應該學習的地方是:
自己技術尚不發達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弱保護;技術發達、處於領先的產業,推行知識產權強保護。
中國為了加入WTO,當時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巨大壓力,在知識產權領域做了很多讓步,以致於我國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國家兩百年的知識產權立法進程。其中很多方面,對中國自身發展其實並沒有保護作用,甚至會成為外國權利人鉗制中國競爭者的工具。
中國現在當務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識產權領域內多練「內功」,鼓勵本國競爭者開發新技術,從而積極地享受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益處。另一方面,國家要加強配套立法,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限制措施,例如強制許可機制、反壟斷機制等,從而限制外國競爭者濫用知識產權傷害我國尚顯幼稚的民族產業。
知識產權分為三各部分
1.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如咬了一口的蘋果,商號等
2.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
3.版權,也就是著作權,包括文學作品、影視作品、藝術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線路,軟體認證也為版權內容
⑺ 為什麼發達國家要推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因為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熟,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以版及國際化的進程權,如果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時跟進的話,那麼在國外知識產權的成果就得不到保護,在一些發展中國國家就可以肆意濫用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成果省去了前期開發研究的巨額成本,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產品中要攤入研發成本反而競爭不過。
⑻ 為什麼發達國家要推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我國如何應對
因為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熟,知識產權的成果也多。但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以及國際化的進程,如果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時跟進的話,那麼在國外知識產權的成果就得不到保護,在一些發展中國國家就可以肆意濫用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成果省去了前期開發研究的巨額成本,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產品中要攤入研發成本反而競爭不過。
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