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債稅費承擔
㈠ 法院協議土地抵債,交不交稅
法院協議土地抵債,要交稅。
以土地抵債,屬於非貨幣性交易,土地出讓方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對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種。
用商業地塊(土地使用權為無形資產)抵償債務,屬於有償轉讓行為,要繳納營業稅及相關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土地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另外,轉讓時簽訂的轉讓合同,子公司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㈡ 用不動產抵債的,需要交納什麼稅嗎(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專國稅函[2005]869號)第二條屬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土地使用權和廠房因抵債發生權屬變更,發生了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其中的納稅義務人應該繳納相應稅費。實務中買賣雙方就涉及的稅費由誰承擔可以協議處理。
㈢ 被法院拍賣流拍後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的土地上所欠的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誰來承擔
以物抵債,不同於買賣房產,而是因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流拍後,法院依照內法律規定將屬於容被執行人的房產裁定給申請執行人享有權屬的執行方式,似乎不需要繳納稅的。這個可問一下執行法院或房管部門。但是,金融企業得到房產後轉讓套現,那是肯定應該繳納稅的。
㈣ 轉讓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抵債來的土地如何扣除
首先對其作價,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原則上依據下列順序確定:
1.實際抵償債務的余額;
2.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余額;
3.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4.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㈤ 我想用土地使用權抵債,請問土地使用權抵債可以嗎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版建築物、構築物及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贈與間接抵債,但是債主得能夠被批准建設用地使用權,否則他不能使用該土地,他還得再這么做以便得到錢。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
㈥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抵債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㈦ 土地使用權抵債還須繳稅嗎
有個原則問題不僅僅是群眾在抗衡,甚至中央的人也在大膽挑戰,打算突破底線,即徹底推翻批准土地的法律實質。中央修改法律是無可爭議的,但是不修改之前,不要試圖破壞法律的執行,否則群眾效仿怎麼辦。批准土地使用權是針對特定的土地和特定的當事人批準的,而土地用途也有明確的批復,三者改變任何一項就是違法行為。另外法律還有收回土地的規定,既然是干別的用啊,想必就是符合收回規定了,那樣政府可以無條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