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所有權發生變更
1. 土地出租變更它用是不是違法
是的,出租土地變更用途的,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獲準的才可以,未獲準的,違法。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 土地使用權能隨意更改
簡單地說: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例如住宅70年,工業、綜合50年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二級土地市場,這是指已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人或單位將土地轉賣給其他人的行為,通俗地說就是炒地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就是很多個了。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都是剩餘年限,就是土地的最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引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①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②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③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④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⑤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經調整後,土地利用條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基礎上產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協商解決,因而可由交換單位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指導下,經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劃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⑥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並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⑦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⑧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⑨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建設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無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支付給原土地使用者拆遷安置及各項補償費用。⑩土地使用權終止指因某種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權的結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種情況:a.使用年限屆滿,未經批准續期,土地使用權即告停止;b.情況特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給予合理補償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c.土地滅失;d.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3.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4. 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了變動的,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不受其影響。
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租賃物的新所有人要尊重租賃物上的承租人的使用權的原狀,即租賃物的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出租人。
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後,可以向承租人主張權利,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履行義務,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全部依照原租賃合同不變。
5.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6. 不同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怎樣變更
(1)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簡稱《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回地所有權,由於下答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徵收土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限的。(2)《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3)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變更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7. 土地改革,後土地的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所有權仍是集體,但使用權可以為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