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三十年可以繼承
①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② 農村土地延期三十年,是土地承包權還是經營權
集體土地 分好幾來類 不知道你源說的是哪一類
《物權法》中對 耕地 草地 林地 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另外關於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應該是沒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並未涉及,也無相關的行政法規。因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繼承,倘若遷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③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您好,
一、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么: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不行。
從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持,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系,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④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贈予和繼承嗎
家庭承包形式的責任田,不適用贈予和繼承。
個人承包的荒山、荒溝等五荒地可以依法贈予和繼承。
⑤ 國家對農村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動,在沒有到年限期內,政府可以改動繼承人確權嗎
國家隊農村土地承包30年不變,咱們有到年限內,可以對繼承權改變嗎?這個應該不用改變了
⑥ 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
給你援引法律來說吧: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定。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你母親是屬於哪種情況,關鍵就是看你母親的戶口是不是農村的,是不是屬於那個存的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的話,村公社就不能收回這塊土地.如果村裡不講理,實在不行就只能打官司了.
不明白的可以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