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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權的分類

發布時間: 2021-02-10 15:22:49

『壹』 酒店集體所有制類型共有幾種

1、按照酒店服務對象分為商務型酒店、度假型酒店、長住型酒店、汽車酒店回
2、按酒店規模分為大型酒店、答中型酒店、小型酒店
3、按酒店地理位置分為中心城市酒店、風景區酒店、汽車酒店、機場酒店、郊區酒店
4、按酒店經營方式分為集團經營酒店、獨立經營酒店、聯合經營酒店
5、按擁有權分為國有酒店、合資酒店、獨資酒店、個體酒店
6、現代酒店新類型:經濟型酒店、全套房酒店、卡仙奴酒店、會議中心

『貳』 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類

農村土地性質劃分: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沒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長。

3、宅基地是指不佔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圍擴大,不另規劃,除非整村遷移。

4、荒地是指不能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種什麼也不長的土地。

(2)集體所有權的分類擴展閱讀: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叄』 如何區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國家 高於 集體 集體 高於個人

『肆』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幾種

三種。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

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4)集體所有權的分類擴展閱讀: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伍』 所有權的分類爭議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說的「一分法即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和「三分法即分為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是對同一問題「物的所有權」的不同分類方法所得出的結論,分類的視點或者著眼點不同,不可以相提並論的!更無法評價優劣!

物的所有權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應成為「二分法」),是從物的物質屬性角度來分類所有權的,屬於動產的物,對應的就是「動產所有權」,相對而言,屬於不動產的物,對應的就是「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對於房產(不動產的物),就不可能設定「動產所有權」,而只能是設定「不動產所有權」。

物的所有權分為「分為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是從物的所有權主體(即所有者)的角度來分類的,同一物,不論是動產或者是不動產,可以是國家所有,可以是集體所有,也可以是個人所有(但在我國,有些物,例如土地,不能個人所有)。

不能簡單地評價這兩種分類方法的優點或缺點。更不能以一種方法來替代另一種方法。例如,在高中學科中,學習物質,既要分析物質的物理性質,也要分析物質的化學性質,兩者之間不能互相替代。

順帶說一句,樓主可能是法科學生。需要注意學習方法,正統的教科書的分類方法,是從多角度、不同標准來分析分類的。把不同的角度、不同標準的分類方法,再進行比較分析、判斷優劣,方法上有問題,是一種偽命題!容易引入誤途!

以上意見,供參考!

『陸』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為哪些種類

我知道的集體土地分為三種類型分別為

  1. 集體土地使用證

  2. 2.集體土地農業用地使用證

  3. 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給你看下 集體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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