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所有權
1. 什麼是連帶債權
你說的應當是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民事法律當中的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兩者承受的義務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別如下:
一般保證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 連帶債權是什麼意思,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你說的應當是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民事法律當中的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兩者承受的義務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別如下:一般保證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擔保。連帶責任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擔保法》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 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它要承擔全部責任嗎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它屬於共同責任中的一種。傳統民法並無並行的連帶責任概念。該概念頗具中國特色,大概是指與補充性連帶責任相對立的連帶責任形態。連帶責任確定後,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並行的連帶責任與補充的連帶責任。並行的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例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合夥人與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對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體地說:(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4. 什麼是連帶責任人
連帶責任人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4)連帶所有權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須履行了義務。這里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為,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為,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2、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為,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3、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
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范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
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為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於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
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復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參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喪失追償權。
5. 什麼是連帶權利,連帶義務
一: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專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屬的債。
二: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
三: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
四:《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6. 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各來個責任人源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總則》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7. 連帶責任的承擔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後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連帶債務人在外部關繫上即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中按連帶責任處理,而在內部關繫上,即各債務人之間的關繫上則一般依按份責任處理。也即連帶債務的債務人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法
律規定的,依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既無法律規定,又無約定的,應平均承擔。司法實踐中,往往在處理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時忽略了對外債務的連帶清償問題。連帶責任對每個具體債務人來說,意味著責任的加重,它使債務人間的內部關系中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力量,並促使債務人共同防止和消除違法行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確定連帶責任承擔的原則和依據是:
法定原則
連帶責任產生的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有:1、《民法通則》規定,這是連帶責任產生的基本依據。主要有:第35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因聯營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66條、第67條代理中因授權不明、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無權代理或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違法活動而產生連帶責任的承擔;2、《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擔保法》關於保證責任的祥盡規定;3、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1條、第148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3條,《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10條,《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等,均有連帶責任承擔的規定。4、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廣告法實施細則》規定廣告虛假而承擔連帶責任等。
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約定而確定連帶責任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於擔保合同中。
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並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協迫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之情形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又如合夥中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形成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雖負有連帶責任,但由於損害後果的造成非其一人過錯所致,而是因債權人、債務人等均有過錯所致,所以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方當事人也因此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比如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清償債務和賠償損失,即依連帶責任承擔的債務范圍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體又有連帶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條件下還有支付違約金,返還財產,上交款物收歸國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對連帶清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未作明確界定,依筆者之見,兩者應當有所區別。一般連帶責任的范圍包括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那麼,連帶責任的范圍一般僅指債權和利息的清償,不涉及賠償問題;而連帶賠償責任的范圍則一般特指因違約或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故有的情況下還一並包括債權及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此時的責任范圍及於一般連帶責任的范圍。連帶賠償責任多見於有效合同及發生違約賠償中。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無效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有在保證關系中,主合同債務人秘保證人共同欺騙主合同債權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或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均無效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例如《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金融機構因其幫助出資人和用資人進行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償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還可確定補充賠償責任。例如《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