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特許經營
A. 特許經營模式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按特許權的交易形式劃分為以下三種:
1、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批發商經製造商許可後,可以經銷製造商的商品。
2、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汽車行業開辟了這一特許類型的先河,為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建立了所謂的特許經銷網。
3、零售商之間的特許:這種類型就是人們所熟知的業務模式特許經營。此種類型的特許經營容易在形式上與其他商業經營協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約分銷商等。
二、按所需的資金額劃分,可分為以下三種:
1、工作型特許經營:只需受許人投入很少的資金,通常可在受許人的家中開展業務而不需要營業場所。
2、業務型特許經營:需要相對較大的投資用於采購商品、設備和購買或租賃營業場所。因其經營規模比工作型的特許經營大許多,因此受許人需要僱用一些員工以便進行有效的經營。這種類型的業務范圍相對較廣,包括沖印照片、會計服務、洗衣以及快餐外賣等。
3、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的資金數額是三種特許經營方式中最高的。投資型受許人首先關心的是獲得投資回報,飯店業可作為投資型特許經營的典型。
(1)所有權特許經營擴展閱讀:
特許經營模式的特點特徵
一、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二、特徵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徵: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並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
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B. 什麼是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抄Franchising,目前國內對於這個詞的翻譯和理解大致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這種譯法認為特許經營是連鎖店的一種組織形式,與直營連鎖、自由連鎖並列為連鎖的三種類型。第二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以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范疇。
根據商務部發布的第2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C. 特許經營的定義
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中國對franchising是翻譯和理解大致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這種翻譯方法認為特許連鎖是連鎖店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連鎖,自由連鎖並列為連鎖的三種類型。但是在西方這幾種經營形式各自定義不同,在實踐中各自的特點也不同,有嚴格區別。
第二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范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許經營一詞的內涵也與英文franchising的含義相符,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非一個行業。特許經營這種現代商業銷售形式在過去幾十年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用實踐證明了特許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分銷商品和服務的方法。同時特許經營還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作用。
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點:
1、首先是個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其次是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再者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最後是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許經營的類型:(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歐洲特許經營聯合定義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雙方直接或間接地經過財務上的交換協議—特許人給予並迫使單個受許人使用其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這些權利都規定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務款之內。
反欺詐委託加盟:為了幫助加盟投資商盡量減少加盟風險,推出的反欺詐委託加盟業務,就是從加盟創業、維權、店鋪經營這三個方面進行整體策劃。
D. 什麼是特許經營,如何辦理。
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回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答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了解更多特許經營知識,請關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E. 特許經營的種類有哪些
特許經營的種類,有以下四種不同的劃分方法:
一、按資金投入
按所需資金投入可分為工作型特許經營、業務型特許經營和投資型特許經營。
1、工作型特許經營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資金,有時甚至不需要營業場所。
2、業務型特許經營一般需要購置商品、設備和營業場所,如沖印照片、洗衣、快餐外賣等,所以需要較大的投資。
3、投資型特許經營需要更多的資金投資,如飯店等。
二、按交易形式
按交易形式劃分,可分為以下四種:
1、製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經營;
2、製造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石油公司對加油站之間的特許;
3、批發商對零售商的特許,如醫葯公司特許醫葯零售店;
4、零售商之間的特許,如連鎖集團利用這一形式招募特許店,擴大經營規模。
三、按加盟者性質
按加盟者性質劃分,可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單一特許經營和復合特許經營。
1、區域特許經營是指加盟者獲得一定區域的獨占特許權,在該區域內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再授權次加盟商。
2、單一特許經營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許業務,不再從事其他業務。
3、復合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被擁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購買。
四、按加盟業務
按加盟業務劃分,可分為轉換型特許經營和分支型特許經營。
1、轉換型特許經營將現有的業務轉換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商往往利用這種方式進入黃金地帶。
2、分支型特許經營是加盟商通過傳統形式來增加分支店,需要花費更多的資金。
(5)所有權特許經營擴展閱讀: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F.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有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以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本文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技術秘密、配方、經營管理模式等無形資產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受許人)使用,按照特許人統一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收取費用的經營形式。
特許經營權是: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
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
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
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
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
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菜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後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G.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
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7)所有權特許經營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