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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像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2-10 08:16:13

㈠ 關於視頻版權問題

現在是這樣的情況,首先能確定你是沒有進行盈利的,而且如果在視頻播放出註明出處的話,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如果沒有註明原著出處,如果原著要追究的話,是沒辦法自己維權的

㈡ 侵犯著作權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遵循以下規定:侵犯著作權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一、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四、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㈢ 錄音錄像製作者和錄音錄像著作權人是什麼關系

錄音錄像製作者與誰簽訂合同應當根據情況而定,首先對於錄音錄像製作者在使用他人的作品中不得侵犯作者的相關權利是根本。其次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是一種情況。還有一種情況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所以不能單方面的和著作權人簽署合同,在進行錄像錄音中還要尊重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有這保護表演形象的權利。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九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㈣ 錄像製作者有沒有法定許可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專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屬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英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㈤ 音頻錄製版權問題

版權肯定是劉慈欣本人啊

㈥ 這種錄音錄像會不會侵權的

錄音錄像產品也是屬於版權保護的課題,不經授權使用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㈦ 錄音錄像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誰

錄音錄像作品 一般涉及三個方面
即: 著作權人、音像製作者和 表演者回 各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不一樣答的。

一般情況下(沒有合同特殊約定的情況),
音像作品的製作者享有 銷售、復制、發行、出租、傳播該作品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39條 第 40 條
相關規定,錄音錄象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㈧ 錄音錄像製品受著作權保護嗎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回藝術和自然科答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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