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徵用建廠未建土地所有權歸誰
Ⅰ 土地徵用後的所有權問題
關於被國家徵用土地有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Ⅱ 關於被國家徵用土地而未被使用的土地所有權
關於被國家徵用土地而未被使用的土地所有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Ⅲ 1993年政府徵收土地開發經濟,現在丟荒一片荒涼,農民有沒權力復耕,復耕有沒法律依據
按照土地管理法,徵收後的土地如果沒有開發,徵收方是可以將土地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作的,但主動權在徵收方,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發生變化。在農民那裡,那塊土地已經不屬於農民了。
Ⅳ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Ⅳ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Ⅵ 我們村裡有一部分土地從93年開始徵用,當時補償款也拿了,但是政府一直沒有使用!
如果93年已經徵收、支付徵收土地補償金並經過上級政府部門批准,集體土地已經轉為國有土地,那麼,不需要重新徵收。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Ⅶ 國家徵收沒用到的土地歸誰
不可以
已經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徵收部門,修高速即收歸國有,其他人再想使用土地,需要徵得土地管理部門許可並辦理手續,否則就屬於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