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款所有權
① 國務院頒布的《儲蓄條例》第五條規定:「保護個人的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
(1)國家作出上述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和保護公民儲蓄,發揮公民儲蓄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作用。(2)①存款自願是指儲戶存款與否。存款多少,選擇何種儲蓄、存期長短、存在何處等,都由本人按照銀行儲蓄的有關規定自由選擇。同時,按照法律規定,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是銀行的職責。存款人有權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銀行負有還本付息和保證存款人支取存款的義務,他人不得隨意動用和支配存款人的存款,非依法定條件、程序,存款不受任何人、任何單位和組織機構的凍結,查詢和扣劃。②這些原則,既體現了儲戶的權利和銀行義務的一致性,也體現了國家對發展人民儲蓄事業的鼓勵和保護政策。這四項原則相輔相成,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
② 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區別
定期存款來,指那些具有確定自的到期期限才准提取的存款. 存入這種存款的是近期暫不支用和作為價值儲存的款項. ③ 在銀行存款是否發生貨幣所有權的轉移
是。盡管我國法律在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上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但事實以及新法都明確了銀行存款所有權歸屬銀行,存款人對銀行享有的則是債權。 ④ 淺談執行中銀行存款的所有權如何判斷 近來,湖南省津市法院執行部門在辦理執行案件中多次遇到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不知所蹤,其在法院凍結扣劃其銀行存款後,又有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系案外人工作人員,存款系公款私存為由對該存款主張所有權的案例。對於此種情況,通常的做法是直接聽證審查案外人異議是否成立或者告知案外人另行起訴主張權利。但筆者以為此兩種處理措施皆不可取,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徑直裁定駁回異議為妥。 關於銀行存款的性質,傳統說法多認為,銀行存款合同系特殊的保管合同,所有權自然屬於存放金錢的存款人(見《中國大網路全書·財政稅收金融價格》 P137、公孫致遠《中國金融法律實務全書》P582、蔡福元《金融法教程》P81)。合同法制定後,法學界觀念趨同,大都認為,銀行存款合同是借貸合同,存款人僅就存款數額對銀行享有相應債權,銀行才是存款的真正所有權人。 筆者以為,根據《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判定存款合同屬於特殊借貸合同,存款人就存款金額對銀行享有相應債權應無異議。《儲蓄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額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款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相比較,存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特徵非常明顯,且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商業銀行也將存款人的存款作為自有資產,從而通過放貸從而謀取存貸款利息差間的利潤作為自身收入來源,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無權利用保管物謀取利益的。而《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的規定也說明,存款人對其名下的銀行存款不想有物權派生的取回權,而僅享有法律優先保護的債權。所以,從現有法律法規和實際操作中判斷,存款的所有權屬於銀行,存款人僅就存款金額對銀行享有債權幾無異議。 而法院對銀行存款的查扣凍行為,則可以理解為,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銀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而被法院要求清償其對被執行人債務的強制性代位求償行為。 既然存款人對銀行存款僅享有債權,法院強制扣劃行為亦是對被執行人在銀行債權採取的強制性代位求償行為,那麼案外人對該銀行存款所主張的所有權即不能成立,而案外人能否其為該筆債權的債權人呢?筆者以為亦不能為,這是由貨幣這一特殊動產的所有權特殊性決定的。 「一般之物,所有與佔有不妨分別成立,但在貨幣卻不然。在貨幣之佔有與所有的關繫上,貨幣的所有者與佔有者一致,稱為『所有與佔有一致』原則。依此原則,貨幣的佔有者即貨幣的所有者,貨幣的所有者必為貨幣的佔有者。」(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諺有謂「貨幣屬於其佔有者」(Geld gehortdemjenigen der er besitzt)。此一原則在學界已形成高度共識。佔有為貨幣所有權成立的前提和要件,無佔有即無貨幣所有權。根據這一原則,貨幣在存入銀行前由被執行人佔有,應可明確其屬於被執行人所有或案外人通過所屬員工,即被執行人持有,但公款私存行為一旦發生,或是被執行人私自行為,或是經案外人許可,前者即可視為被執行人侵佔案外人所有權後的擅自處分貨幣,導致案外人喪失對貨幣所有權,後者則可視為案外人通過與被執行人私下商議,將貨幣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存款合同的存款人亦應以存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為准。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案外人以被執行人公款私存為由對存款直接主張所有權或債權均不能成立。其對被執行人所主張的請求權尚需法院裁判確認後另行執行,且僅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可就該筆存款參與分配。 ⑤ 存款的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儲戶(開戶單位抄)對帳戶內的資金不享有所有權,其僅有權要求銀行返還與帳戶內數額相等的資金,在銀行破產時也不能行使取回權,故儲戶享有的權利屬於債權,並非所有權。在合同類別上,儲蓄屬於消費寄託(寄託在我國合同法中稱為保管),與消費借貸(我國合同法稱為借款)極為類似,故「台灣民法」 規定消費寄託可以適用消費借貸的相關規定(民法602條)。就本案而言,A將款項打入B的帳戶(B受C的委託收款),該款項所有權即轉變為銀行所有,B因此對銀行享有相應數額的債權(實際上債權是由C享有,但由於是以B的名義存入銀行,故債權只在B與銀行間發生,C與銀行不存在債權關系)。B之債權人D凍結了該帳戶,並非是凍結所有權,而是凍結B對銀行的債權。C雖然實質上的債權人,但該債權關系不能對抗B之債權人。後法院將該帳戶內的資金扣劃到D名下 ,D因此享有對銀行的債權,並不是所有權。當然,法院稱儲戶擁有帳戶內資金的所有權,或許是為了方便論述,或許是為了符合大眾觀念,但作為嚴格的法律概念,則不得不辯。 ⑥ 銀行存款之後,存款所有權歸誰所有 銀行存款之後,存款所有權歸存款人所有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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