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製品侵犯著作權
⑴ 抄襲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
抄襲主要侵犯了著作權中,作者的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版1、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權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2、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⑵ 做盜版 跟 侵犯著作權 和 侵犯專利 有什麼區別
盜版是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復制、再分發的行為。盜版一般指侵犯著作權。專利權和著作權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屬於知識產權的三大組成部分。
在我國盜版是違法行為,輕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承擔刑事賠償責任。(專利侵權的後果與盜版類似,不再贅述)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⑶ 怎麼區分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以下幾點,符合以下幾點的都是侵犯著作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⑷ 高仿別人的東西算侵犯版權嗎
你好,仿造他人作品都算侵權。
一般而言,版權侵權需要調查的證據主要分為回三類:確認權利答歸屬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損失的證據:
1)、對侵犯版權的作品或產品的調查范圍
◆ 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復制、出版地,復制、出版數量。
◆ 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
◆ 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
◆ 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
2)、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打擊措施
◆ 在版權侵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局、版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後,向人民法院或版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 打擊後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