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的所有權主體有
① 土地所有權、林木所有權
對方已經侵犯了你的林木所用權,你們依法可以提出索賠的。另外建議你們向縣級以上政府申請,以取得該荒地長期的使用權。
② 承包的土地上原來就有的林木所有權歸自己嗎
1、自你簽定的承包合同生效時起,你才對這塊地有承包權。
2、在你承包之前就遙有的樹木,本不應該歸你所有。應歸原土地 的所有人或此樹種植人所有。除非你們的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歸你所有,樹的所有權才是你的。
3、在承包合同沒有明確所有權的情況下,正當途徑你應與發包方協商處理這些樹。如果你自行處理發生糾紛時,應由發包方證明這些樹是在你承包前就有的,有證據可能讓你賠償樹被砍伐的損失;發包方沒有證據證明時,樹就歸你。
4、另外,提醒一句:不是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採伐前一定要先辦理採伐許可證。
③ 林木所有權問題
很簡單的:
1、證明樹是你種的。
2、證明樹是你長期管理維護的。
④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
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
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為兩種:
1、杉木用材林採伐年齡,25年;
2、杉木工業原料林採伐年齡,15年。
一顆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時間。從利用價值角度講,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價值,質量也是最好的。
註:不管什麼木材都需要砍伐證,獲批以後才能砍。
(4)林木的所有權主體有擴展閱讀:
可以抵押的林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適合林權抵押貸款的情況
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如:正在經營一個農場,恰好今年樹種要進行更新,林下生態養殖規模也要擴大,而且還要完善園內的設施建設,但是手頭資金嚴重不足,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林權證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農生產、創業需要資金,到金融機構貸款卻沒有抵押物,只能守著「青山過窮日子」,現在林權抵押貸款把林權證變成農民手中的「金鑰匙」,幫助農民把青山化為「金山銀山」,讓綠樹成為實實在在的 「搖錢樹」。
⑤ 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誰
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誰?獲得林地使用權,按照國家「誰栽誰有」政策,栽樹者擁有樹木所有權。如果栽植樹木的林地使用權不歸栽樹者所有,按栽樹者與林地所有者或林地使用權所有者約定樹木所有權歸誰。
⑥ 有林木所有權不一定有林地所有權
有這種可能,如向他人租用林地種樹,則樹歸租用人,地仍歸原所有人。
⑦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權人永久性擁有
不是。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
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
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7)林木的所有權主體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⑧ 林權證上的林地是私人所有還是國家所有
在我們國家,任何個人都是沒有土地(含林地)所有權的,所有權版的主體只有二權個:國家或集體!
一、林地所有權:
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和集體。
二、林木所有權:
是指所有者對林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三、林地使用權:
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四、林木使用權:
是指所有人根據林木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把林地、林木所有權簡稱林權。這種叫法更直接,更通俗,也便於人們接受。但是,由於林地、林木所有權所指向的具體物,不僅包括林木,而且包括林地,是林與地的綜合反映。因此,在使用簡化了的林權概念時,要注意其適用范圍。在我國,公民通過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可以獲得林地的使用權,而不擁有所有權。
公民個人,只能擁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沒有林地所有權。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⑨ 林地所有權問題
林地所有權是歸村民小組所有,不歸個人所有。個人擁有的權利只有林地使用權,如果是徵用林地,應該辦理了征佔用林地手續,並且已經給予了林地所有權人林地補償。而且這個林地已經不是林地了,應該是建設用地或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所有權應該屬於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權應該是或集體。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主體是和集體。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主體是、集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有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負責保護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