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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區域所有權被侵佔歸哪個部門管

發布時間: 2021-02-10 02:34:26

㈠ 小區公共區域遭到侵佔,除物業外,哪個部門管

行政監管單位為房管局物業管理科。
但近年來,物業與業主間的沖突越來越多,如果行政監管起不到作用的話,只有起訴了。

㈡ 房屋公共區域被侵佔雙方發生糾紛,該怎麼處理

可以去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小區業主私自佔用公共區域,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停止對公共區域的侵佔,這既是物業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處理類似小區業主私自侵佔公共區域的事件中,應當積極發揮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部分業主私占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進行制止既是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果其怠於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未予阻止,物業企業即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

㈢ 小區的公共用房所有權歸誰

一般小區的公共用房的所有權,一般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當然,也有的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具體要看你們小區,當初是怎麼弄的。

㈣ 小區公共區域到底屬於誰

小區公共區域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公攤面積的產權歸整棟樓購房人共有,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決定公共區域面積給誰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4)小區公共區域所有權被侵佔歸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近日,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將房開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小區內1015.64㎡的會所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的原告是溫州市鹿城區嘉鴻花園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是2013年3月25日由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嘉鴻花園」是位於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的住宅小區。其中,該小區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會所,合計建築面積1015.64㎡。

該小區業主大會在訴狀中稱,當時建立小區的時候,溫州市規劃局、溫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對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批復中,核定建設會所是作為居委會、公廁、物業等配套用房。

業主們認為,當時房開公司在購房合同中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約定條款中承諾「監控系統、小區綠化、會所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九個月內達到使用條件。」

房產交付之後,小區裡面的業主們都把上述會所當做文娛活動場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業主們得知開發商正在向溫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申請,將會所的所有權登記在房開公司的名下。業主們認為,開發商的行為違背了當時行政部門的審批規定,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為全體業主的代表,嘉鴻花園業主大會以獨立法人資格向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涉案會所屬於小區公共配套建築,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庭審從上午9點到下午1點結束,鹿城法院將擇期宣判此案。

㈤ 把小區的公共地方占為己有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

各居民小區室外空間的管理是由小區所在的居委會承擔,對於個別住戶侵佔室外綠地、室外空間的問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

㈥ 小區業主佔用公共區域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違反第四條、第八十三條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㈦ 住宅小區私搭亂建、侵佔綠地,應該由誰來管

住宅小區內私搭亂建侵害小區公共利益是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對於部分業主私自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物管公司或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業主應當主動維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停止侵權、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私搭亂建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私蓋陽光房 屬違法建築
1、首先應明確業主獨用露台為業主專有部分還是小區公共部分。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露台要成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符合規劃,即是經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物理上專屬於特定房屋。銷售合同有約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應認定為小區公共部分,任何業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築物。
2、一般來說,違章建築物在本質上是違反了
《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私搭陽光房,既破壞了樓頂及隔離牆的原狀,改變了原設計用途,也影響了小區整體觀瞻,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所以理應立即拆除違章建築。
二、擅擴陽檯面積 需恢復原狀
1、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佔用綠地擴大陽檯面積的行為,既是一種違反管理規約的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違章建築的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物管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違約業主將違章建築予以拆除,這既是物管公司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三、鄰居私搭亂建 違建要拆除
1、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損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3、私搭亂建的行為明顯有違法律關於相鄰關系的規定,侵犯了鄰里利益。此時作為具有利害關系的相鄰業主有權訴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違章建築,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潛在危害。

㈧ 小區公共用地被侵佔怎麼維權

業主委員會或者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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