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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有權的案例及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2-10 01:38:59

Ⅰ 是關於物權法的案例分析,麻煩把相關的法律條款和相關依據寫出來,越詳細越好。

此案例中乙經原所有人甲同意借用甲的山牆搭建房屋且一直使用,乙享有內使用權或說享有用益物權,容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後即丙擁有此房產後,丙是無權要求乙拆除房屋的,但丙作為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乙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用的,在乙的房屋倒塌或重建時丙可以主張權利不讓乙繼續使用其山牆。

Ⅱ 一個關於所有權賠償的案例

1、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2、按照《物權法》第102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甲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依法承擔責任。
3、損害是其他人造成或者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甲乙可以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的責任,也是一種加重責任,對責任人較為苛刻;安份責任的責任人只對自己的責任負責,沒有先承擔整體責任的要求,也沒有追償的風險。

Ⅲ 關於物權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由於乙沒有物品的所有權也未被授權買賣,因此其買賣甲作品的行為內無效。
丙在不知容乙沒有出賣畫品權力的情況下,通過正常交易方法購得畫品,屬於善意購買,其權利部分被保護。

乙要賠償甲的所有相關損失。
丙在甲同意下並支付必要的差價後,可購得該畫品;在甲不同意下,應歸還畫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關損失。

Ⅳ 經濟法中財產所有權案例分析,謝謝大家了

按份共有,由於當事人之間是根據合意達成的建造房子的行為,不適用民內法上的添附容原理,不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而屬於繼受取得,由於雙方並沒有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在婚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推定為按份共有

Ⅳ 求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及相關分析

正泰訴施耐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終字第276號民事調解書]

【案情摘要】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集團)於1999年3月11日獲得「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權。正泰集團認為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C65N的小型斷路器侵犯了其專利權,訴至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並賠償損失3.348億元。一審法院認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團的涉案專利權,並根據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數據確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間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營業利潤為3.559億元。一審法院於2007年9月26日判決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正泰集團損失3.348億元。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多次主持調解並於2009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基於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與正泰集團達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專利基礎上與正泰集團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施耐德公司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天內向正泰集團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575億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數額付款,正泰集團有權申請執行一審判決。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動全部履行了調解協議。

【典型意義】

本案創中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最高補償額,充分揭示了自主創新的重要性和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價值,可謂「小專利扭轉大乾坤」;同時中外當事人能夠和解調解解決糾紛,也充分體現了和諧共贏的國際競爭理念,對於中外企業在知識產權糾紛中依法理性維權具有標桿意義。本案雙方當事人都是國內和國際低壓電氣市場上的龍頭企業,且訴訟請求和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高達3.3億,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二審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智慧,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解決了雙方長期在多國存在的知識產權爭議,創造了良性競爭、合作雙贏的市場環境,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長期以來,國內企業多於模仿加工,疏於自主創新,在與境外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多為被告,敗訴率很高,本案復雜的訴訟過程為國內企業提供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和技巧。此外,許多境外媒體常常質疑中國法院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本案系境內外當事人自願和解,有利於國際輿論對中國法院的客觀評價。

Ⅵ 一道有關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所有權的變化的案例分析

劉玄、關雲、張翼於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購得一幅名畫(共同共有)
約定由劉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關系)
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願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萬元。趙華買到該畫後,於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買賣合同,合同關系)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買賣合同,合同關系)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關系)由於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留置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而王海於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繼承關系)
其實對於「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後,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此畫」這句,我不是很里解,黃健已死,財產也已發生繼承,趙華怎樣找到黃健要求返還?是不是打錯啦?
根據「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可知該畫已經已經完成交付,所有權也已經發生轉移,趙華隨把該畫抵押給周虎可是沒有交付,所有權也就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據物權產生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至於周虎的損失可找趙華追償。。。
關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准。。。。

Ⅶ 有關物權方面的案例分析

1 這屬於相鄰關系糾紛.
2 乙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門是合理的.
3 甲要求乙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4乙要求甲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本著,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的原則.

Ⅷ 民法問題 案例分析 有關所有權

你好

不可以的。

因為有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限是三年。這三年裡,乙有權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Ⅸ 民法案例 不動產所有權問題

1、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一種權利推定效力,其關鍵意義在於向外界公示權利的歸屬。
2、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信息也可能有錯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法律事實,可以變更,即使不變更,也可以不作為權屬認定的最終依據。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買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基於婚姻法的規定而確定,此時房產的權屬不依據房產證房產證確定。同理,該夫妻離婚後,雙方約定該房歸乙方所有,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約定,在約定做出後,該房產的權屬即依據約定這一法律行為而轉歸乙方所有,房產證同樣不作為實際權屬的認定依據。
——————
參閱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精神。需要說明的是,以上的分析,不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因素。

Ⅹ 物權法案例分析與答案

1、丙無法取得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後生效,丁已經取得所有權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要求其賠償損失
3、不可以,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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