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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空間屬於所有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2-09 21:24:52

1. 陽台物權問題

1. 應該是相鄰權問題。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依法行使其權利而要求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必要便利的一種權利。相鄰權屬於物權中所有權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法定役權。因相鄰權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統稱相鄰關系,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我國《物權法》第91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我國《物權法》規定: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2. 你這個可稱之為「越界建築物相鄰權」。構成越界建築相鄰權一般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房屋必須是越界建築,即有疆界逾越的情況存在。2、建築人必須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3、必須鄰地所有人知道而沒有及時提出異議。
『置物架延伸出來在露天陽台之上』已構成物理上的「越界」,但是關鍵並不在越界行為本身,而在於越界行為在越界之時是否遭到被侵害人的抗議,越界建築物相鄰權是否成立,被侵害人是否負有容忍義務。
3. 除去樓上陽台之外,在你家陽台的空間物權是歸你。 依據《物權法》第136條第2款的規定,作為其客體的空間是指依不動產登記能夠卻確定的空間。因此,它至少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可以確定的;2.必須是可以獨立使用的;3.必須是可以依不動產登記進行公示的。
3樓置物架對你有什麼損害嗎?你可以參考《物權法》希望對你有用

2. 空調陽台到底有沒有所有權

陽台的分割以兩家隔牆的中間線為准。別人不同意被佔用的話,只能在自己家范圍內安裝。法律保護你也保護別人。裝外牆上室內又看不到無所謂的,機器重新安裝也不會壞(找個技術好的安裝工)。

3. 屋頂的露台如何界定是公共還是私有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4. 商品房陽台下面的空間屬於誰(請教高人)

首先,你所說陽來台下自面的空間屬於本棟全體業主,當然也保括你在內。

安裝防盜門是否侵犯你的權益,要視情況而定。你提到防盜門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安裝的,如果在你購買商品前,本棟樓的設計上要求安裝,則開發商不構成違約或侵權,如果在調計上沒有要求,開發商在向你交付商品房後安裝,則可以考慮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安裝的防盜門確實給你家的安全帶來隱患,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拆除防盜門,或者進一步採取防範措施。

5. 小區頂樓空間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頂樓陽台應該是公共區域,你們都有使用權,不允許任何一戶私自佔有侵害他人利益,否則你們有權起訴他侵權,至於是否有開發商同意沒有關系,開發商的決定也不能侵害他人利益。

6.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

可以樓頂 是小區公用的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找物業管理處解決問題

7. 你好我們的陽台是半買半送的是屬於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如果我們把陽台半封閉圍進來隔壁不同意怎麼辦

所有權,看有沒有對別人造成影響,比如採光等,如果沒有,房屋裝修是個人事宜

8.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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